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重點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辦法

淮北市重點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辦法,是由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淮北市重點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辦法的一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北市重點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所屬類別:金融保險
  • 發布號:淮政辦〔2011〕27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淮北市重點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辦法
淮政辦〔2011〕27號
2011-5-19

法規內容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淮北市重點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抓好落實。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淮北市重點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扶持,進一步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國銀監會《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是指有合作關係的銀行業機構(以下簡稱合作銀行業機構)向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發放貸款,在企業提供一定擔保的基礎上,由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鋪底資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點中小企業池是指由市、縣(區)政府、市經濟開發區中小企業助保金管理機構和合作金融機構共同認定的優質中小企業群體。
助保金是指由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按其在合作銀行業機構獲得貸款額度的規定比例自願繳納的資金,用於先行代償該池中所有企業逾期的助保金貸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願繳納、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的原則。
風險補償鋪底資金是指市、縣(區)、市經濟開發區在本辦法實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注入的一定數量的增信資金,在助保金貸款發生損失時,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償的資金。
第四條成立淮北市助保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助保金管委會),作為助保金貸款和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的專門管理機構,助保金管委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助保金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成員單位由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經信委、市農委、市商務局、市經濟開發區、縣(區)政府、合作銀行擔保公司組成。縣(區)政府、市經濟開發區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
助保金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助保金貸款的組織實施;
(二)負責企業繳納的助保金、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三)協調合作銀行組織實施企業助保金貸款;
(四)負責審核確定申請助保金貸款企業風險補償資格;
(五)指導縣(區)、市經濟開發區助保金貸款及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管理工作;
(六)助保金管委會的決策機制為助保金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
第二章助保金池和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的組建與管理
第五條助保金池資金由重點中小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組成。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額度一般不低於合作銀行業機構預計當年辦理助保金貸款業務量的10%。企業應在簽訂借款契約和擔保契約前按不低於貸款契約金額3%的比例一次性繳納助保金。
第六條助保金管理機構在合作銀行業機構開設專戶存放助保金,該賬戶性質為保證金賬戶,助保金僅用於助保金貸款的代償。當助保金貸款未出現風險,企業歸還貸款後,所交助保金可以退回。
第七條當企業貸款逾期3個月未還時,合作銀行業機構可啟動申請代償程式,經助保金管理機構同意後,用助保金先行代償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八條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由市、縣(區)、市經濟開發區財政安排。市財政安排的風險補償鋪底資金按縣(區)、市經濟開發區占其出資總額的比例同比例配比。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開設專戶存放。對於助保金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當助保金不足代償,不足部分由合作銀行業機構向政府提出補償申請,由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和合作銀行業機構各按50%的比例分擔。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承擔部分,由市與縣(區)、市經濟開發區各承擔50%,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助保金管委會可根據合作銀行業機構的貸款總額和逾期率情況適當調整分擔比例。
第三章客戶基本條件與準入標準
第九條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借款人基本條件:
(一)在合作銀行業機構辦理信貸業務;
(二)所借款項符合合作銀行業機構信貸政策;
(三)人民銀行徵信報告顯示企業不存在未結清不良貸款、已結清不良貸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四)能夠提供合作銀行業機構認可的擔保,提供抵(質)押物擔保的,抵(質)押物應為借款人自有;
(五)合作銀行業機構認為必要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助保金貸款業務準入條件:
(一)授信主體為助保金管理機構認定的重點中小企業池名錄中客戶;
(二)客戶在合作銀行業機構開設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同意採用助保金貸款方式滿足其融資需求,並願意配合合作銀行業機構開展助保金貸款業務;
(三)中小企業在合作銀行業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情況可作為提供不同比例擔保額的參考依據。辦理抵押貸款的,貸款額可按抵押物價值的兩倍以上放大。
第四章助保金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與還款方式
第十一條單箇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額度一般應在100萬元至2000萬元之間。合作銀行業機構應承諾當年貸款的投放額度不低於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總額的10倍。
第十二條助保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三條助保金貸款的利率不高於其它信貸業務品種的貸款利率。
第十四條助保金貸款還款方式:
(一)對於一年期以上的流動資金貸款,應根據借款企業現金流特點,選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貸零償還款方式;對於二年期(含)以上的流動資金貸款,可以從第13個月起開始還款;
(二)對於貸款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部分優質客戶,可採用到期一次性還款方式。
第五章助保金貸款業務操作流程
第十五條助保金管理機構與合作銀行業機構簽訂《助保金貸款業務合作協定》。
第十六條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向合作銀行業機構提出助保金貸款申請,由合作銀行業機構與相關部門共同審核通過後向助保金管理機構推薦,經批准入池後再由合作銀行業機構進行相關貸款手續審批。在企業繳足助保金後,相關銀行業機構與企業簽訂借款契約和擔保契約。貸款發放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助保金管理機構。
第六章助保金貸款回收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歸還貸款。當企業助保金貸款逾期3個月未還時,合作銀行業機構根據約定啟動代償程式,向助保金管理機構出具《關於使用助保金代償助保金貸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償逾期貸款,同時由合作銀行業機構啟動債務追償程式。
第十八條當助保金不足清償逾期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合作銀行業機構向政府提交《關於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代償助保金貸款的函》,提出補償申請,由政府和合作銀行業機構按約定比例分攤。
第十九條在實施助保金代償或政府補償後,合作銀行業機構會同助保金管理機構採取向借款人追償和執行擔保的方式進行債務追償。追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追索費用後,追回的資金和違約金按比例償還銀行債權、補回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和企業助保金所發生的損失。
第七章貸後管理
第二十條助保金貸款業務比照一般貸款業務進行管理。按合作銀行業機構貸後管理的相關要求,開展貸後檢查。
第二十一條對於惡意逃避債務導致合作銀行業機構貸款損失和政府補償資金損失的貸款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單。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助保金貸款業務辦理流程圖
2.重點中小企業入池推薦表 3.淮北市助保金管委會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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