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簡化企業註銷程式,提高註銷登記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工商總局關於開展企業簡易註銷改革試點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號)、《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推動企業簡易註銷改革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已登記未開業企業或無債權債務企業實施簡易註銷登記的,適用本規定。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
(一)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或自設立之日起已滿1年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外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企業、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合夥企業;
(三)企業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
(四)企業分支機構未註銷完結、對外投資未清理完結的;
(五)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
(六)企業存在股權質押、股權凍結、股權糾紛、抵押,或者其他機關限制辦理簡易註銷登記等情形的;
(七)其他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式的情形。
第三條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作出解散、清算及註銷的決議或決定;
(四)由全體股東(投資人或全體合伙人)簽署並加蓋企業印章的載明企業未開業或無債權債務及分支機構、對外投資清理完結情況的證明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企業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時,對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企業登記機關對辦理簡易註銷登記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第五條申請材料齊全的,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其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企業擬註銷登記信息,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期滿後核發準予註銷登記通知書,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六條在企業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公示期間,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終止辦理。
第七條違反本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註銷登記。
第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