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張店區交通運輸局

淄博市張店區交通運輸局

淄博市張店區交通運輸局,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張店區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張店區委、張店區人民政府關於張店區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淄博市張店區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區交通運輸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淄博市張店區交通運輸局貫徹黨中央關於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市委工作要求和區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交通運輸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張店區交通運輸局
  • 外文名:Transportation Bureau of Zhangdian District, Zibo City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領導機構: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政府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市區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切實強化綜合交通運輸理念,推動交通運輸行業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加大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下放力度;規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推行交通運輸綜合審批服務,推進交通運輸審批線上線下一體化運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高交通運輸政務服務效率和質量;加快綜合交通運輸現代治理體系建設,提供優質便民化服務,建設人民滿意交通。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交通運輸工作法律、法規,起草有關交通運輸方面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行業發展的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
2、負責推進全區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參與擬訂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政策,建立與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相適應的制度體制機制,組織編制全區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最佳化交通運輸主要通道和重要樞紐節點布局。參與擬訂綜合交通運輸地方標準,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融合。
3、組織協調全區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綜合運輸,承擔道路、水路、地方鐵路運輸市場監督責任。參與擬訂道路、水路、地方鐵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運營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按照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指導公路、水路、地方鐵路運輸服務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鐵路道口監護管理和綜合治理。
4、負責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行業有關規費政策的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指導行業投融資工作。負責行業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
5、承擔農村公路、水路、地方鐵路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市場監管責任。參與擬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地方鐵路以及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城市客運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按照規定負責港口和岸線使用管理工作。
6、負責提出全區農村公路的布局規劃建議,組織縣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指導監督鄉道、村道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
7、承擔區管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區管內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險品運輸監管工作,組織區管內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撈工作。指導港口設施保全、引航管理工作。
8、貫徹實施國家交通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行業科技開發,推動科技進步。負責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負責行業教育、培訓工作。
9、負責交通運輸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工作。
10、負責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11、負責全區交通戰備工作,推進交通運輸領域軍民融合,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12、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
13、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關於河道采砂管理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鐵路橋樑安全進行監管。區水利局負責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張店分局、區交通運輸局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發放《采砂許可證》。市自然資源局張店分局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根據水利部門發放的《采砂許可證》和相關規定發放《採礦許可證》。
 2、關於校車安全管理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改善農村公路通行技術條件,按照標準設定校車停靠站點標識、標牌,施劃站點標線,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依法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企業的有關違法行為給予處罰。區教育體育局依法依規與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等工作;加強對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學校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加強學生乘車管理;負責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備案管理工作,建立校車車輛及駕駛人管理檔案,建設校車信息管理系統,採集錄入校車信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張店大隊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加強校車行駛路線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發放校車標牌,做好校車駕駛人資質審查;協助區教育體育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校車服務提供者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關於危險化學品監管
區應急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監督指導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依照許可權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張店分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市公安局張店分局負責並指導派出機構依法開展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張店大隊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規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按照許可權負責對用於裝卸、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核發內資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營業執照;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內資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的營業執照。區發展改革局(區能源局)負責全區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督促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主體責任,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管道運行安全。
 4、關於成品油監管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單位依據各自職能,嚴格成品油批發、零售資質審核,依法嚴格查處個別不法企業非法調和油品、銷售偽劣油品、走私油品、相關證照不齊、產品標示不全、向汽車或者機車銷售普通柴油等行為,加強成品油稅收管理,依法查處偷逃成品油消費稅以及違規退稅行為,嚴厲打擊成品油領域涉稅違法犯罪活動。
區商務局負責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工作,嚴格成品油流通領域市場準入,按照規定嚴查成品油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流通秩序。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油品供應保障工作,牽頭地煉企業爭取進口原油使用資質和油品質量升級項目中央財政貸款貼息工作,支持企業升級改造。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組織地煉產能整合和轉型升級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張店分局負責加強成品油生產經營環評條件審查,加強對偽劣成品油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成品油交通運輸企業、車輛和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規範成品油運輸過程管理。區應急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成品油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成品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成品油工業產品生產、流通領域質量監管;負責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負責依法查處無照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以及相關部門依法提請的成品油違法違規行為。
 5、關於機動車排氣和揚塵污染防治
市生態環境局張店分局牽頭負責機動車排氣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工業企業料場、堆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無組織排放治理工作,組織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督導、考核和情況通報;負責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管,依法組織對上路行駛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張店大隊負責牽頭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查處工作,負責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根據職責查處機動車超載超限和物料撒漏污染問題。
市自然資源局張店分局負責露天礦山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全區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房屋建築、拆遷、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區交通運輸局負責除市政道路、國省道以外的公路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負責除城市道路、國省道、鄉村道以外公路的灑掃保潔,根據工作職責負責對機動車超載超限和物料撒漏等違法違規問題實施查處。區水利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牽頭協調推進露天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建成區內的餐飲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露天焚燒污染等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及周邊建築渣土、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裸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灑掃保潔。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財務審計科牌子)。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機要、保密、檔案、信訪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重大課題調研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行業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實施交通運輸行業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承辦外事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行業有關規費徵收政策和辦法的監督實施。承擔行業投融資的有關工作。負責編制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預算。承擔交通專項資金、預決算、政府採購有關工作。承擔受委託管理和政府投資形成的有關國有資產監管。承擔局機關財務、內部審計。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參與起草交通運輸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參與擬訂交通運輸政策。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全區交通運輸系統執法規範化建設和執法監督工作,配合上級部門做好重要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相關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負責推進本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權力運行流程,負責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牽頭負責信用交通建設。負責新聞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三)規劃基建科。參與擬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相關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地方鐵路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城市綜合樞紐有關重點工程建設,負責區交通重點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農村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市場監管,以及重點交通工程建設招投標的監管。承擔交通有關重點工程設計管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工作。
擬訂全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運營的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提出全區農村公路建設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縣道的建設、養護和運營管理。指導監督全區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運營管理。負責全區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協調高速公路規劃建設。
參與擬訂水路工程建設、維護以及水路運輸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提出全區港口、航道等規劃、計畫,負責重點項目組織實施。提出全區地方鐵路建設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地方鐵路建設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參與推進地方鐵路重點項目實施。指導協調全區鐵路道口監護管理和綜合治理。
(四)運輸管理科(掛區交通戰備辦公室牌子)。組織編制全區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統籌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城市客運等規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計畫,監督協調交通運輸規劃、計畫實施。負責綜合分析、預測行業經濟運行情況,引導行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承擔有關利用外資、行業統計工作。承擔信息化有關工作。負責推動交通運輸領域軍民融合工作。
組織協調公路、水路、鐵路、航空、城市客運綜合運輸。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政策,承擔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有關工作。協調全區春運工作,承擔節日運輸有關工作。負責道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負責地方鐵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擬訂行業科技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行業科技開發,推動技術進步。負責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擬訂國防交通保障計畫。承擔國防運力動員、運力徵用和交通戰備器材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區內軍事行動、國防運輸等重大活動的交通保障。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參與擬訂城市公共運輸建設發展政策、制度和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和城市綜合樞紐的規劃。負責與道路運輸相關的維修、駕培、綜合性能檢測、搬運裝卸、人員培訓和運輸服務活動的管理。負責網約車等新業態的管理工作。
負責水路運輸市場監管。按照規定負責港區內危險化學品監管。指導港口設施保全、引航管理。承擔航道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區管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區管內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險品運輸監管。組織區管內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撈工作。負責船員管理工作。
(五)安全監督科。擬訂行業安全生產政策、制度、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管,組織或者參與處理有關事故調查,指導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和維護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應急值班工作。承擔抗震救災、防汛等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交通保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行政編制

區交通運輸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暫保留工勤編制1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收回。
區交通運輸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張店區委辦公室、張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中共張店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張店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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