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山西商會

深圳市山西商會

深圳市山西商會(SZSCC)前身是2005年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深圳山西企業協會,由山西在深從事工商業的單位和個人及關心深晉兩地經濟發展的深圳市企業家、經濟學家、學者和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贏利性的民間組織團體,是深晉兩地企業溝通政府、內外交流、開拓市場、互動合作的重要服務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山西商會
  • 外文名:SZSCC
  • 前身:深圳山西企業協會
  • 目的加強:兩地企業溝通政府、內外交流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深圳市山西商會(SZSCC)前身是2005年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深圳山西企業協會,由山西在深從事
工商業的單位和個人及關心深晉兩地經濟發展的深圳市企業家、經濟學家、學者和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
贏利性的民間組織團體,是深晉兩地企業溝通政府、內外交流、開拓市場、互動合作的重要服務平台。
商會自成立以來,以“和諧、奉獻、合作、共贏”為核心價值觀,肩負“打造平台、服務會員;建造橋樑、促
進經濟;造晉商品牌、擴大影響力”的使命,堅定“揚晉商美譽、承晉商創新”的商會目標,走“團結一切可
以團結的人,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決策民主化、財務透明化、信息及時化、工作制度化”的工
作方針,積極傳播深晉精神和文化,全力打造深晉商業增值平台,持續創新開展會員服務,受到了廣大會
員及各級政府、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
2005年,商會為會員提供規模化、高質量的免費服務活動近百場、有針對性的個性化服務數百次,充
分展示了商會自主創新的服務能力、大型活動的策劃組織能力、社會資源的整合能力。商會還特別為會員
單位提供定期政策法規、財經資訊、法律法治和商業信息,編髮《深圳市山西商會》雜誌,建立商會網
站,及時提供商業信息諮詢服務。
2012年5月,在深晉兩地黨政領導的悉心關懷下,在社會各界人士的熱心支持下,深圳市山西商會順利通
過換屆更名。現深圳山西商會會員規模穩步擴大,社會效益成果豐碩,辦會實力顯著增強,影響力、
公信力、美譽度日益提高。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深圳市山西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譯名:SHENZHEN 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SZS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山西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法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傳承、弘揚晉商優良文化傳統和晉商精神,融合現代商業理念,將晉商精神發揚光大,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利、加強企業與政府的溝通,引導企業守法誠信經營,樹立良好企業形象;充分發揮會員綜合群體優勢,互幫互助,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合作,繁榮深圳與山西經濟聯繫與合作,發揮商會作為晉深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等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紅嶺大廈1棟8A、8F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會員間、會員與政府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三)為會員提供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諮詢和業務培訓服務,蒐集市場信息編輯內部信息交流刊物;
(四)幫助會員企業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增強發展能力;組織會員參與招商引資、經濟考察、經貿合作、會議展等商務活動,為會員發展提供服務;
(五)加強會員企業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企業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六)承擔政府委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本會不吸納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所從事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願意履行本會會員義務。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填寫《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申請人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向本會提供信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有利於商會開展工作的有關資料;
(三)維護本會的集體榮譽和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80000元;
(二)執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0000元
(三)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四)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六)會員及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每一會員單位須委託一名單位高級領導人作為代表參與本會的活動,會員單位代表變更需要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書面申請,並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由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秘書長組成,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本會日常工作,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
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根據商會工作需要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執行副會長召集。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熱心為晉商企業和商會服務;
(三)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副會長二人,常務副會長五人,副會長十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由執行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亊會、會員大會報告商會的工作;
(四)監督有助於實現本會宗旨、促進商會利益的中、長期計畫和項目的制定;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副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會長負責。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其中設監事長1名,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理事及理事以上職位的近親屬或直系親屬不得任監事,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 5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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