湖北警官學院章程

湖北警官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 言
湖北警官學院(以下簡稱“學校”) 起源於1949年6月創辦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廳幹部訓練班”,1955年被公安部確定為“中央人民公安學院武漢分院”。1976年6月,成立湖北省公安學校,開展中專學歷教育。1984年4月,經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湖北省公安專科學校,開展大專學歷教育。2002年3月,經教育部批准,升格為本科院校,更名為湖北警官學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辦校和自主管理,實現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湖北警官學院。
第三條 學校住所地為武漢市解放大道86號,學校現有南北兩個校區,南校區位於武漢市解放大道86號,北校區位於礄口區南泥灣大道99號。
第四條 學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公安廳負責,教育教學業務工作接受省教育廳指導和管理。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及公安工作需求、國家政策規定、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二)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學校依法為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授予學位。
(四)根據公安機關及社會需求和學校實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警察教育訓練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管理許可權,自主提出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內設機構的設定方案,並配備人員;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實行績效考核。
(七)依法自主管理與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主要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和在職民警培訓,同時開展其他類型教育和培訓,為湖北省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為維護全省社會穩定、打造“平安湖北”服務。
第六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省公安廳報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並報教育部批准。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定位為具有公安特色的套用型高等院校。
第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警官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認真抓好黨建工作,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統一領導學校全面工作,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行政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院長開展工作。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或由書記委託副書記主持。黨委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院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院長辦公會由院長或院長授權的其他校領導主持,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警官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等,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上級公安機關要求實行警務化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系(部)兩級管理體制。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專業建設的 需要設定系(部),系(部)在學校賦予的相應職權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系(部)主任是教學系部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系(部)的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根據需要,系(部)下設教研室。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情況和工作需要,經上級機關批准,可設定、變更或撤銷學校的內設機構,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機構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授權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術委員會,院學術委員會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及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受理處理學術爭議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團委、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湖北警官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和科學研究任務需要而設定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機構,其負責人按有關規定任命或聘任。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幹部、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五條 學校屬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師幹部的身份是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評聘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職務晉升、職稱評聘、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活動中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培訓進修、國內外訪學、下基層鍛鍊等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思想品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七)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警銜晉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教職員工除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以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公安教育事業,敬業愛崗,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師教學發展中心,鼓勵和支持教師提高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組織教師參加培訓進修和訪學鍛鍊等,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在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師德失范,違反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救濟機制,依法維護和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客座教授、名譽教授、特聘教授、駐校教官、訪問學者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訪學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政策、學校規定或契約、協定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相應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學 生
第三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警務實踐、勤工助學等活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自主開展或參與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各類學術活動。
(四)公平獲得國內外學習深造或交流的機會。
(五)獲得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按學校規定標準完成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按規定獲得各級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
(六)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申請和獲得獎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或教職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九)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尊敬師長,努力學習,認真完成學業。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歸還助學貸款。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程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範圍內按章程開展活動,保障學生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民警教育訓練等其他無學籍的受教育者,依照學校相關規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四十一條 學校是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經費來源以省財政撥款為主,同時通過事業收費等多種渠道籌措。
第四十二條 學校財務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監督制度,堅持勤儉辦校的方針,保障學校建設發展所需的經費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制度,按規定自主管理,合理使用學校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聲譽、校名等無形資產。
第四十五條 學校積極推進後勤專業化與社會化改革,為全校師生教學、科研等提供保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六章 外部關係
第四十六條 學校積極加強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境)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警察教育訓練機構等的合作,推進協同創新,為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爭取社會對學校建設發展的廣泛支持。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接受社會監督與評價,按規定實行校務信息公開,及時對外發布校務信息。
第四十八條 學校強化與各級公安機關的溝通與合作,以校局合作、教學與實戰共同體建設為平台,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實現互利共贏。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積極開展援藏、援疆等援助工作。
第五十條 湖北警官學院校友是指在學校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以及曾被學校聘為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駐校教官等榮譽職銜或授予榮譽學位的社會人士。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並支持其依據國家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發展做貢獻。
第七章 校訓、校徽、校旗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校訓為“德才兼備,文武雙全”。
第五十三條 校徽圖案及設計說明。
校徽圖案。綬帶和橄欖枝象徵搖籃;藍盾象徵警察院校培養套用型警務人才的辦學方向;藍盾內鑲嵌的“眾”字形長城圖案象徵人民警察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的警魂;中部筆尖形象徵警察學子要刻苦學習掌握現代警務和科技知識;兩側利劍形象徵預備警官將帶著磨礪好的正義之劍
校徽色調。以國際警察通用的深藍、淺灰為主色調;藍盾上鑲嵌的“眾”字為紅色;橄欖枝為綠色,象徵校園活潑與安寧。
校徽文字。校徽上方是英文“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下方是中文“湖北警官學院”。“1949”是學院創建的時間。
校徽式樣。分別為半圓形和圓型兩種,可在不同場所或載體上使用。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校旗以天藍色為底色,居中部分為學校校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院長辦公會議審議、由學校黨委審定後報省公安廳同意,省教育廳核准。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具有最高效力,學院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牴觸。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教育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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