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於長小妻乃始等坐罪議,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欲懲犯法者也。 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長未自知當坐大逆之法,而棄去乃始等,或更嫁,義已絕,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漢書·孔光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