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盆景文化藝術研究會

淮南市盆景文化藝術研究會

淮南市盆景文化藝術研究會(Huainan Bonsai Cultur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Association)是2019年8月30日正式成立的。

本協會是由淮南市盆景愛好者、經營者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推動全市盆景事業發展而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團結有志,於盆景發展的研究者、工作者,從業者及愛好者,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守社會道德規範,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盆景在綠色發展特別是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組織協調全市盆景的科研、推廣、生產、銷售,促進行業內的分工與合作;維護和增進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組織開展行業調研、人才培育、展覽展銷、信息交流、經驗推廣等活動,提高盆景的產業化水平,推動盆景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盆景文化藝術研究會
  • 外文名:Huainan Bonsai Cultur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Association
協 會 章 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淮南市盆景文化技術研究會
Huainan Bonsai Cultur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協會是由淮南市盆景愛好者、經營者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推動全市盆景事業發展而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團結有志,於盆景發展的研究者、工作者,從業者及愛好者,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守社會道德規範,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盆景在綠色發展特別是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組織協調全市盆景的科研、推廣、生產、銷售,促進行業內的分工與合作;維護和增進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組織開展行業調研、人才培育、展覽展銷、信息交流、經驗推廣等活動,提高盆景的產業化水平,推動盆景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淮南市哲學和社會科學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及淮南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點為:淮南萬達金街A9號樓217室21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盆景文化藝術調研,研究盆景文化藝術的發展趨勢。
(二)組織參加省內外的盆景文化藝術研究和學術交流。
(三)舉辦全市盆景文化藝術研討會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認同本會宗旨,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按時交納會費。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會長會議討論通過,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話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本團體和市內外兄弟團體饋贈的有關資料及刊物權。
(六)入會自願、進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工作計畫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事宜和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涉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X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取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因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承辦(接)政府或行業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職能)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行業管理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行業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9年6月5日成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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