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氣象減災學會成立於2004年08月11日,註冊地位於深圳市南山區桃源街道珠光創新科技園3棟4樓,法定代表人為成良玉。經營範圍包括學術、經驗交流、諮詢服務。
深圳市氣象減災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於2004年8月成立,屬地區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接受深圳市氣象局、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深圳市科協”)的業務指導和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2022年2月,深圳市氣象減災學會在深圳市2021年度市級社會組織評估中獲得5A評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氣象減災學會
- 外文名:SSMDM
- 屬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 社團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紫竹六路北金民大廈1105室
- 成立時間:2004年8月11日
學會介紹,學會章程,組織機構,學會地址,
學會介紹
學會目前共有21家單位會員,88名個人會員,單位會員主要為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中國小校、社會組織等,個人會員主要為深圳市從事氣象、減災、應急及相關領域的管理、科技人員。學會的主要業務有: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術;組織氣象防災減災技能競賽、學術交流活動;開展氣象防災減災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政策規劃、科研項目論證和評估;開展氣象防災減災科技成果鑑定和評獎;編輯﹑出版﹑發行氣象防災減災技術(會員內部)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關的音像製品;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氣象防災減災工作者等。
學會自成立以來,定期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議、議事例會,多次承辦深圳市氣象局、深圳市科協、深圳市民政局委託的“3.23世界氣象日”、“5.12防災減災日”、“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等公益科普活動,開展中小學生、社區居民氣象防災減災知識技術培訓,組織會員參與深港科技交流,參加廣東省氣象學會、中國氣象學會組織的學術交流會議,加強與港澳台地區氣象社團的互訪往來、組織會員參加有關氣象防災減災的國際學術交流會議,2012年4月,學會受深圳市科協委託,與台灣中國文化大學、香港氣象學會、浙江省氣象學會及上海、深圳氣象、教育、地理、環科、儀器儀表等社團共同發起並成功舉辦“2012(首屆)兩岸四地校園氣象科普教育論壇”論壇,為更多社會力量參與校園氣象科普教育公益事業搭建了一個新的平台。受深圳市科協委託,學會還開展了“氣候變化情景下的深港物侯變化應對研究”、“深圳市建立氣象災害綜合科學防範體系的研究”、“深圳市灰霾天氣的成因、危害及應對研究”等軟課題研究,此外,學會還與深圳市環科學會、深圳市藍色海洋環境保護協會、深圳市生態學會等相關社團開展跨行業、跨學科學術性交流研討和社會公益慈善活動。
學會章程
深圳市氣象減災學會章程
(深圳市氣象減災學會第四屆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深圳市氣象減災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Shenzhen Societyof Meteorological-Disasters Mitigation(縮寫SSMDM)。
第二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氣象局、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會由深圳市從事氣象、減災及相關領域的管理人員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愛氣象、減災事業的管理人員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是地區性、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氣象、減災管理人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氣象、減災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四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氣象、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團結氣象、減災工作者,普及氣象、減災科學技術;加強氣象、減災交流與合作,提升深圳氣象、減災綜合能力;維護氣象、減災管理人員和科技工作者權益,為氣象、減災管理人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五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搭建政府部門、社會團體、科技專家的聯繫平台,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及減災需求,組織多學科、多部門開展應對氣象災害對策研究,為城市建立氣象災害綜合防範機制提供智庫服務;
二、開展氣象減災項目論證、技術成果鑑定評獎、災害風險評估、科技論文和標準評審、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職稱評定服務;
三、開展氣象防災減災技術培訓、災害防禦應急演練,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術;
四、開展氣象防災減災交流活動,加強國內國際氣象減災學術研究與交流合作,促進行業項目合作和相互技術支持;
五、學習國際防災減災先進理念與技術,制定有關氣象防災減災國家或地方性行業規範標準;
六、編輯﹑出版﹑發行氣象防災減災技術交流、科普刊物以及相關音像製品;
七、舉薦人才,表彰優秀會員和氣象防災減災工作者等;
八、完成政府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承認本會章程且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本市從事氣象防災減災及相關工作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四) 與本會有關的科技教育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和技術人員自願參加本會有關活動者。二、單位會員: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與氣象防災減災工作有關的管理、科技、教學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團體機構,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榮譽會員: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氣象防災減災的領導、專家、學者或熱心本會活動的知名人士,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本人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或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頒發會員證;
二、單位會員:單位提交申請或本會秘書處邀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頒發會員證。
三、榮譽會員: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授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一) 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具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交流、知識培訓、科普及其他活動;
(四) 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出版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一)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 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出版物;
(三) 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四) 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五) 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協助開展有關的培訓、技術交流、科普及其他活動;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凡觸犯刑律和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的會員,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學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採取無記名投票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學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單位會員委派3名代表參加,出席的會員代表必須達到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其決議須經全體參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凡是有選舉事宜的大會,監事須在會前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合法有效性。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須為會員代表。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學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學會各分支機構、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學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學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學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聘請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領導、專家、學者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理事,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十、制定學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公告,並抄報業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單位。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 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並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時
三、 監事會提議時。
第二十條 當學會理事會人數在20人以上時,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常務理事會至少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監事1名。除非會員大會另行確定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自動成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會長職位出現空缺時,由理事會以無記名差額投票方式從副會長、理事中選舉一人接任。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領導、專家、學者,可由理事會聘請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理事,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在任期內,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監事的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學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個人會員不收會費(自願捐獻會費除外),單位會員會費標準為:會長、副會長、監事單位5000元/年;理事單位3000元/年;一般單位2000元/年。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年檢,每年向社會組織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深圳市氣象局、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組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深圳市氣象局、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深圳市氣象局、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指導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第四屆理事會
(四屆一次理事會通過)
會長: 成良玉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唐小新
副會長: 何龍 劉曉峰 張文海
理事: 李晴嵐 陳海生 鄒陽溪 唐暑光 韓峰 李俊 孫翔 高鴻
吳從周 王明龍 司馬曉 張海強 李建 黃雲 張靜 宋濤
徐華林 石蘭濤 陳克寶 高永惠 楊琳 黃偉
監事: 高瑞泉
副秘書長:張永臣(專職) 黃武林(專職)
學會地址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紫竹六路北金民大廈11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