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組織章程,建設宗旨,業務範圍,會員組成,管理機構,課題研究,媒體宣傳,所獲榮譽,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深圳市住房研究會。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由深圳市從事住房管理服務、規劃設計、開發建設、經營管理、諮詢等企業、實業單位及研究住房問題的相關學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靠廣大會員單位,對中國住房問題進行理論與實踐的全方位研究,積極探索中國住房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道路,豐富理論研究成果,為政府相關決策提供支持,為廣大會員單位發展提供服務,全力推進人與經濟、社會、自然的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團體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住房問題研究、調研,學術交流,新技術推廣,會員培訓。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和專注於住房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維護本會形象。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至四名,由監事長主持監事會的日常工作。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及各機構執行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嚴重不稱職的,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三)監督本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可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法定歲數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 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副理事長(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深圳市住房研究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深圳市住房研究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支持社會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移交給同類非營利組織,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章程經2020年05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靠廣大會員單位,對中國住房問題進行理論與實踐的全方位研究,積極探索中國住房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道路,豐富理論研究成果,為政府相關決策提供支持,為廣大會員單位發展提供服務。
業務範圍
住房問題研究、調研,學術交流,新技術推廣,會員培訓。
會員組成
研究會第三屆會員有70個,包含諮詢、房地產、工程建設等領域的知名企業,以及經濟學、法律學、社會學等領域的眾多專家學者。會員企業包括但不限於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區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築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龍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深圳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等。
管理機構
理事會 | |
會長 | 胡建文 |
副會長(個人) | 陳藹貧(法定代表人) |
宋博通 | |
副會長(單位) |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團有限公司 |
深圳市特區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 |
深圳市萬科城市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 |
深圳市建築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
深圳市鵬信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 | |
秘書長 | 董遠智 |
監事會 | |
監事長 | 銀廣廈集團有限公司 |
課題研究
研究會自成立以來,先後受國家住建部、市和區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多家大型企業的委託,組織開展了逾300項課題研究和專項服務,主持或參與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關於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住房保障發展“十三五”規劃》《深圳市現代建築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居住建築全屋智慧型工程技術標準》等法規、規章、規劃、標準的制定,並為眾多大型國有企業提供戰略發展諮詢服務。
媒體宣傳
深圳市住房研究會依託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等多家電視媒體、紙質媒體以及各類線上線下宣傳平台,多形式、全方位就房地產、住房保障、房屋租賃、物業管理和節能減排等進行宣傳解讀、釋疑解惑,搭建了政府、企業與民眾的溝通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