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張店污水集中處理工程建設資金和運行費收繳暫行辦法

淄博市張店污水集中處理工程建設資金和運行費收繳暫行辦法》是由淄博市人民政府在1993月2月24日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一、實施目的,二、收費範圍,三、收費標準和辦法,四、免收政策,五、收費方式及資金管理,

一、實施目的

根據國辦發[1992]29號檔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環保局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城市人民政府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和誰污染誰治理的方針,採取有利於環境綜合整治的經濟政策,開闢各種資金渠道”和魯政發[1990]10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當前城市建設中幾個緊迫問題的通知》中“凡是向污水集中處理廠排放污水的單位,要根據污水排入量和污染負荷,合理分攤建設資金,具體辦法由各市自定”的規定,為保證張店污水集中處理工程的建設和正常運行,制定本辦法。

二、收費範圍

1、張店污水集中處理工程設計能力為14萬噸/日,廠區及城區管網建設總投資需要19710萬元,廠區及主管網已竣工,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水試運行。除政府已投資6680萬元外,形成了大量國內外貸款、借款,還有城區部分管網需要建設。為保證工程的配套完善、還款和正常運行,儘快發揮效益,確定採取多渠道籌集資金的辦法,向排污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2、收費包括收取污水正理工程建設費和污水處理運行費。
3、凡向張店污水處理廠排放污(廢)水的企事業單位都應交納工程建設費和運行費。城市居民也應適當交納污水處理運行費,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准方可減免。

三、收費標準和辦法

1、淄博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費,除政府已投資的部分外,其它由排污單位按排放污水量分擔。排放污水量按照1991年底核定的平均日排量為準,未經核定的新投產單位和要求覆核的單位可重新予以核定。在建和待建設項目(包括擴建)按設計排放污水量計算。
排污單位增加排放污水量應相應增交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費。
建設費收費標準:
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指標的任何一項超過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88)一級或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按930.7元/噸交費。
張店污水處理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在建、待建居民住宅樓不再建設化糞池,生活污水直接入污水管網,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建安工程造價的2%交納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費。
張店污水處理總體規劃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除《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一類污染物和超過國家三級標準的污染物必須經自行預處理外,原則上不再自建污水處理站。
現有排污企業交納的建設費可從更新改造資金和固定資產折舊資金中列支。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所交納的建設費可列入該項目的固定資產計畫或更新改造資金計畫,並從該項目中列支。
2、污水處理運行費包括排污費、超標排污費、市政設施有償使用費和城市維護建設費給予的適當補助,其餘由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按國家標準計收。
市政設施有償使用費由原0.05元/噸提高為0.10元/噸計收。
由排放污(廢)水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污水處理運行費收費標準:
企事業單位排放污水按0.15元/噸計收。
城市居民生活排放污水按實際供水量0.05元/噸計收。
飯店、賓館、旅社(含私營、個體戶)以供水量80%折算排放污水量,按0.15元/噸計收。
黨政機關、民眾團體、駐軍和非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排放的污水按居民收費標準計收。

四、免收政策

張店污水處理廠運行用電免交市徵收的電力建設基金、燃料補助費和電力附加費,並免交增容費和用電權電貼費。

五、收費方式及資金管理

1、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費,各單位可按交款總額分五年交齊,自一九九三年起,每年交納20%,在年度內交清。
2、污水處理運行費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計收,按月交納,在下月份上旬交清。
3、企事業單位的污水處理建設費和污水處理運行費(包括市政設施有償使用費)由市環境監察處負責徵收;住宅建設的污水處理建設費由市規劃局負責代收;城市居民、飯店、賓館、旅社、黨政機關、民眾團體、駐軍和非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的污水處理運行費由市自來水公司負責代收。
徵收的建設費和運行費除按徵收額給徵收單位提取少量管理費外(市環境監察處徵收的建設費不提管理費,徵收的運行費按5%提取管理費;市規劃局代收的建設費按5%提取管理費;市自來水公司代收的運行費按5%提取管理費),其餘全部上交市財政。
凡應交納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費和運行費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按時交納,對不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按時交費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應收金額1%的滯納金,並按淄政發[1987]161號文《淄博市城市供水辦法(試行)》、淄政發[1986]249號文《淄博市計畫供水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和環保法規處理。
收取的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費和運行費是專項資金必須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交財政專戶儲存,由污水公司提出用款計畫,市城鄉建委會同計委、財政局審批後撥付使用。用於償還國外貸款的資金,可根據還款期和數額,存入市外債償還基金賬戶,由市統一辦理外債償還事宜。
收費監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規定,保證上述資金收全收足。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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