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淮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09〕55號)和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淮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淮發〔2009〕46號)精神,設定淮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淮南市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 所在城市:淮南市
  • 內設機構:4個
  • 屬性: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機關內設機構職責,

主要職責

(一)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1.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市民族問題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督促、檢查民族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
2.開展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政策和全市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
3.辦理或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相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4.參與全市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有關方針、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制定,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專項貸款、專用資金的分配和管理。指導和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及其他各項社會事業。
5.掌握全市民族成份情況,負責民族成份認證工作。
6.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7.協助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務。
8.指導地方民族工作,組織培訓全市政府系統民族工作幹部。
9.承辦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起草有關宗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具體的宗教政策,制定落實措施並組織實施。
2.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3.了解國內、國際宗教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查、掌握全市各種宗教的情況和動態,研究發展趨勢,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4.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充分發揮其橋樑作用。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指導宗教團體搞好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管理。聯繫宗教界代表人士。
5.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和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6.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友好往來。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7.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
8.指導各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工作。指導和協助各縣(區)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統一協調宗教名山、名勝和有較大影響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
9.對政府撥給的宗教工作經費提出使用和分配意見,並協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
10.承辦省宗教事務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內設機構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協助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信息及辦公自動化、檔案、保密、人事、財務、保衛、離退休人員、公務接待、信訪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等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和宗教界學習、參觀、考察團組。
(二)民族科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督促、檢查民族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開展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辦理或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問題;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參與擬定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地區對口幫扶工作;指導和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及其他各項社會事業;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掌握全市民族成份情況,負責民族成份更改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宗教一科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開展教職人員培訓工作;指導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等有關管理工作;指導縣(區)和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
(四)宗教二科
承辦基督教、天主教和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基督教界人士,指導開展教職人員培訓工作;指導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縣(區)和基督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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