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監督及問題整改暫行辦法

《湖北省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監督及問題整改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監管,規範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監督及問題整改工作,更好發揮資金績效,根據中央、省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和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湖北省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監督及問題整改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監督及問題整改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27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於印發《湖北省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監督及問題整改暫行辦法》的通知
鄂環辦〔2023〕25號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專員辦、廳屬各單位:
《湖北省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監督及問題整改暫行辦法》已經廳黨組研究審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3年9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監管,規範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監督及問題整改工作,更好發揮資金績效,根據中央、省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和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督工作是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制度建設、資金分配及使用、項目實施及驗收、績效管理等開展的監督。
第三條  整改工作是指被監督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項目單位根據監督發現問題進行的整改和處理,整改對象包括接受監督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項目單位,以及根據監督結果需要整改的有關責任部門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統籌資金項目監督及問題整改工作,配合生態環境部組織的資金項目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省級資金項目監督,督促指導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監督自查,組織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省直項目承擔單位和有關責任部門對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監督發現問題開展整改。
第五條  根據《湖北省生態環境廳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內部管理工作規程》,省生態環境廳財務處負責統籌監督及問題整改工作,組織有關單位配合完成生態環境部資金項目監督及問題整改,組織開展全省資金項目綜合性監督及問題整改;各業務處依照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責任分工,負責監督及問題整改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省資金項目專項監督及問題整改。
第六條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地區資金項目的監督工作,配合完成上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監督工作,組織項目單位和有關責任部門開展問題整改。
第七條  各項目實施主體負責配合資金項目監督,真實完整及時提供項目相關資料,配合現場監督,負責監督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三章  實施監督
第八條  監督內容主要包括資金項目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資金分配與使用情況、項目實施過程管理情況、政府採購及招投標制度落實情況、項目驗收及維護情況、資金項目績效等。
第九條  監督主要通過聽取情況介紹、查核資料檔案、項目現場查看等方式進行。在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契約、資金支付憑證及相關監督檢查意見等基本資料查閱的基礎上,結合項目現場查看情況,重點核查建設內容是否與批覆檔案相符、招投標及實施過程是否規範,資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建成後運維保障情況等。
第十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部資金項目監督工作安排,制定本省配合監督工作方案,組織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和省直項目實施主體積極配合監督。
第十一條  結合資金項目分布和相關監督或審計工作安排,省生態環境廳制定年度資金項目綜合性監督方案,明確監督重點和監督內容,原則上每年抽取20個左右的市縣開展監督評估。監督工作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工作結束後應形成監督報告,正式向被監督地區反饋監督情況,提出存在問題和整改意見。
第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業務處統籌資金項目日常監督和具體業務工作,根據工作實際組織開展定期或不定期專項監督,及時發現並糾正資金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資金項目監督自查,每年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自查工作開展情況。自查工作落實不力的地區納入省級監督重點地區。
第四章  問題整改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監督發現問題整改。市州生態環境部門、省直項目實施單位應制定本地區(單位)整改方案,明確每個問題的整改工作責任領導、整改責任人、整改目標、整改措施、整改時限,整改目標和時限應當充分論證、實事求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和規劃目標要求。對於半年內完成的立行立改任務,應當倒排工期,加快推進;對於長期整改任務,應當根據階段目標任務和時間節點,有序推進。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全省整改總體方案,按資金類型建立問題整改台賬,按季度調度整改進展,及時向生態環境部報送整改結果報告。對進度滯後、質量不符合整改驗收要求的地區加強業務指導和工作督辦。
整改實施主體在整改任務完成後,提出驗收銷號申請,由省廳組織或委託市州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驗收,出具驗收銷號意見。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監督發現問題整改。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責任單位,按照監督意見,明確每個問題的整改工作責任領導、整改責任人、整改目標、整改措施、整改時限,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賬,並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應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責任單位對照整改方案開展整改,對進度滯後、質量不符合整改驗收要求的,加強業務指導和工作督辦。整改完成後,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開展整改驗收工作,並出具驗收銷號意見。省生態環境廳按季度對整改工作進展進行調度,對突出問題的整改結果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監督自查發現問題整改。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應對照自查發現問題,建立整改台賬,定期督辦整改工作,按省廳要求報送整改工作進展,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七條  整改驗收應當採取現場核查、材料核實等方式,核實擬銷號整改任務的措施落實、目標完成情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本地區、本單位資金項目監督及問題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把關,防止敷衍應對、弄虛作假等問題,確保監督工作有力有效,發現問題及時、全面、徹底整改。
第十九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與紀檢監察、審計部門的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有效推動問題整改。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省生態環境廳採取督辦、通報、約談等方式進行處理;仍不採取有效措施推進整改的,函告市州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項目監督發現問題整改不力的,扣減或暫停下一年度相應專項資金的分配。同時在目標責任制等考核中扣分。
第二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監督發現的問題深挖問題根源,分析問題成因,查找制度短板、管理弱項,舉一反三,研究改進工作措施,建立完善長效機制,不斷提升資金項目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每年聽取一次當年監督及問題整改情況。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加強對資金項目監督和問題整改工作的業務指導,適時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及時印發有關案例,組織各地交流重點、難點問題整改的好經驗、好做法,準確把握、提前規避資金項目管理風險,提升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於巡視巡查、審計、財政監督等工作中指出的中省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問題,可參照本辦法開展整改。
第二十五條  各市(州)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工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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