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綿陽商會成立於2012年初,是以深圳市常駐或長期投資興業的綿陽籍人士發起、創辦並自願入會的非營利 性服 務和協調機構,將是企業與政府之間最好的橋樑,企業和企業之間、會員之間經濟持續、健 康發 展的橋樑和樞紐。屬於社團法人資格的民間社會團體--簡稱綿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綿陽商會
- 外文名:Mian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 類別:社會團體
- 性質:非營利、社團法人
- 成立時間:2012年
- 會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
- 會員資格:在深綿陽籍人士
商會概況,商會文化,標誌釋,理念宗旨,標語口號,商會章程,
商會概況
回首往昔,綿陽人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走出家園,踏上他鄉創業之路,來到深圳這片希望的 熱土。我們有過艱辛,有過歡笑;取得過成功,也曾經歷失敗。但我們心中永恆不變的是,綿陽人的精神——“多難興邦”,是我們心中那份滿滿的鄉情。“露從今夜白,月是故鄉明”,鄉音、 鄉情、鄉韻把我們每一位遊子心門打開,讓我們緊緊地相擁和凝聚。在“搭建平台、整合資源、 回報家鄉、共同發展”的共同心愿下,我們號召,發起籌建深圳市綿陽商會。
商會本著“團結、奉獻、創新、發展”的精神,立足深圳、回哺綿州,積極促進深、綿兩地間 資本市場和科技資源、人力資源和智力資源的協作、合作和交融;幫扶會員企業及個人事業的發 展和強大;把公益慈善送到千家到戶;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橋樑作用,把黨和政府的政策普 及和落實,讓黨和政府溫暖送到企業和個人。
我們堅信在深圳市和綿陽市黨政領導的大力關愛和支持下,在致力於商會事業發展的各屆人士 的厚愛下,在各位會員的團結奮進下,深圳綿陽商會必創持續發展、共同富強的經濟發展新樂章。 中國在發展,世界在改變,日新月異,快來吧,讓我們牽起手來,演繹出綿商的光榮與夢想!
商會文化
標誌釋
A、徽標外形為圓形,寓意團結、圓滿、滾滾向前,圓的顏色取自深圳市市花簕杜鵑,寓意是希望商會象簕杜鵑一樣奔放、熱烈,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充滿無限的活力與風采。
B、徽標三分之二圓內的“匯商道諸葛、聚綿州精英”是深圳市綿陽商會的標語口號,寓意商會為在深乃至全國各地的綿商精英們提供一個學習、交流、合作的平台,為兩地經濟文化的融洽和發展搭建橋樑。
C、徽標圓內是綿陽的代表建築越王樓。越王樓是中國四大名樓之首,也是“天下詩文第一樓”,可謂“一座越王樓、半部中國文學史”,其淋漓盡致地體現了綿陽深厚的文化底蘊。寄寓著深圳市綿陽商會像越王樓是名樓之首一樣也成為商會中的佼佼者,同時把綿陽的文化和綿商精神代代相傳。
D、整個徽標的寓意是團結所有在深綿商,以深圳為基地,以綿陽商會為橋樑,促進兩地的交流合作,為深綿兩地的經濟文化發展作出貢獻。
理念宗旨
理念:
團結 奉獻 創新 發展
說明:商會團結所有會員,在這個大家庭里互幫互助,資源共享、共同發展;商會希望所有的會員具有奉獻的精神,為商會的發展儘自己的一份力,同時也倡導會員承擔社會責任,關注和幫扶弱勢群體,奉獻企業家的愛心;商會積極倡導會員創新,在弘揚傳統商道、吸收借鑑優秀商會成功經驗的同時開拓新的商道和模式、根據商會實際情況提出有創意的發展戰略;只有所有會員團結一心、具有奉獻和創新精神,商會才能取得不斷的發展,從而走上健康循環的發展之路。
宗旨:
凝聚鄉情、整合資源;自願互助、共同發展
說明:深圳市綿陽商會以民主方式立會,最大限度地團結和凝聚在深綿商,將商會辦成為所有會員和鄉賢服務的溫馨家園,同時,在調查和研究廣大鄉賢真實需求和願望的基礎之上,科學地建立商會發展方向,帶領會員服務於兩地經濟建設。
精神:
慈航普渡 善道遠行
說明:仁者愛人,商會倡導企業家無論做人,還是做事,無論入會還是經商,要有一個善良的心,體現企業家的良心,遵守法律,弘揚正氣,關愛社會,自強不息,團結鄉賢,共建和諧。
標語口號
匯商道諸葛 展八方鴻圖 聚綿州精英 報梓鄉情深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深圳市綿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Mian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英文縮寫:MCCS。
第二條 商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在《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指導下,認真履行民間商會職能,積極開展外引內聯,有效作好組織協調。加強在深綿商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加強在深綿商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深圳市、綿陽市及其他地區的經濟技術聯絡與信息情報共享。增強在深綿商企業有效規避各類風險的意識及克服多種危機的能力。樹立先進的經營理念,培養在深綿商企業在二十一世紀“新技術、新能源及新材料”發展潮流中的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創新能力等。維護會員及在深綿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及各類在深綿商企業服務。引導在深綿商人士及企業主動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綿商企業形象。立足深圳、回報綿陽,本著“凝聚鄉情、整合資源、自願互助、共同發展、民主協商”的原則,積極促進深綿兩地間資本資源、物質資源與智力資源的交流,為深綿兩地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第三條 商會性質:是在政府職能部門統一指導下,以在深圳市常駐或長期投資興業的綿陽籍人士創辦並自願參加的民主協商組織形式下的非營利性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綿陽市工商聯合會、綿陽市投資促進局業務指導,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分會作為下屬非法人分支機構。分會的設立程式、責權劃分、管理辦法等由理事會另行制定。分支機構下不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商會以被政府主管單位批准成立的日期為本商會正式成立日期。
第七條 本商會會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橋頭社區橋南商業街15號福霖大廈120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會員的法制觀念;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做到文明經商、依法經營。
(二)蒐集整理、及時傳遞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學、金融、商貿方面的信息,在政府與會員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架設一座溝通的橋樑。
(三)組織協調會員開展與商會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幫助會員尋求合作夥伴。
(四)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會員整體地位,樹立會員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五)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充分發揮會員的整體優勢。
(六)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交流信息、促進友誼。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融資等諮詢服務,傳遞信息,開展業務交流,增強會員間的團結協作、資源整合、抱團發展。
(八)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組織出版內部刊物、建立商會網站,擴大企業宣傳面,提高商會影響力,推動深圳和綿陽等地經濟、技術、貿易聯合與協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凡在深圳市由綿陽籍人士投資舉辦的各類經濟組織、地區性社會團體、均可自願申請入會。團體會員可成為本會常務副會長,但與本商會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應相互尊重、相互合作、共同發展。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員為本會的間接會員,不另行收取會費,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亦可參與本會會員相關活動。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商會。
(三)主動熱心為本商會服務。
(四)綿陽籍各類企業在深圳開設的分支機構或經濟實體;綿陽籍人士在深圳市投資興辦的各類合法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等;其它為深圳、綿陽兩地經濟發展產業配套的企業和異地經濟組織等,應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五)個人會員,綿陽籍在深的其它依法可以加入商會的自然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查,並經本會會長批准。
(三)全額繳納擔任本屆相應職務會費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本會採集的有關商務信息和資料的知情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聲譽、榮譽。
(二)自覺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時按標準繳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協助本會開展會務工作和提供方便,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真心誠意為會員服務促進商會平台建設。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八)未經本會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商會名稱和名義從事商貿和經濟社會等活動。擅自使用商會名稱和名義所得收益視為本會集體所有。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如逾期半年不繳納會費,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中途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如擅自使用商會名稱名義、冒用商會名稱名義造成商會聲譽、榮譽和財產權益損害的、假借商會名稱、名義獨占、私吞、私分商會財產權益的等,侵害商會名譽權、名稱權、商會集體財產權益的經查證屬實,理事會表決通過,立即予以除名,並同時追索其民事責任和刑事等法律責任。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和制度行使職權。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發展方向及發展戰略。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增補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五)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決定本會變更、解散、終止、清算等事宜。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3年為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生效。決議第十五條(一)、(二)、(四)、(六)、(七)項須得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決定會議大會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第十九條 主席團是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利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候任人選。
第二十條 召開會員大會會議,秘書處應至少提前十五天向全體會員發出通知。
第二十一條 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委託投票無效。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和制度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任期至下一次換屆會員大會召開時為止。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換屆並上報主管單位。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會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增補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五)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商會顧問、聘請商會名譽會長。
(六)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七)審議、批准會長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八)制度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清算等事項的方案和年度工作計畫。
(九)聽取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年度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十)聽取專門、專業委員會或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工作報告。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的設定和主要負責人等及報酬事項。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十三)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二次。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監事長提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可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秘書處應在會議召開十日前發出會議通知。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作出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會議,並由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理事通過生效。罷免會長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理事通過。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的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項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秘書處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發出會議通知。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商會的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誠實守信
(三)在本會內、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單位任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商會會長、執行會長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和會長會議(由副會長以上會員組成)。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 簽署本會重要檔案,代表本會參加或出席相關活動。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行使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七)商會每月預算的審批權。
(八)對商會每月工作計畫以及秘書長工作計畫的審核批准及指導權。
(九)對監事長的提名推薦權。
(十)確定商會日常辦公地址。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常務副會長按職責分工輪值或分管商會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深圳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由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應根據監事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設監事3-5名,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正式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同屆理事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至少2名,監事長根據會長提名推薦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任期與同屆會長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監事會由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監事協助監事長工作。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到會,並由監事會全體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監事長和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及各部門和下設機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提出質詢和建議。
(四)監督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部門負責人等依照法律和章程制度履行相關職責;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及秘書處專職人員和會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有權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五)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監督其他資金的使用;檢查本會財務和業務情況,查閱會計資料和其他重大經營活動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六)負責對本會重大事項和方案的檢查、監督,並提出建議。
(七)監督秘書處、各專門機構或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的工作;
(八)維護本會品牌形象,對非會員和除名會員使用本會職務和頭銜展開維權活動,代表本會交涉、處理有關糾紛問題。
(九)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十)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本會章程和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
監事會行使職權發生的費用,應當納入本會會費預決算。
第三十九條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或長期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主動辭職。
第七章 秘書處
第四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的執行。
管理秘書處各機構。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辦理會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秘書長在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秘書長會議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職能部門組成。秘書長、副秘書長應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長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主持秘書處開展全面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組織制定、實施秘書處財務年度和月度預算。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審批後的財務預算。
(四)擬定分支機構、辦事機構設定方案和負責人推薦權;
(五)主持制定秘書處內部管理制度,報常務理事會審議後組織實施;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除應由理事會會議決定以外的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
(七)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分管副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分管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報告工作。
第八章 分支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的設立及負責人人選由理事會會議作出決定。
第四十三條 各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負責人員具體的選任辦法和議事規則由理事會會議制定。
第九章 經 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企業和個人資助、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擅自使用本會名稱和名義,侵占侵吞本會權益被追索的民事賠償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繳納會費二十萬元/三年;
(二) 執行會長單位繳納會費十五萬元/三年;
(三)監事長單位繳納會費八萬元/三年;
(四)常務副會長單位繳納會費六萬元/三年;
(五)副會長單位繳納會費四萬元/三年;
(六)常務理事單位繳納會費二萬/三年;
(七)理事單位繳納會費一萬二千元/三年;
(八)副監事長單位繳納會費一萬二千元/三年;
(九) 監事單位繳納會費八千元/三年;
(十) 企業會員單位繳納會費六千元/三年;
(十一)個人會員單位繳納會費二千/三年
會員應當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會費按三年一屆一次收繳,會員應當於入會時交清會費。
第四十六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或者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者委託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資金收支使用管理情況,由本會監事會委託中介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提出審計報告。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本會財產,挪用、侵占、私分本會資產的,應當退賠,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情況嚴重的,本會予以除名,並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修改,需由提出修改人提出議案,由秘書處審查,經會長審批確定議案後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修改、議案,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一章 終止程式
第五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