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發展
深圳市貴州
商會是在
深圳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英文名稱為“SHENZHEN GUIZHOU CHAMBER OFCOMMERCE”,註冊地址:深圳市梅龍路與東環一路交匯處澤華大廈808室。
深圳市貴州商會自成立以來,在促進會員企業間的相互交流、為會員企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在慈善幫扶事業、為家鄉招商引資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較為滿意的成果,得到了廣大會員的信賴與支持,也得到了當地政府和家鄉政府的支持與讚賞。會員已發展至300多家,分部在高新科技、金融、房地產、電子、機械、建材、裝飾、家具、五金、塑膠、印刷、物流、服裝、食品、貿易、旅遊、餐飲娛樂等各行各業,會員單位遍及深圳經濟特區各個片區,很多企業正在踴躍申請成為商會會員。如此龐大而又熱心的企業家群體,為深圳市貴州商會的運行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經過全體會員的不懈努力,深圳市貴州商會已經成為在深圳、貴州都有一定影響力和公信度的社會民間組織。深圳市貴州商會將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本著團結、奉獻、互助、發展的精神和務實誠信的工作作風,積極開展各項有意義的活動,為會員企業做大做強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商會將團結所有在深的黔籍人士和企業家,加強緊密合作,實現資源共享,群策群力,共同發展,共同繁榮,努力把深圳市貴州商會打造成一個和諧健康、齊心協力、朝氣蓬勃而又具有鮮明特色的團隊,為貴州、為深圳、為祖國的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深圳市貴州商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SZG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深圳市貴州商會是由貴州籍人士在深圳投資舉辦的工商企業自願聯合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構築會員交流平台,凝聚會員合力,攜手共謀發展,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深圳與貴州兩地的經濟繁榮。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龍華街道梅龍路與東環一路交匯處澤華大廈8樓8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構建會員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平台,促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交流。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會的意見和建議,為當地政府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二)開展深圳與貴州兩地的經貿合作與文化交流活動;開展會員在深創業的經驗交流,增強會員之間的精誠合作與互利發展;實現會員在深經商與創業利益的最大化;
(三)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相關的展銷活動和外出考察活動,協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
(四)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開展會員培訓,提高會員企業的素質,促進會員企業合法經營。
(五)創辦本會網站及內部雜誌刊物,為會員在深經商與創業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在深圳市由貴州籍人士投資舉辦的工商企業法人,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能主動熱心為本會服務;
(四)應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授權秘書長審查,並經本會會長批准;
(三)繳納會費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監事、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中途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產生與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到會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為專職,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當然成員。其工作直接向會長匯報。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3年,最多可連任2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全體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
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或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進行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 11月 19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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