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是2022年12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印發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2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公安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公規〔2022〕1號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廣大市民民眾參與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共同維護我市穩定的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對《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2年12月22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廣泛收集違法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激勵公民參與維護社會秩序的積極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犯罪有獎舉報是指公民主動檢舉、揭發我市公安機關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並經公安機關調查屬實,舉報行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公安機關按照事先約定給予舉報人一定經濟激勵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條 市公安局設立有獎舉報中心,負責統籌、組織全市公安機關違法犯罪有獎舉報等業務工作。有獎舉報中心受理我市公安機關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
第四條 公民可以採取實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過電話、網際網路、來信、來訪等多種途徑向市公安局有獎舉報中心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線索需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違法犯罪活動時間、地點、人員、物品等基本舉報事實:
(一)電話舉報。
(二)網際網路舉報。公民可登錄深圳市公安局網際網路網站進行舉報;也可通過騰訊微信客戶端,關注“深圳公安”公眾號進行舉報。
(三)來信舉報。公民可來信舉報,郵寄地址為深圳市羅湖區解放路4018號,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中心(收)。
(四)來訪舉報。公民要求當面舉報線索的,有獎舉報中心必須熱情接待,及時接收。
市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通其他有獎舉報途徑。公民通過市公安局其他工作途徑舉報的,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有獎舉報中心可以予以獎勵。
第五條 舉報線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有獎舉報中心受理範圍:
(一)舉報人本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
(二)舉報人正在經歷或者目睹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
(三)舉報線索基本事實不清的;
(四)舉報內容公安機關已掌握的;
(五)以舉報形式進行諮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信訪、紀檢監察檢舉控告等活動的;
(六)其他不屬於本辦法所指受理範圍的舉報事項。
第六條 因重特大專案偵查等特殊需要,市公安局可以向社會發布懸賞通告。
第七條 市公安局組織開展重大專項行動需要另行研究確定獎勵的,或者公民舉報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違法犯罪活動線索,需要另行研究確定獎勵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不受本辦法規定限制。
第八條 舉報交通違法、恐怖活動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犯罪線索,市公安局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九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或者雖為匿名舉報但可以驗證舉報人的身份。
(二)舉報線索已由我市公安機關受理並查證屬實,涉案人員已經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拘傳除外)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並在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
(五)不屬於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但公安機關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一)違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員檢舉揭發的線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法定義務過程中掌握的違法犯罪線索。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在職權範圍內掌握的本單位(團體)被侵害的違法犯罪線索。
(四)舉報人本人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一)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接收舉報線索的時間和舉報線索發揮的作用確定獎勵對象,在規定幅度範圍內分配獎金;同一舉報人多次舉報同一團伙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不予重複獎勵。
(二)兩人或者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違法犯罪行為,在規定幅度範圍內平均分配獎金。
(三)同一舉報線索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也符合市公安局相關警種(部門)的其他獎勵標準的,原則上按照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確定獎勵;其他部門已經予以獎勵的,原則上不予重複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線索的積極作用分為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
(一)直接作用是指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指向明確、事實清楚,或者舉報人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使公安機關直接獲取有力證據,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舉報人親自抓獲、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協助公安機關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二)間接作用是指舉報人提供的線索雖然不能使公安機關直接獲取有力證據,但舉報線索對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起到重要幫助作用,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信息,經公安機關進一步工作,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 舉報刑事案件線索的獎勵標準:
(一)一般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獎勵2000元-2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10000元。
(二)重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獎勵5000元-5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3000元-30000元。
(三)特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0000元-10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5000元-50000元。
一般、重大、特大案件的標準按照司法機關及公安機關相關規定認定。
第十四條 舉報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的獎勵標準:
(一)A級。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0000元-10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5000元-50000元。
(二)B級。起直接作用的,獎勵5000元-5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3000元-30000元。
(三)C級。起直接作用的,獎勵2000元-2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10000元。
在逃犯罪嫌疑人分為A、B、C三級,其中A、B級為公安部通緝對象,C級為除A、B兩級外在外地抓獲的我市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在我市抓獲的外地或者我市在逃犯罪嫌疑人。
第十五條 舉報行政案件線索的獎勵標準:
(一)舉報黃賭毒、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擾亂飛行安全案件線索的,每行政拘留1人,獎勵1000元-2000元。
(二)每強制隔離戒毒1人,獎勵2000元;每社區戒毒1人,獎勵1000元。
(三)除以上第(一)(二)項中涉及行政案件以外的,每行政拘留1人,獎勵500元-1000元。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舉報獎金可以由有獎舉報中心或者線索查證單位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方式發放;一般情況下,由線索查證單位負責發放。
獎金髮放單位應當在收到獎金之日起10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並在收到獎金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獎金髮放工作。
舉報人沒有聯繫方式,或者按照舉報人預留的聯繫方式,在獎金髮放期間內確實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繫的,視為舉報人自願放棄領獎。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當在獎金髮放期間內領取獎金。領取獎金須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卡等相關資料,經公安機關核查屬實,並由舉報人簽名確認。
舉報人無法自行領取獎金的,可以委託他人領取,但須提供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及書面委託資料。
舉報人逾期不領獎,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簽名確認的,視為自願放棄領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違法犯罪有獎舉報獎勵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監督,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條 市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單位透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並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適用本辦法。公民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扭送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受理的舉報線索,按照《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深公規〔2017〕6號)的獎勵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之後受理的舉報線索,按照本辦法的獎勵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8年1月1日發布的《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深公規〔2017〕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充分發動市民民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進一步提升我市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管控風險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發揮有獎舉報打擊違法犯罪、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效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公安工作實際,市公安局對原規範性檔案《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最終形成了《辦法》(深公規〔2022〕1號),現就修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辦法》自2018年1月1日實施以來,其充分調動了市民民眾參與舉報違法犯罪活動的積極性,在我市公安機關情報線索收集研判、打擊突出違法犯罪、懸賞緝捕重大案件嫌疑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辦法》實施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時,隨著舉報線索的大量增加,也出現了一些影響《辦法》順利實施的問題,包括線索受理範圍、受理方式以及獎勵原則、獎勵標準等方面問題。此外,現行《辦法》有效期將於2023年1月1日屆滿,有必要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和公安工作的新需要予以修訂。市公安局結合有獎舉報工作的實踐經驗,參考其他地市公安局的有獎舉報政策,經反覆研究論證,對《辦法》中涉及舉報途徑、受理範圍、獎勵原則、獎勵標準等方面進行了修訂,最終形成了《辦法》(深公規〔2022〕1號)。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全文合計24條,與原《辦法》相比,刪除1條,新增1條,修改完善8條,保持不變16條。修訂條款主要涉及總則、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監督管理、附則。
(一)明確舉報線索需要具備的基本要素和不予受理的情形。在《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大量舉報事實不清,或者以舉報形式進行諮詢、報案、信訪投訴、紀檢監察檢舉控告等活動,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平台的公開信息,加以主觀推測並且在未提供其他反映客觀違法犯罪事實表現信息的情形下進行舉報的情況。
《辦法》是為了更好調動市民民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除報警信息以外的,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違法犯罪的各類信息而制定的,其主要獎勵範圍是市民民眾實地現場發現我市公安機關管轄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而及時提供有效舉報,協助公安機關儘快查清違法犯罪事實、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舉措。所以,舉報線索的內容描述要儘量準確清晰,獎勵範圍是正常執法難以發現或難以及時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包括公安機關已掌握的線索或情況,或者以舉報形式進行諮詢、報案、信訪投訴、紀檢監察檢舉控告等活動。因此,根據《辦法》的制定目的,結合實際操作情況,應對舉報內容提出基本要求,也對適用範圍進行一定限制規定,並對原《辦法》第四至六條的規定進行修訂,進一步明確舉報人提供的舉報信息要求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以此引導市民民眾切實圍繞可發現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真實客觀的舉報信息線索,切實有效的協助公安機關發現正常執法監管中難以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最佳化現有的舉報渠道,擴大舉報獎勵覆蓋面。由於網際網路電子信箱存在互動性弱、涉密風險等問題,現有的其他舉報渠道已滿足市民民眾日常舉報需求,取消網際網路電子信箱的舉報渠道,舉報渠道更暢通更高效。
雖然取消了網際網路電子信箱的舉報渠道,但是修改了原《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增加了市民民眾通過市公安局其他工作途徑舉報的,符合《辦法》獎勵條件的,有獎舉報中心可以予以獎勵。該修訂主要目的是破除舉報渠道的局限性,提高舉報獎勵靈活性,擴大舉報獎勵覆蓋面。
(三)進一步提升舉報獎勵的激勵性,積極推進“多獎重獎”。為最大限度發揮有獎舉報打擊違法犯罪、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效能,修訂了原《辦法》第十二條獎勵原則和第十六條行政案件獎勵標準,刪除了疊加獎勵的條件限制,提高了行政案件的獎勵標準,以此達到最佳激勵和社會示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