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城鎮二次供水、用水活動,保證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和供水安全,所制定的本辦法。
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全文
湖北省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及水質監測等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接口至最終用戶計量結算水錶之間設施的總稱。包括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閥門、電控裝置、壓力容器、消毒設備、供水管道、安防設施、水質監測及遠程監控等設施。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監督,依法查處衛生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的成本核算。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嚴格執行治安保衛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第四條二次供水應當遵循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停用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勻,促進節能降耗。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對水壓或者水量要求超過城鎮供水服務壓力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二次供水設施衛生標準、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範。
第八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時,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並徵求供水單位意見。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確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質量。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驗收,驗收成員應當包含供水單位。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時應當提交二次供水建設檔案資料,並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供水管網連線使用。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建成後、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清洗消毒單位對二次供水系統進行清洗消毒,並經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可以委託當地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三條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應當移交供水單位,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未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制定年度計畫,採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的,應當實施改造,經驗收合格後移交。具體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單位時,應當一併移交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
第十五條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費用開支應當計入供水單位運營成本,通過城市供水價格統一彌補。
第十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水質檢測、持證上崗、檔案管理、應急和治安防範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完善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演練。
公安機關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納入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管理,指導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管理內容包括:
(一)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二次供水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每季度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
(三)按照國家標準,委託水質檢測機構每月對水質進行檢測;
(四)保證水壓符合標準;
(五)處置二次供水設施突發性事件;
(六)處理涉及二次供水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設施中涉水產品應當符合現行國家、行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要求,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及清洗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水壓以及管理維護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公示水質情況。
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向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
第二十二條接到水質異常報告或者二次供水水質投訴後,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開展處理處置工作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水質安全。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鎮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一是健全了二次供水的管理體制。《辦法》就二次供水的管理體制明確規定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監督,依法查處衛生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的成本核算;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督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嚴格執行治安保衛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二是規範了二次供水的規劃、設計與建設。為了發揮規劃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辦法》規定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勻,促進節能降耗;為了督促建設單位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衛生和安全防範要求,加強供水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建設的技術把關,從而提高二次供水設施工程質量,《辦法》對施工圖審查機構設定了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並徵求供水單位意見的義務。
三是強化了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管理。針對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難問題,《辦法》在《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制定年度計畫、採取措施限期移交二次供水設施,並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針對供水單位因二次供水設施增加了運營成本的情況,依據住建部等四部委的規定,《辦法》明確了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費用開支應當計入供水單位運營成本,通過城市供水價格統一彌補。
四是加強了二次供水的水質保障。一是二次供水工程建成後、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清洗消毒單位對二次供水系統進行清洗消毒,並經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二是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清洗消毒、水質檢測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三是設定了衛生管理及清洗人員的崗位標準;四是明確了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二次供水水質保障中的監管職責,設定了定期檢查和水質異常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