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縣水務局

渠縣水務局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組織技術推廣,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範、規程的監督實施。承辦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等涉外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渠縣水務局
  • 地點:渠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部門
工作職責,內部機構,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配套的有關實施辦法及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縣水利、電力、水土保持、防洪、水產、供水、節水工作計畫、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二)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制定全縣水資源總體規劃、流域規劃和專業規劃;擬定全縣跨鄉(鎮)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
(三)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四)根據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 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審查向水庫、河道排污口的設定和擴大。
(五)組織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鄉(鎮)間的重大水事糾紛,查處水事違法案件。
(六)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管理、監督、審計;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地方電力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的有關水利的價格、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負責監督縣級和鄉(鎮)水利行業、地方電力國有資產的管理。
(七)編制、審查中小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審轉報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組織指導全縣江河、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具體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城市防洪工作。
(八)主管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水利建設,指導全縣場鎮供水工作。
(九)組織實施地方電力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地方電力、生產經營管理,實施技術監督;組織實施農村電氣化建設;組織、指導農村電網改造工作。
(十)主管全縣水產工作;擬定漁業資源保護規劃和漁業發展計畫,指導漁業生產,實施漁業環境監測;負責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漁政案件;指導漁船、漁港的安全監管。
(十一)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預防監督管理、綜合防治工作。
(十三)指導全縣 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利行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抗旱工作;對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洪抗旱調度。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部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的日常管理工作;承辦目標管理、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保衛、治安消防、宣傳報導和信訪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批評、意見和提案;組織編寫縣水利志、行業大事記;負責重大會議和重要接待工作以及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後勤服務等工作等。
(二)計畫財務股
負責編制全縣水利行業財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實施財務、會計和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含機關財務管理);擬定全縣水利、水產投資計畫,組織資金銜接、協調調度、監督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負責全縣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局直屬單位的經濟活動、經濟責任、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的審計監督;承辦局機關、事業人員養老保險金、公費醫療基金的收繳、管理工作。
(三)政工股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組織、幹部、宣傳、群團、政法、統戰和老幹部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工作;承辦局機關並指導局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科技成果推廣創造申報、科普宣傳、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組織國家公務員、工人等級晉升、考核及幹部職工培訓工作;指導水利系統職工隊伍建設、工資、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承辦局黨委的日常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河道股
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配套的實施辦法及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水政監察規範化建設和管理,協調並仲裁部門間、跨鄉(鎮)的重大水事糾紛,查處重大水事違法案件;承 辦水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核水域的納污能力,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轄區內水庫、河道排污口,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跨縣(市)的水量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擬定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等水域、岸線、河堤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重要河道的綜合治理開發,河道“三線”劃定及清障工作,發放江河沿岸建設評估審批許可證和河道內的采砂許可;負責管理轄區河道內的取土、采砂、採石等資源。
(五)水利水保股
貫徹有關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縣農村水利的發展規劃;組織擬定水利工程有關的規範、標準和灌區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水利建設、鄉鎮供水、人蓄飲水、節水灌溉、水利工程管理的改革;指導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指導水利工程管理及水利綜合經營發展的日常工作;貫徹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編制全縣水土保持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指導年度水土保持計畫的實施,承辦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水土保持預防監督。
(六)農電股
宣傳貫徹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強制拆除、砍伐或清除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種植物和堆放物;編制農村水電電氣化、農村電網建設改造、以電代柴工程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地方電力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地方電站電網管理,實施技術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水電電氣化價格測算、檢查、監督;實施工程項目的環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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