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

渭南市人民政府

渭南市人民政府是渭南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渭南市的國家行政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渭南市人民政府
  • 市長:李毅 
  • 辦公地址:渭南市三賢路北段
  • 信息專刊:《渭南政報》
現任領導,機構設定,中省屬駐渭單位,政府派出機構,政府直接管理機構,政府直屬事業機構,民眾團體,其他機構,地方法規,信息公開,

現任領導

市委副書記、市長:李毅
副市長:羅書葵、呂培明、王心、劉凱、高潔、楊建琦、王建平、郭柱國、楊武民、高振鑫
秘書長:薛楠

機構設定

中省屬駐渭單位

政府組成部門
[ 市政府辦公室 ] [ 市發展改革委 ] [ 市商務局 ] [ 市教育局 ] [ 市科技局 ]
[ 市民政局 ] [ 市公安局 ] [ 市司法局 ] [ 市監察局 ] [ 市審計局 ]
[ 市財政局 ]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 市國土資源局 ]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 市城鄉規劃局 ]
[ 市農業局 ] [ 市林業局 ] [ 市水務局 ] [ 市交通運輸局 ] [ 市文化廣電局 ]
[ 市體育局 ] [ 市衛生局 ] [ 市人口計生局 ] [ 市環保局 ] [ 市統計局 ]
[ 市文物旅遊局 ] [ 市民宗局 ] [ 市信訪局 ]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 ]
[ 市人防辦公室 ] [ 市農業開發辦公室 ] [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 市工商局 ] [ 市國稅局 ] [ 市地稅局 ] [ 市質監局 ]

政府派出機構

[ 鹵陽湖管委會 ] [ 華山景區管委會 ]

政府直接管理機構

[ 市供銷社 ]

政府直屬事業機構

[ 市移民局 ] [ 市地方志辦公室 ] [ 市對外經濟合作局 ] [ 渭南市貿促會 ] [ 市煤炭局 ]
[ 市地震局 ] [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 [ 市接待辦公室 ]

民眾團體

[ 婦女聯合會 ] [ 殘疾人聯合會 ]

其他機構

[ 市物價局 ] [ 市糧食局 ] [ 愛國衛生委員會 ] [ 市中小企業促進發展局 ] [ 市綜合執法局 ]
[ 市政府研究室 ] [ 東雷二期抽黃工程建設局 ] [ 山川秀美辦公室 ] [ 農業機械管理局 ] [ 渭南職業技術學院 ]
[ 行政學院 ] [ 渭南技師學院 ] [ 市鹽務管理局 ] [ 城鎮集體工業聯社 ] [ 信息辦 ]
[ 市應急辦 ] [ 市金融辦 ] [ 市法制辦 ] [ 職業教育園區建設辦公室 ] [ 行政服務中心 ]
[ 市創衛辦 ] [ 市菸草局 ] [ 市檔案局 ] [ 市氣象局 ] [ 市室內裝飾協會 ]

地方法規

渭南市地熱資源管理辦法
渭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
渭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公布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
陝西省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陝西省貫徹國家《教育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
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
陝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渭南市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
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渭南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陝西省防震減災條例
陝西省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規定
渭南市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渭南市招商引資工作績效考核辦法
渭南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渭南市品牌企業獎勵規定
渭南市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陝西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陝西省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
陝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
陝西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
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
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西安市涉案物品價格鑑證條例
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陝西省發展中醫條例
陝西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陝西省郵政條例
陝西省消防條例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陝西省鹽業條例》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
陝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
陝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陝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
陝西省勞動監察條例
陝西省專利保護條例
陝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陝西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陝西省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
陝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陝西省人才市場條例
陝西省勞動力市場條例
陝西省測繪條例
陝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陝西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陝西省涉案財物價格鑑定條例
陝西省秦始皇陵保護條例
陝西省出租汽車客運條例
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

信息公開

一、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促進政府行為公正透明,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二、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二、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收集、擁有和整合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相關的檔案、數據、圖表等信息資料。
三、政府機關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四、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的原則,誰公開誰負責。
五、政府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保管、維護和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政府機關按本規定主動向社會公開信息實行無償服務。
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八、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市信息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急有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九、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範和發展計畫方面
1、政府機關制定的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相關的其它檔案;
2、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和出台的相關政策;
3、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及其執行情況;
4、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
6、與人口、地理、自然資源、經濟發展相關的基本情況。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
4、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情況,廉租住房的租金補貼發放對象;
5、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6、稅費徵收及其減免政策的執行情況;
7、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採購的目錄、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國有企業的改制和國有資產的產權轉讓情況;
5、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審計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政府機關的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聯繫方式;
2、政府機關的職能職責、辦事條件、辦事程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
3、政府機關有關領導的姓名、分工、聯繫方式;
4、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拔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十、政府機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畫、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正式決定前,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預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十一、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十二、政府機關應保證其所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和真實性,所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十三、依據本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渭南市人民政府;
(二)《渭南政報》或其他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
(三)《渭南日報》、渭南電視台、渭南人民廣播電台等媒體;
(四)市政府新聞發布會;
(五)政府機關信息公告欄及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市檔案館及政府機關檔案室檔案查閱服務;
(七)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的辦事視窗;
(八)市政府定期向市人大、市政協報告、通報工作;
(九)公民經過申請旁聽政府常務會議有關議題;
(十)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十四、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在信息生成後及時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能遲於信息生成後的15日。
政府機關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公開權利人可以以口頭、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要求政府機關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政府機關應當在接到公開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公開權利人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政府機關應當給予指引。屬於其他部門主動公開義務範圍的,受理部門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
十五、公開權利人要求獲得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政府網站申請、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十六、政府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登記,並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決定公開的,應當在決定作出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情況複雜的,經政府機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期限延長至1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向有關監督機關反映。
十七、政府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應當方便申請人當場查閱或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政府機關可以提供列印、複製等服務,費用按成本收取,收入上繳財政。申請人要求出具查閱證明的,政府機關應當提供。
十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受理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十九、政府機關答覆申請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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