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管混押

混管混押,是分管分押的對稱。指對罪犯不論其案情性質、罪刑程度、年齡、性別、改造表現等情況實行混合關押和管理。這種方法存在很大弊病:(1)不便於正確執行刑罰,不符合區別對待的政策;(2)易使罪犯互相傳授犯罪伎倆和感染惡習;(3)不利於分類施教。中國勞改條例規定,對罪犯要分管分押。混合雜居制。

要探索履行強制醫療等新增職能的有效機制,深化集中清理糾正判處實刑未執行刑罰專項檢察活動,加大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檢察監督力度,全面做好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著力整治“牢頭獄霸”、混管混押、脫管漏管等問題,全面提升刑事執行監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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