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茶葉流通協會

深圳市茶葉流通協會

本會是由在深圳市註冊登記的茶葉流通行業經營者依法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茶葉流通協會
  • 外文名:Shenzhen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
  • 類型:協會
  • 地點:深圳市
  • 會長:謝書榮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本會名稱“深圳市茶葉流通協會”,英文譯名是“Shenzhen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
性質:
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行業管理,維護行業合法權益,通過行業自律和行業協調,使會員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得到提高。
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進一步完善我市茶葉流通市場體系建設,改進茶葉流通市場交易方式,提升茶葉市場的交易水平,造深圳茶業新優勢,創深圳茶葉流通新的增長點,促進深圳市現代化的建設。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茶葉流通市場的管理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修改行業發展協同作規劃和相關的政策法規,並在本行業來組織貫徹實施;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依照法律法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溝通本行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向企業宣傳和傳遞政府的政策意圖,維護會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與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的對口聯繫和合作,隨時掌握全國茶行業信息,推動深圳茶葉流通行業的發展,定期聯合發布中國茶葉流通價格指數、質量標準。開展行業信息數據統計,編輯印發會會刊、資料,定期交流行業及企業發展情況,建立行業信息網路、信息培訓,為政府和企業提供信息服務;開展會員企業員工的培訓工作,提高企業員工的整體素質;參加政府有關部門職稱評定、勞動技能鑑定評級等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指導和督促行業宣貫ISO系列的質量、安全、衛生體系標準的認證認可諮詢活動,組織開展工程評優和本行業企業評優等活動;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布置,協助組織相關茶葉流通企業資質年檢的初審,法人代表資質的初審和申報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改和建設有關政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協助工商管理部門開展打假和整頓工作。協助組織先進信息、技術和管理交流,開展信息、技術、和管理諮詢,總結推廣現代化管理經驗,推動全行業技術和管理進步;開展對內外交流,發展同國內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同業組織機構的聯繫,組織各種參觀、考察活動,促進經濟和技術的合作和交流。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它工作。開展協會宗旨所準許的其他活動。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崗大道6035號金融大廈5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深圳市茶葉流通協會”,英文譯名是“Shenzhen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在深圳市註冊登記的茶葉流通行業經營者依法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行業管理,維護行業合法權益,通過行業自律和行業協調,使會員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得到提高。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進一步完善我市茶葉流通市場體系建設,改進茶葉流通市場交易方式,提升茶葉市場的交易水平,造深圳茶業新優勢,創深圳茶葉流通新的增長點,促進深圳市現代化的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地址:深圳市龍崗區東方國際茶都L21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茶葉流通市場的管理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修改行業發展協同作規劃和相關的政策法規,並在本行業來組織貫徹實施;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依照法律法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三)溝通本行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向企業宣傳和傳遞政府的政策意圖,維護會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 加強與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的對口聯繫和合作,隨時掌握全國茶行業信息,推動深圳茶葉流通行業的發展,定期聯合發布中國茶葉流通價格指數、質量標準。
(五)開展行業信息數據統計,編輯印發會會刊、資料,定期交流行業及企業發展情況,建立行業信息網路、信息培訓,為政府和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六) 開展會員企業員工的培訓工作,提高企業員工的整體素質;參加政府有關部門職稱評定、勞動技能鑑定評級等工作;
(七)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指導和督促行業宣貫ISO系列的質量、安全、衛生體系標準的認證認可諮詢活動,組織開展工程評優和本行業企業評優等活動;
(八)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布置,協助組織相關茶葉流通企業資質年檢的初審,法人代表資質的初審和申報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改和建設有關政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協助工商管理部門開展打假和整頓工作。
(九)協助組織先進信息、技術和管理交流,開展信息、技術、和管理諮詢,總結推廣現代化管理經驗,推動全行業技術和管理進步;
(十)開展對內外交流,發展同國內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同業組織機構的聯繫,組織各種參觀、考察活動,促進經濟和技術的合作和交流;
(十一)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二) 開展協會宗旨所準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茶葉流通領域具有一定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標準:(每屆3年)
(一) 常務副會長首年繳納會費30000元,第二年15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首年繳納會費15000元,第二年10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首年繳納會費8000元,第二年6000元;
(四) 理事單位首年繳納會費5000元,第二年4000元;
(五) 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常務理事(如設了常務理事會)、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
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
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
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上須由理事本人參加,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可由書面授權人
參加,如連續兩次未參加理事會議,則視為自動失去理事資格。理事會須有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到
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記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理事在各會員單位中產生,理事單位應指定主要負責人擔任;擔任理事人員如有變更,理事單位須
提交書面的變更材料,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替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X年〖每屆不得超過3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各單位會員應按其資質等級繳納會費。
借聘人員單位免交借聘期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和深圳市戶口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
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
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市
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
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
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深圳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機關單位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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