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東西河飛機播種林區保護管理條例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彝族自治州東西河飛機播種林區保護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1995年5月2日
- 批准時間:1995年8月17日
- 發布單位: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涼山彝族自治州東西河飛機播種林區保護管理條例(1995年5月2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東西河飛機播種造林林區(以下統稱飛播林區)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飛播林區範圍為:喜德縣的魯基鄉、李子鄉、紅莫鎮、西河鄉、東河鄉、北山鄉;昭覺縣的普詩鄉和瑪增依烏鄉;西昌市的大箐鄉、四合鄉、大興鄉、川興鎮和瀘山風景林區,以及與飛播林毗鄰的西昌市海南鄉、高梘鄉、西郊鄉、月華鄉、興勝鄉、禮州鎮、鍋蓋梁鎮、西鄉鄉、小廟鄉。
第三條 飛播林區的飛播林,是以涵養水源、保護水土、防風固沙、改善生態環境為主的防護林。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飛播林區範圍內生產、生活、經營和從事其他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自治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喜德縣、昭覺縣、西昌市(以下簡稱二縣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飛播區的保護、管理、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
飛播林區的林業場、站、所依照本條例,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二縣一市人民政府和飛播林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實行飛播區掛號信管理目標責任制度。
第七條 飛播林區的保護管理經費,分別列入自治州和二縣一市的財政預算。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八條 飛播林區的國有林木、林地,屬於國家資產,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派的林業場、站、所保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不得劃歸集體和個人所有。受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鄉(鎮)、村組可代為管護本轄區內的國有林。
飛播林區內已劃定的集體林木、林地屬集體所有,禁止以任何形式劃歸個人所有。
飛播林區內村民自留山和房前屋後栽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第九條 飛播林區的林木、林地權屬,由二縣一市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未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採伐飛播林區的國有飛播林。
瀘山風景林區內的國有林,嚴禁採伐。
第十一條 飛播林區的林業場、站、所不得從事木材經營。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撫育間伐,必須按照技術規程進行,所間伐的木材,由二縣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木材經營單位代購代銷。
第十二條 未經二縣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人不得砍伐飛播林區的集體林木。
經所在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撫育間伐飛播林區的集體林的小徑材,可作村民生產生活用材或燃料。
飛播林區村民自留山、自留地和房前屋後歸個人所有的林木的採伐,按《四川省綠化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林政執法人員和飛播林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對盜伐濫伐、偷運木材的行為,均有權制止,並交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處理。
第十四條 非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木材經營、加工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購飛播林的木材。
第十五條 飛播林區內的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先經自治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木材經營許可證》、《木材加工許可證》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經營、加工木材的《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飛播林區內的鄉(鎮)、村組和村民經批准採伐的集體林木材,除自用外,可銷售給指定的木材經營單位,或委託其代購代銷。
第十七條 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在飛播林區入山要道設立木材檢查站,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對攜運木材的車輛、運具和人員進行檢查。發現無證攜帶木材、證貨不符合運輸木材的,不分行政區剛,一律由發現地的林政執法人員扣押,交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林地管理
第十八條 飛播林區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林業用地,主要用於森林資源的培育和發展。各級林業部門和鄉(鎮)村組,應堅持以營林為基礎的方針,採取有效措施,限期綠化宜林荒山荒地。
第十九條 二縣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飛播林區的植樹造林,應統一規則,給予扶持。林業場、站、所負責施業區內國有林地的植樹造林,並對林區鄉(鎮)村、村組和企事業單位的造林實施指導、服務、監督。林區鄉(鎮)、村組和林區的企、事業單位,負責本轄區造林地塊的落實,組織人員施工。
飛播林區的疏林地和林中空地應封山育林,補植被播。封山育林期間,禁止放牧。
第二十條 禁止在國有和集體林地毀林開墾。飛播林區內的現有耕地應予穩定。已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開墾耕種,應逐步退耕還林。
第二十一條 未經二縣一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遷入飛播林區內居住。經批准已在飛播林區內居住的住戶,不得在飛播林區內擅自搬遷。
第二十二條 飛播林區鄉(鎮)、村組修建公共設施用地和村民宅地基地,不得占用國有林地。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需改變飛播林區內國有林地用途,或徵用、占用的,應報經省級經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按土地管理許可權報批。
因特殊情況需改變飛播林區集體林地用地,或徵用、占用的,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鄉(鎮)、村組簽署意見,報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並按土地管理許可權報批。
經批准徵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林地占用費、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四章 森林保護
第二十四條 未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在飛播林區內進行採石、采脂、採種、采土、開礦、建窯,以及其他林木、林地有損壞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飛播林區的森林防火,按《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執行。二縣一市和飛播林區鄉(鎮)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應加強飛播林防火機構的建設,實行森林防火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第二十六條 飛播林防火應制訂撲火預案,落實防範措施,加強林區野外用火管理;一旦發生火警火災,當地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必須及時組織林區民眾和附屬檔案單位撲滅。
第二十七條 飛播林毗鄰交界地段的各有關單位,均須制訂森林防火聯防措施,實行聯防聯治。
第二十八條 飛播林病早害防治按照《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規定執行。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飛播林發生大面積爆發性或者危險性病蟲害時,由二縣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力量,及時防治。
第二十九條 為防止森林病蟲害的擴散蔓延,對飛播林區的林木種苗和木材、林副產品,實行進出檢疫制度。
第三十條 大力推廣防治技術,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飛播林區內各種有益生物,形成良好的生態環境。
第三十一條 飛播林區的野生動物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州和二縣一市人民政府或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 勵;
(一)保護管理飛播林資源成績突出的;
(二)植樹造林、退耕還林成績顯著的;
(三)動員和組織外來人員搬遷出飛播林區成績突出的;
(四)及時制止、檢舉違反本條例和行為或林業行政執法有功的;
(五)對保護管理飛播林有其他特殊貢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應負責責任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批准將國有林木、林地劃歸集體或個人所有,或者將集體林木、林地劃歸個人所有的;
(二)擅自批准採伐飛播林木的;
(三)違反撫戶間伐技術規程的;
(四)擅自改變,或者越權批准他人改變國有和集體林地用途;
(五)不及時組織補救森林火災和防治森林病蟲害的;
(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三十五條 妨礙林業行政執法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盜伐、濫伐飛播林區林木,情節輕微的,由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已砍伐的林木,處以違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限額伐飛播林木材的,或者批准採伐集體林而採伐國有林木的,以濫伐林木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中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壞的,視其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准經營、加工飛播林木材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經營、加工的木材及違法所得,並處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無證運輸木材的,依照《四川省木材運輸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對不服從檢查、強行沖差或毆打、侮辱林業行政掃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在飛播林區內毀林開墾、破壞林地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破壞活動,賠償經濟損失,限期退耕還林,並處每畝2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退耕還林的,處以每畝每年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擅自批准採伐飛播林木,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寧,致使飛播林資源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擅自遷入飛播林區居住的,由遷入所在地的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搬出飛播林區,搬遷費用自理。
經批准已在飛播林區內居住的住戶擅自搬遷的,由遷入所在地的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搬回原住處。
第四十三條 飛播林區鄉(鎮)村組和林業場、站、所,以及飛播林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所轄區域內宜林荒山荒地未能限期綠化的或疏林地、林中空地沒有限期完成補植補播或封山育林的,除由所在單位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外,並由縣、市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四川省綠化條例》的規定,每年收取一次延誤綠化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複議決定不眼的,可於接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行政處罰決定拒不執行,也不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員會。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