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審計電子數據採集報送辦法

為確保審計電子數據採集報送規範、完整、準確、安全,實現審計電子數據採集報送工作常態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檔案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審計電子數據採集報送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審計局
全文
第一條為堅持科技強審,推進全市審計工作高效順利開展,確保審計電子數據採集報送規範、完整、準確、安全,實現審計電子數據採集報送工作常態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檔案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區兩級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電子數據採集報送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審計電子數據是指審計機關為履行審計監督職能而需要採集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各單位在履行職責與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過程中產生的相關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數據:
  (一)財政、財務會計數據;
  (二)業務數據、管理數據;
  (三)審計所需的公共數據、基礎性數據;
  (四)其他的與被採集單位履職有關的電子數據;
  (五)根據審計需求,將以上原始數據經過整理、轉換形成的數據;
  (六)審計電子數據相關技術文檔,如數據字典、審計電子數據恢復入庫技術說明文檔等輔助性文檔。
第四條 市審計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審計電子數據採集報送工作,負責建設國家審計大數據中心深圳分中心,對全市審計電子數據集中存儲、統一管理;區(新區)審計局負責各區域內審計電子數據的採集報送工作。
  第五條審計電子數據採集報送分為定期集中採集報送、不定期採集報送和聯網採集報送等方式;定期集中採集報送是指各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年度規劃報送相關電子數據;不定期採集報送是指各相關單位根據審計機關的通知要求報送相關電子數據;聯網採集報送是指具備通過政務外網或者市政務資源共享平台共享相關數據的單位,配合審計機關通過聯網採集的方式採集報送數據。
  第六條 市級垂直業務系統的審計電子數據由數據報送單位協調系統建設單位配合審計採集。
  第七條 審計電子數據採集前,審計機關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採集單位,書面通知應該包括審計電子數據採集報送的具體內容、方式、程式。
  第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審計機關的審計電子數據採集要求,指定專人與審計機關對接,確保數據報送規範有序。
  第九條 各單位應及時、準確、完整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職責相關的審計電子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不得制定限制提供審計數據或限制開放審計機關查詢許可權的規定,已經制定的應予修訂或廢止。
  第十條審計電子數據採集後,可採用存儲介質、網路傳輸等方式報送,採用網路傳輸的,應當通過政務區域網路、政務辦公網或政務公共網傳輸。
  審計機關從被審計單位或相關單位採集數據時,應當與被審計單位確認所採集數據是否為涉密數據,審計電子數據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得通過非保密途徑報送,並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密級。涉密審計電子數據的採集報送工作,被採集單位應向審計機關予以說明,並與審計機關共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規定,確保數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對密碼管理等保密工作部門的審計電子數據採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須確保提供的審計電子數據真實、完整和準確,並應對所提供的電子審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二條各相關單位信息系統接口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將審計機關所需電子數據轉換成能夠讀取的模式輸出並提供備份和恢復策略。審計機關對採集報送的審計電子數據有疑問時,可以對被採集單位的信息系統和數據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測試。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對採集報送的審計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可用性、準確性進行初步審核、驗證,以提高數據質量;驗證合格的,應當履行審計電子數據交接手續;驗證不合格的由相關單位負責補充或者重新報送。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審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安全保密義務,不得將獲取的審計電子數據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審計機關應建立健全審計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加強電子數據的傳輸、使用、存儲等環節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對審計電子數據報送工作有意設定阻礙,或者提供的審計電子數據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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