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區田賦改徵糧食暫行條例

淮海區田賦改徵糧食暫行條例是為整理田賦充裕抗戰經費,華中抗日根據地淮海行政公署決定改田賦征銀為徵實。於1942年6月7日公布實行。具體內容是: (1) 田賦於每年麥收秋收後分二次徵收,與公糧同時繳納; (2) 田賦以小麥為標準,雜糧按市價折算; (3) 田賦與公糧合併發給收據;(4) 凡畝產不足120斤的田地,均應報縣評等,未經勘查者一律以一等田徵收。

稅率: 每畝年產量120斤以上的為一等田,每年每畝徵收2斤,年產80斤以上120斤以下的依一等田的8折徵收; 50斤以上80斤以下的,依一等田的6折徵收; 20斤以上50斤以下的依一等田的4折徵收; 20斤以下的依一等田的2折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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