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股利是指投資企業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損益由投資企業所享有的數額.簡言之清算股利是資本的返還而不是資本所帶來的收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算股利
- 性質:股利
- 屬性:清算
- 所屬類別:企業內務
正式定義,區別說明,
正式定義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投資企業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累積淨利潤的部分,即應作為清算性股利,視作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否則,作為投資收益性質的股利,應計入投資收益。新《企業會計準則》沿用了舊《企業會計準則》對清算性股利的會計處理,將其作為一種對投資單位的資本返還,而非投資報酬。對清算性股利以後各年度投資收益的確認,新舊準則都有一個相對複雜的計算公式: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後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資單位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投資後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淨損益)×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對清算性股利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歷史性的“變革”,大大簡化了清算性股利的計算與會計處理。即對於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於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利潤。即準則解釋第3號不再區分是否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將其作為投資收益性質的股利,計入當期損益。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區別說明
對於權益法下清算性股利的處理,新舊規定截然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七條規定雖然是在成本法下提出了清算股利的處理方法,但對於權益法下清算股利的處理照樣適用。即權益法與成本法對清算性股利的處理完全相同。
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一條規定是成本法下清算股利應確認投資收益,但對於權益法下清算股利的處理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