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是歷史上政教合一制的延續和發展,這一進程伴隨著清朝早期康雍乾三朝對西藏施政的不斷探索而展開。到乾隆朝《酌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的相繼出台,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實現了法制化,這一制度也達到了最完備的形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代西藏政教合一制
- 所屬地區:西藏
歷史背景
一
1642年,厄魯特蒙古和碩特部首領固始汗消滅了藏巴汗政權,開始了和碩特蒙古對西藏的統治。固始汗“將現存於江孜的薛禪皇帝(即忽必烈)向八思巴大師奉獻三次大供養中最後一次所獻阿闍世王的聖像、著名的日親佛的舍利、眾所周知的由八思巴大師親自將智慧尊引入其中的神變王鏡‘瑪尼恰’、仁蚌首領阿旺吉丹旺秋親口指點織繡有法種王的奇妙簾幕為主的內所依、上師像、尼泊爾及印度之青銅佛像、內地青銅佛像等諸多所依供養和以日喀桑珠孜為主的藏地十三萬戶全部奉獻(給第五世達賴喇嘛)”[1]。這種明顯地仿忽必烈與八思巴故事的做法,顯然意味著蒙古人要恢復在西藏的傳統勢力。但當時的情況已非昔比,另一個更為強大的清政權業已建立,和碩特蒙古對於清王朝力量之懸殊,從1653年順治帝敕封五世達賴“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封號的同時,並封固始汗為“遵行文義敏慧顧實汗”,而固始汗權宜接受這件事就可看出。
1716年,準噶爾蒙古策妄阿拉布坦藉口為五世達賴第悉桑結加措報仇,遣其大將策零敦多布率六千部隊進犯西藏,於次年殺固始汗後裔拉藏汗,以此結束了和碩特蒙古對西藏的統治。1719年,康熙帝委皇太子允禵為撫遠大將軍,統帥六師,駐節西寧,統籌進藏事宜,又派平逆將軍延信、定西將軍噶而弼等人帶領中路南路二軍於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進兵西藏,徹底打敗了策零敦多布,將準噶爾蒙古驅逐出藏。蒙古勢力控制西藏七十八年後(和碩特蒙古自1642~1717年控制西藏七十五年,此後準噶爾蒙古亂藏三年),從此退出西藏。清政府繼承歷代中央王朝對西藏的統治權,正式統治西藏。
和碩特蒙古控制西藏儘管只有七十五年,但對西藏的政教合一制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固始汗以委任十三萬戶的襲舊方式推重五世達賴,意味著格魯派開始向治藏權力的鼎峰邁進。到乾隆朝正式授權七世達賴喇嘛,格魯派便正式登上統治全藏的權力寶座,開啟了格魯派長達二三百年的統治權威。格魯派初涉西藏政教大權,在五世達賴及其歷任第悉的經營下,建立起了噶丹頗章政權,開始了對西藏的統治。一種嶄新的基於教派而不再基於家族的教派式政教合一制度從此萌芽。
二
1720年,清朝政府最後將蒙古勢力從西藏驅逐出去後,西藏完全納入了中央王朝的治下。處在萌芽狀態的西藏教派式政教合一制便圍繞著清政府治藏政策的反覆嘗試而走向了演變定型的過程。
康熙六十年(1721年),將戰事中助清有功的“第巴阿爾布巴、第巴康濟鼐著俱授為貝子,第巴隆布奈著授為輔國公”[2](卷291),並升為噶倫,康濟鼐為首席噶 倫,總 理 藏 務。另 據 藏 文 史 料 載,水 兔 年(1723年),朝廷又任頗羅鼐和扎爾鼐二人為噶倫。至此,噶倫增至五人。西藏政務悉決於五噶倫。五噶倫聯合執政是清政府治藏的最初設施,體現了濃厚的羈縻色彩。
藏曆第十饒迥火羊年(1727年),阿爾布巴、隆布奈、扎爾鼐前藏三噶倫與七世達賴之父索南達傑結為一黨,誘殺了後藏噶倫康濟鼐,進而威脅到康濟鼐同僚後藏噶倫頗羅鼐。頗羅鼐結集部眾,從後藏出師進討前藏噶倫。1728年,頗羅鼐攻陷拉薩,收捕前藏三噶倫及其黨羽,後交與朝廷欽差予以處決。
1727年,五噶倫內訌事件意味著清朝治藏政策最初嘗試的失敗。原因在於這種羈縻政策的兩大缺點:其一,對西藏宗教勢力未予充分的利用,未建立起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行政體制。政教合一是歷代中央王朝統治西藏政策上體現中央意志但又遷就西藏本土特徵的自然選擇。儘管清政府從一開始就對格魯派採取保護扶持的政策,順治朝冊封了五世達賴,康熙朝又冊封了五世班禪,但是直到1751年《酌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頒行以前,格魯派最高領袖達賴喇嘛並未真正獲得最高行政權。對發生在身邊的重大事件,達賴喇嘛只有望之興嘆,卻無力干預。如《七世達賴喇嘛傳》云:“當時達賴喇嘛致力於學習性相學,根本沒有過問政事,除了修習經典間隙訓誡噶倫、執事等人忠於聖教、眾生,凡事並不一定都要稟告裁決。特別是藏事出現魔障,諸位噶倫不和,發生事端,出現了德欽巴圖(即康濟鼐)突然凶死。達賴喇嘛聞之,極度悲哀,以各種措施避免騷亂,並向後藏的班禪大師去函,說明事情原委,採取各種措施使西藏安定。即使這樣,雙方猶如業力所動,不信賴班禪、達賴師徒的教誨,也不等大皇帝的聖旨,挑起鬥爭。”[3]即便在1750年西藏郡王珠爾墨特那木扎勒戕害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事件中,達賴喇嘛也未能控制局勢,制止珠爾墨特那木扎勒的逆行。
其二,單純採用了土官治藏政策,未向西藏地方派駐中央大員形成土流合治的治藏格局。土流合治既可以照顧西藏的歷史特點,又可以防止藏族官員專權放縱,節制藏族官員共同治藏。土流合治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一種較和諧有效的政策。
五噶倫內訌後,清政府隨即調整了治藏政策。1727年,雍正帝鑒於噶倫不睦,“著內閣學士僧格、副都統馬喇差往達賴喇嘛處”。[4](卷52)這是清政府向西藏設駐藏大臣的開始。駐藏大臣初議員額二員,但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視情況而予增刪,最多時達四、五名,最少時只有一名。乾隆十四年(1749年)鑒於駐藏大臣紀山膽怯氣餒,將駐藏大臣員額恢復為二員,遂成定製,“因查西藏大臣二員,如僧格、馬拉,皆同時駐藏,今因仍用二員”。[5](卷351)駐藏大臣任期初無定製,後定為三年一換。
雍正朝初設駐藏大臣,顯然是對康熙朝治藏政策的補救,開創了土流合治的治藏格局。然而,此時的駐藏大臣制度尚不完備,駐藏大臣授權不充分,其權利基本上限於監察土官,調節達賴喇嘛及藏族官員之間的矛盾,即所謂“伊等和好辦事”。再者,這一時期仍然沒有提高達賴喇嘛的政治地位,未建立起政教合一的行政體制。
由於雍正朝治藏政策存在上述不足,終未能防止乾隆十五年(1750年)郡王珠爾墨特那木扎勒謀叛事件。珠爾墨特那木扎勒系頗羅鼐次子。頗羅鼐因在1727年五噶倫內訌中討逆有功,又能系命朝廷,故雍正九年(1731年)頒給印信,令其總理全藏事務。乾隆四年(1740年)封為郡王,實行郡王治藏制度。乾隆十二年(1747年)頗羅鼐病故,珠爾墨特那木扎勒襲封郡王,總理全藏事務。但是珠爾墨特那木扎勒專權怙惡,暴戾恣睢,潛謀不軌。“伊(即珠爾墨特那木扎勒)與達賴喇嘛素有仇釁,既戕其兄,遂欲計害藏中不順伊之班第達等,其勢將延及達賴喇嘛。獨居其地,雄長一方,近遂將塘汛文書禁絕不通。悖逆情形,漸益昭著。”[6](卷377)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先發制人,於乾隆十五年(1750年)十月誘誅珠爾墨特那木扎勒。二大臣也為珠爾墨特那木扎勒黨羽洛桑扎西所害。十一月,乾隆帝遣四川總督策楞統兵進藏,綏緝地方,搜除逆黨。
三
鑒於清朝前期治藏政策的不足,乾隆帝借這次出兵之機,諭策楞會同達賴喇嘛籌措西藏善後事宜,並言:“西藏經此番舉動,正措置轉關一大機會,若辦理得當,則可保永遠寧謐。”[7](卷377)乾隆十六年(1751年)策楞酌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十三條》包括諸種重整藏務的重要法規:如噶倫定額四員,三俗一僧;添設代本至五名,以重防務;嚴禁濫派差徭,以抒民疾等等。但它最深遠的意義在於廢除了郡王治藏制度,擴大了駐藏大臣的許可權,抬高了達賴喇嘛的政治地位與職權,使之與駐藏大臣地位平等,從而建立起了基於教派的西藏政教合一行政體制。表現在:
1.降低噶倫的地位與職權,使之隸屬於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十三條》規定:
“凡地方之些小事務,眾噶倫秉公會商,妥協辦理外,其具摺奏事重務,並驛站緊要事件,務須遵旨請示達賴喇嘛並駐藏大臣酌定辦理,鈐用達賴喇嘛印信,欽差大臣關防遵行。”①
2.人事任免、獎懲黜陟大權盡歸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規定:
“凡遇補放碟巴頭目等官,噶倫等務須秉公查辦,公同稟報達賴喇嘛並駐藏大臣酌定,俟奉有達賴喇嘛並欽差大臣印信文書遵行……如有人地不宜,應行調換者,亦秉公舉出,稟明達賴喇嘛並駐藏大臣,另為選放。”
“嗣後凡碟巴頭目等官,遇有犯法,或應抄沒,或應革除,噶隆、代奔等務須秉公查明,分別定擬,請示達賴喇嘛並駐藏大臣指示遵行”。
“(噶倫、代本)嗣後遇有缺出,駐藏大臣商同達賴喇嘛揀應放之人,請旨補放,仍報部一併頒給敕書。將來或有不遵奉達賴喇嘛,並犯法不能辦理地方,應 行 革職 者,亦由達賴喇嘛會 同駐藏大 臣參奏。”②
3.擴大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行政事務權。規定:
“(代本)嗣後凡遇調遣兵馬,防禦卡隘,均應遵旨,聽候達賴喇嘛並駐藏大臣印信文書遵行。”
“凡一切加派之差徭,亦應稟明達賴喇嘛,概行減免,俾百姓苦樂得均。倘遇有出力有功,應行酌賞之人,噶隆、代奔等,即秉公稟明達賴喇嘛並駐藏大臣,酌定賞給遵行。”
“嗣後噶隆、代奔等買賣差遣,不得擅行私自牌票,即遇公事有必需烏拉之處,務稟明達賴喇嘛,發給印信遵行。”
“嗣後各寺之堪布喇嘛。或遇缺出,揀選派往;或人不妥協,應行調回;均由達賴喇嘛酌行,噶隆等不得仍照陋規,專擅辦理。其喇嘛中遇有犯法者,噶隆等亦應兼公稟明達賴喇嘛,請示遵行。”③
這樣,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將西藏行政權、人事權、軍權、財權諸大權悉數掌握。就達賴喇嘛而言,他業已是藏傳佛教最高領袖,此時又握有行政大權,集宗教政治大權於一人的政教合一制再次在西藏確立,由於達賴喇嘛是格魯派領袖,他代表的是教派的利益,而不再是某個家族或其他非教派利益的代表,因此,此時西藏政教合一制已屬另一類型,即教派式政教合一制,而不同於歷史上家族式的政教合一制。這是入清以來西藏政教合一制的最大特點。
另外,由於《酌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的頒行,使歷代中央王朝治藏政策在清乾隆朝第一次走向法制化的同時,也使西藏的政教合一制第一次走向了法制化。達賴喇嘛的一切權力都用法律形式予以明文規定。這是清朝時期西藏政教合一的另一特點。也正因為此,早在後弘期已具雛形的西藏政教合一制開始走向完備成熟階段。
到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福康安擊敗侵藏廓爾喀軍,結束了廓藏戰爭後,奉旨再行籌措西藏善後章程,以進一步完善治藏政策,遂有《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的頒行。其內容涉及到了西藏政權、財權、司法、軍事、稅收、外事等西藏一應事宜,且都做了明文規定。但其中對完善西藏政教合一制度有深遠影響的條文,概括起來有如下幾條:
1.為解決達賴喇嘛、班禪活佛的轉世問題,特設金本巴瓶,實行金瓶掣籤制。
如前所述,活佛轉世制度較好地解決了格魯派的傳承問題,但是這一制度也不盡完美,在轉世靈童的確認過程中難免徇私舞弊受人操作的弊端。如乾隆帝所言:“查藏內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等呼畢勒罕示寂後,令拉穆吹忠作法降神,俟神附伊體,指明呼畢勒罕所在。乃拉穆吹忠往往受囑,任意妄指,以致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等親族姻婭,遞相傳襲,總出一家,與蒙古世職無異。甚至丹津班珠爾之子亦出有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者。”[8](卷1411)金瓶掣籤的實行矯正了活佛轉世制度中這一流弊,從而鞏固了教派式政教合一制度。
2.《二十九條》規定:“今後應依西藏各階層及扎什倫布僧俗人民之願望,在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在世時,其親屬人員不準參與政事。”[9]此規定也是針對西藏弊政而發。如五噶倫內訌時,七世達賴之父索南達傑與前藏三噶倫結為同黨,擾亂西藏,迫害後藏噶倫。又如六世班禪兄弟仲巴在班禪圓寂後,盡得班禪遺產,坐享豐厚。另一弟沙瑪爾巴系噶瑪噶舉派紅帽系第十世活佛,因未分得財物,竟唆使廓爾喀軍隊入侵西藏,劫掠扎什倫布寺。上述規定實行進一步防止了格魯派為高級活佛族人控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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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酌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內容引自牙含章《達賴喇嘛傳》,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4.
3.《二十九條》還規定:“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應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共同協商處理政事。”[10]這一規定在先前《酌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抬高了達賴喇嘛地位的基礎上,又將班禪額爾德尼的地位抬高到了與駐藏大臣、達賴喇嘛平等的地步。班禪地位的抬高,是清政府對藏族勢力分而治 之策 略的實現。“班禪額爾 德 尼”封 號 始 於1645年固始汗對四世班禪的封分。其時固始汗就有分治西藏的意圖。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清政府正式冊封五世班禪洛桑益希“班禪額爾德尼”之號,也有同樣意圖。《二十九條》最終實現了這一意圖。班禪和達賴共同成為西藏最高政教領袖,有利於政教合一制的穩步發展。
另外,攝政制度的實行從另一側面完善了政教合一制。攝政制度始於七世達賴圓寂之後的第穆呼圖克圖。藏曆第十三饒迥火牛年(1757年)七世達賴圓寂。此時的達賴手握政教大權,實屬重要。為彌補達賴圓寂後出現的權力空缺,乾隆帝下詔:“朕以為衛藏之事業極為重大,於達賴喇嘛之轉世活佛尚未找到之前,暫由一大呼圖克圖負責藏務,於衛藏百姓極為有利,現委任第穆呼圖克圖為總頭領,並贈予‘持黃教吉祥諾門汗’的稱號。你第穆呼圖克圖要負起達賴喇嘛之一切事務,弘揚黃教,為西藏百姓謀幸福,符合朕於天下眾生大慈大悲之意念。達賴喇嘛轉世活佛未明之前,悉遵朕之諭旨辦事,不得誤失。諸位噶倫均需努力盡職,按照達賴喇嘛在世之良好制度辦事,不許使它受到削弱。”[11]由於又有達賴喇嘛十八歲親政的制度,所以諾門罕攝政期,實際上在達賴喇嘛圓寂至新達賴親政之間,攝政期不為不長。攝政制一方面防止了達賴喇嘛權力擴展擅權自恣,一方面又保證了達賴喇嘛權力的順利延續,不致出現混亂,是完善教派式政教合一制的重要制度。
至此,隨著清初幾朝皇帝對治藏政策的反覆探索,到乾隆朝治藏政策達到了高度完備的程度。作為清朝治藏政策最基本措施的教派式政教合一制也便達到了最完備狀態。儘管元朝政府也建立了帝師體系和宣政院體系雙套系統在不同層面上的政教互滲,達到合一的體制,但它並沒有走向法制化,沒有巨觀的法規規範政教權力的運行,因而其體制在具體細節上的操作因無章可循而帶有很大程度的隨意性和不穩定性。元朝後期藏族僧侶因權力擴張而產生的惡劣影響正是彼時的政教合一制沒有法律規範的反映。而清朝政府從開始對政教合一制的不甚熱衷到乾隆朝時積極地培植,使之走向法制化,並對政教合一制加以完善。和元明兩代西藏政教合一制相同的是,清代西藏政教合一制也是在西藏主權屬於中央王朝的前提下的制度。這是各個時期西藏政教合一制的共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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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清實錄·高宗實錄[A].西藏民族學院歷史系編印.清實錄藏族歷史資料彙編(三)[M].1981.
[9][10]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A].牙含章.達賴喇嘛傳[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1]多喀爾·夏仲策仁旺著,噶倫傳[M].周秋有譯,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