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深圳市公安局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是為了規範深圳市對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與獎勵工作,提高公民參與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廣泛收集違法犯罪線索,保障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印發《深圳市公安局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公安局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深圳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公安局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公規〔2024〕1號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對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保障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對《深圳市公安局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現予印發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2024年1月2日

內容全文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對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與獎勵工作,提高公民參與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廣泛收集違法犯罪線索,保障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是指公民主動檢舉、揭發我市公安交警部門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線索,並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屬實,舉報行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公安交警部門按照獎勵標準給予舉報人一定經濟激勵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條 公民可以採取公開或者匿名方式,通過下列途徑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舉報:
(一)電話舉報
(二)來訪舉報:直接向轄區公安交警大隊或者向執勤公安交警舉報。
市公安交警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通其他有獎舉報途徑,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公民通過市公安交警局其他工作途徑舉報的,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可以予以獎勵。
第四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調查核實舉報線索,並對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嚴格保密。
第五條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全市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經甄別不屬於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受理範圍的,應當及時向舉報人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有獎舉報受理範圍:
(一)舉報人本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
(二)舉報線索基本事實不清的;
(三)舉報內容公安機關已掌握的;
(四)以舉報形式進行諮詢、信訪、紀檢監察檢舉控告等活動或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的;
(五)其他不屬於本辦法所指受理範圍的舉報事項。
第六條 舉報的線索應當包含交通違法行為內容、車型、車牌號碼和時間、地點等具體信息。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或者雖為匿名舉報但可以驗證舉報人身份的;
(二)舉報線索已由公安交警部門受理並查證屬實,並對涉案車輛及人員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舉報線索事先未被公安交警部門掌握,在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具體項目及標準;
(五)不屬於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八條 積極作用是指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指向明確、事實清楚,或者舉報人積極、主動配合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取證,使公安交警部門直接獲取有力證據,成功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舉報人親自抓獲、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協助公安交警部門成功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但市公安交警局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一)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員檢舉揭發的線索;
(三)同案犯檢舉的;
(四)在案件偵查、審查、審理過程中發現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相關線索或者本人交代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相關線索的;
(五)案件當事人舉報和指認的;
(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警務輔助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法定義務過程中掌握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線索;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舉報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虛作假情形的,不予獎勵。
第十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按照接收舉報線索的時間和舉報線索發揮的作用確定獎勵對象,在規定幅度範圍內分配獎勵金;
(二)兩人或者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在規定幅度範圍內平均分配獎勵金;
(三)同一舉報線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獎勵情形的,只能擇一進行獎勵,不予疊加獎勵;
(四)同一舉報線索通過多個渠道舉報的,不予重複獎勵。
第十一條 根據交通管理需要,市公安交警局可以制定對公民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獎勵的具體項目及標準(詳見附屬檔案),並適時進行調整,經法定程式公告後實施。
第三章 獎勵程式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舉報獎勵金由公安交警部門通過現金、銀行轉賬等方式發放。
第十三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在收到獎勵金之日起10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金並告知其領取期限,公安交警部門在收到獎勵金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獎勵金髮放工作。
舉報人沒有聯繫方式,或者按照舉報人預留的聯繫方式,在公安交警部門收到獎勵金之日起3個月內確實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繫的,視為舉報人自願放棄領獎。
第十四條 舉報人領取獎勵金須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卡等相關資料,經公安交警部門核查屬實,並由舉報人簽名確認。
舉報人無法自行領取獎勵金的,可以委託他人領取,但須提供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及書面委託資料。
舉報人收到通知逾期未領獎,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簽名確認的,視為自願放棄領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獎勵金的使用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市公安交警局每年度提出預算額度申請,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條 公安交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單位透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七條 公安交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對於舉報工作有意見、建議的,可以通過市公安交警局公布的對外電話、來訪地址與市公安交警局取得聯繫並反饋相關意見、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線索的,適用本辦法。公民協助公安交警部門抓獲現行嚴重交通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受理的舉報線索,按照《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深公規〔2019〕2號)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於交通違法舉報獎勵新增項目的通告》(深公交規〔2020〕2號)的獎勵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之後受理的舉報線索,按照本辦法的獎勵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27日發布的《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深公規〔2019〕2號)及2020年8月28日發布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於交通違法舉報獎勵新增項目的通告》(深公交規〔2020〕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2008年12月16日我局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上發布了《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深公(交)字〔2008〕605號),對7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及交通事故逃逸開展舉報獎勵工作。2016年,增加了對一般交通違法行為的獎勵,2018、2019年分別對辦法進行了第三、四次修訂,主要對獎勵項目進行調整、新增,獎勵項目共16項63條。
《辦法》在實施期間取得一定成效,一是結合城市交通管理實際,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建立完備的有獎舉報組織機構體系;二是緊密聯繫交通管理熱點、難點問題,制定全面有效的有獎舉報措施。為進一步最佳化交通違法有獎舉報工作,解決現行《辦法》存在的問題,我局結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形勢和打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需要對《辦法》予以修訂。
 二、修訂過程
為進一步發揮《辦法》的作用,提升《辦法》的適用性,我局於2022年初啟動修訂工作,經反覆研究論證,於近期完成修訂。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全文合計22條,與原《辦法》相比,原文刪除4條,修改完善7條,合併1章、2條,新增6條,保持不變11條。主要包括總則、獎勵條件和標準、獎勵程式、監督管理、附則。
附屬檔案中舉報獎勵具體項目及標準方面取消了一般交通違法,增加及調整了8類重點隱患車輛、“炸街”(追逐競駛、非法改裝)等重點難點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的獎勵,由原有的16項63條更改為11項27條。
(一)《辦法》的正文表述更加嚴謹,明確舉報線索需要具備的基本要素和不予受理的情形。線索受理範圍、受理方式以及獎勵原則、獎勵標準等方面表述更加貼合實際工作的有效落地,內容及表述更加全面,在充分研討的基礎上確定完善了不予獎勵的情形以及對於弄虛作假予以撤銷情形的基本原則,有利於對基層查證過程中提供政策支撐。
(二)突出嚴重交通違法線索的作用以及需要及時落地查證屬實。為了更好調動人民民眾參與交通管理的積極性,線索類舉報執法是包括線索受理、研判核查、執法管理、申訴信訪等各環節的工作流程,《辦法》對於舉報線索提供做出要求,舉報人需發揮積極作用、證據齊全,有利於公安機關查證,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對於此類線索各單位受理後需與舉報人對接落地,對於發揮積極作用的予以獎勵。以此引導民眾切實圍繞其身邊存在的交通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真實客觀的舉報信息線索,切實有效地幫助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發現正常執法監管中難以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進一步最佳化現有的舉報渠道,突出舉報獎勵覆蓋面。有獎舉報政策需逐步向嚴重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一般違法行為無償舉報的趨勢發展。由於當前舉報類型較集中,且多為一般輕微類交通違法類型,為解決網際網路渠道互動性弱、時效性低、涉密風險等問題,修訂舉報渠道,將市民參與舉報的重點轉移到嚴重交通違法舉報類型,提高舉報獎勵靈活性,擴大舉報獎勵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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