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
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35號),設立
清遠市審計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預算執行、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政府重大投資、境外市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市審計監督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市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監督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政府派出機構)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地方金融機構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人民政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審計的國家、省駐清單位和中央、省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以及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各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其轄屬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和省、市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各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駐外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方面的對外交流,推廣和指導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建設廣東省審計信息系統清遠子系統。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信息、政務公開、財務、後勤、保衛、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務、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青婦等工作;負責審計刊物的征訂和組織發行;承辦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起草全市審計工作綜合性、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審計指南;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等文書;擬訂審計工作的規劃、年度計畫和審計項目計畫,建立計畫動態管理,承擔被審計單位資料庫的建立、統計等工作;負責全市審計統計工作;承擔內部審計監督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審計執法;開展法規諮詢,組織實施全市審計機關的普法工作;開展審計宣傳。
(三)經濟責任審計科
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有關工作。
(四)財稅金融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省審計廳授權的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組織審計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的中央、省屬國有金融機構及所屬的非金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與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合署)
組織審計市直有關行政部門、政法部門以及市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直行政、政法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行政政法專項資金、教科文專項資金、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農業、林業、水務、土地出讓金及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
人民政府投資以及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企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人民政府經貿、交通、公路、旅遊、商貿部門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市駐外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企業的境外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市級財政支出項目的績效審計,評價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組織審計廣東清遠經濟開發區(扶貧經濟開發試驗區)管理委員會、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清遠華僑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及其下屬的事業單位、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
編制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審計師(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