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法系,“混合法系”尚無統一的概念,一般認為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前者指兩種或兩種以上法系混合組成的法律體系,後者指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混合組成的法律體系。隨著世界文化和經濟交往的頻繁,一個法律體系中混同其他法系的特徵普遍存在,但構成混合法系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具有明顯的混同特徵的法律制度需要達到一定數量,得到民眾和政府的認同接受,並在整個法律制度中形成結構上的衝擊,比如公法與私法分別採用不同的法系模式。加拿大麥吉爾大學教授沃爾頓(Frederick Parker Walton)在1899年的《法學評論》上首次提出混合法系概念。20世紀50年代,經蘇格蘭法學家史密斯的努力,混合法系的研討受到了法學界的重視。學界普遍認為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菲律賓和波多黎各等國家和地區屬於混合法系的代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混合法系
- 所屬學科: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