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死亡人員屍體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死亡人員屍體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死亡人員屍體管理工作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死亡人員屍體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7-09-04
  • 生效日期:1997-09-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辦[1997]102號
【發布日期】1997-09-04
【生效日期】1997-09-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死亡人員屍體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府辦(1997)102號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檔案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我市殯葬管理,推動殯葬改革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及省、市殯葬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死亡人員屍體管理及收運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死亡人員屍體管理和收運工作。我市是推行火葬地區,凡在深圳市死亡的人員(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人員要求土葬除外)均實行火葬。我市收運屍體的業務統一由市殯儀館承辦,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承攬該項業務。
二、凡在深圳市、區、鎮各醫院(衛生院)死亡的人員,由醫院(衛生院)及時通知殯儀館收運遺體;凡在家中正常死亡的,由居(村委會)或家屬及時通知殯儀館收運遺體;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門及時通知殯儀館收運遺體。
不允許死者親友或其他單位從醫院(衛生院)偷(抬)屍體出去搞土葬,違者要追究醫院(衛生院)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強行搶(抬)屍體行為的,醫院(衛生院)應做好教育勸阻工作,制止無效的可報請當地民政部門協助處理;有打砸等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處理。
切實加強火化遺體的管理工作。要嚴格遺體火化的時限。一般情況下,遺體應在72小時內火化。特殊情況遺體的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90天,逾期需要延長停屍時間的,須經區以上公安部門或民政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延長停屍時間的手續,否則,由市殯葬管理所作無名屍體處理。
三、凡患有麻瘋、鼠疫、霍亂、狂犬病或國家列入的甲類傳染病的死亡人員遺體,經醫療部門做好消毒工作後,由市殯儀館立即收運火化,遺體不得辦理外運手續。
四、在深圳死亡的外來人員,要說服死者家屬將遺體就地火化,如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運回原居住地的,必須取得原居住地縣以上民政部門保證運回遺體火化的證明和深圳市殯葬管理所的批准。遺體原則上由市殯儀館負責運送,也可由喪主委託原居住地殯儀館派車前來接送,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私自前往收運。
五、公安、衛生等部門要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屍體管理和收運工作。醫療機構要積極協助殯葬管理部門加強對醫院太平房的屍體管理。凡無醫院死亡證明、公安鑑定死亡證明、派出所註銷戶口證明及殯葬管理部門運屍證明,而將屍體運往異地的,鐵路、公路和民航等運輸部門不予承運,公安部門有權禁止通行。
六、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民政部門依照《深圳市殯葬管理規定》予以處罰:遺體拒不實行火葬或擅自將遺體外運的,對直接責任者處以5,000元罰款,並強制將遺體火化。
故意拖延時間,超過停屍時限的,責令限期火葬;拒不執行的,對直接責任者處以3,000元罰款,並強制將遺體火化。
七、對外國人、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要求將遺體或骨灰運出境外或運進中國境內安葬地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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