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宅業主33個法律知識》,是2023年深圳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齊炳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住宅業主33個法律知識》
- 作者:齊炳雨
- 出版時間:2023年9月
- 出版社:深圳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
- ISBN:9787550738409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該書從業主概念為出發點,以業主3大權利:專有權、共有權、成員權為框架,著力構建業主權利體系,將常見的住改商、高空拋物、物業費、業主委員會等問題均囊括在業主權利中,並進行相關的理論分析和案例解讀。同時將無法被業主權利所包含但確與業主息息相關的相鄰關係、房屋買賣、房產繼承、寵物飼養等問題單獨作為一章,以期為業主提供體系化的法律知識。
同時鑒於物業、業主委員會、借名買房等問題各個地方均由不同規定,如內容僅包換全國通用的《民法典》等內容將不具備針對性以及可操作性,因此該書除全國通用法規外更多結合深圳地區相關規定,以使書籍具備較強的實用性。
圖書目錄
導 論
法律知識1:誰是業主?
—論認定業主身份的重要性……………………………………2
法律知識2:業主有什麼權利?………………………………………………8
第一章 專有權
法律知識3:什麼是專有部分?
—論理解專有部分的意義………………………………………18
法律知識4:外牆是專有部分嗎?
—論專有權的擴張 32
法律知識5:專有權有什麼限制?……………………………………………37
法律知識6:把房子租給他人開公司合法嗎?
—論“住改商”的法律風險……………………………………41
法律知識7:買房不住放骨灰合法嗎?
—談“住改祭”的違法性………………………………………55
法律知識8:經鑑定不危及房屋安全的裝修就一定合法嗎?
—談違法裝修……………………………………………………59
法律知識9:房子賣了還可以當業主委員會主任嗎?
—論權利的整體轉讓……………………………………………70
法律知識10:小區均價7萬元,可以5萬元賣嗎?
—論低價售房……………………………………………………74
法律知識11:陽台上的花盆有什麼問題?
—論專有權伴隨的法律風險……………………………………78
第二章 共有權
法律知識12:什麼是共有部分?
—談共有部分的範圍……………………………………………90
法律知識13:一樓業主需要交電梯費嗎?空置房需要交物業費嗎?
—談業主對共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94
法律知識14:預售契約約定小區外牆歸開發商所有合法嗎?
—論侵犯業主共有權的形態及救濟途徑………………………100
法律知識15:車位:一個複雜的問題…………………………………………109
法律知識16:能否取消共有車位固定掛牌模式………………………………130
法律知識17:架空層:一個比車位簡單點的問題……………………………133
第三章 成員權
法律知識18:業主能否批評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
—談業主如何合法吐槽…………………………………………140
法律知識19:業主能否拍照、複印業主委員會會議紀要?
—論業主的知情權………………………………………………161
法律知識20:你們小區有業主委員會嗎?
—論業主委員會的重要性………………………………………175
法律知識21:你們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工資多少?…………………………181
法律知識22:業主大會是一個組織還是一次會議?
—論業主大會主體資格的意義…………………………………186
法律知識23:如何防止對少數業主權益的侵害?
—論業主撤銷權…………………………………………………191
法律知識24:物業公司沒有違約可以被解除契約嗎?
—論物業服務契約………………………………………………195
法律知識25:業主能以什麼樣的合法理由不交物業費?
—論物業費的性質………………………………………………200
法律知識26:物業公司能否對不交物業費的業主停水停電?
—談對欠費業主的限制…………………………………………212
法律知識27:物業公司不配合安裝新能源充電樁合法嗎?…………………218
法律知識28:家中被盜,物業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論物業公司義務的邊界………………………………………224
第四章 其 他
法律知識29:鄰居把內開門裝修成向外開合法嗎?
—淺談相鄰關係…………………………………………………238
法律知識30:沒有購房資格可以買房嗎?
—論“借名買房”………………………………………………244
法律知識31:730萬元天價違約金高不高?
—論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及預告登記……………………………255
法律知識32:如何把房子傳承給子女?
—兼論居住權的作用……………………………………………261
法律知識33:如何養好一隻寵物狗?
—解讀《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268
後 記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