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管理學會

湖北省行政管理學會成立於1996年9月,學會分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中有團體會員80多個,個人會員300餘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行政管理學會
  • 時間:1996年9月
  • 團體會員:80多個
  • 地區:湖北省
業務範圍,學會章程,

業務範圍

1.總結、推廣行政管理工作的先進經驗,為政府部門實現科學決策和高效管理提供諮詢服務;2.開展行政管理學的研究,組織會員進行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學術書刊,開展學術活動;3.宣傳行政管理科學的理論和知識,舉辦各種形式的座談會、報告會、研討會及培訓班,豐富行政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提高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學會章程

湖北省行政管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湖北省行政管理學會。英文譯名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tudy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
第二條,本團體是在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由全省從事行政管理的有關單位、理論研究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結合我省行政管理工作的實際,總結行政管理工作的經驗,研究、探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的理論和實際問題,促進行政管理學的繁榮和發展,推動行政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的變革,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現代化,提高行政效率,為深化湖北改革開放,發展湖北經濟,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湖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湖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註冊及辦公地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萬松園路18號(湖北省行政學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作為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的團體會員,本團體接受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的指導,積極參加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根據政府部門的需要,總結、推廣行政管理工作的先進經驗,為政府部門實現科學決策和高效管理提供諮詢服務;
(三)開展行政管理學的研究,組織會員進行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學術書刊,開展學術活動;
(四)宣傳行政管理科學的理論和知識,舉辦各種形式的座談會、報告會、研討會及培訓班,豐富行政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平和實際行政能力;
(五)加強同省內外行政管理學會和學術界的聯繫,發展同國外行政管理學會的友好交往,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活動,以豐富和促進本學會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些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所在部門推薦;
(三)經學會理事會討論並批准;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和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清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5年1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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