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管理辦法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州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區:涼山
- 通過時間:2003年5月29日
導語,正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培養目標和學校布點及招生要求,第三章 學生生活補助費標準及其管理,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第五章 領導管理,第六章 獎 懲,第七章 附 則,
導語
《涼山州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5月29日州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大力發展民族寄宿制教育,加強和規範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的管理,是實施《四川省民族地區教育發展十年行動計畫》的重中之重,是加快民族地區教育發展的有效途徑,也是民族地區鞏固“普初”“掃盲”成果,實現“普九”的重要保障。
第二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黨的民族政策,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服務範圍適齡兒童的入學率、鞏固率和普及率,使學生在德、智、體、美、勞諸方面都得到全面發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三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的建設和管理,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黨的民族政策,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服務範圍適齡兒童的入學率、鞏固率和普及率,使學生在德、智、體、美、勞諸方面都得到全面發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三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的建設和管理,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培養目標和學校布點及招生要求
第四條 民族寄宿制教育必須遵循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需要與可能相結合、逐步擴大規模、實行相對集中辦學、講求規模效益和質量效益的指導思想。
第五條 根據不同的培養目標和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居住遠近、品學優劣,民族寄宿制分為半寄宿制、普通寄宿制和重點寄宿制三類。半寄宿制以推進普及,為普通、重點寄宿制提供生源為目標;普通寄宿制以推進和鞏固普及,為重點寄宿制提供合格生源和向社會輸送合格的建設者為目標;重點寄宿制以向高一級學校輸送優秀生源為主要目標。
第六條 半寄宿制辦在鄉、村國小的中低年級,學生實行走讀。由各縣市籌措資金對家庭經濟困難、家離學校1.5公里以外的少數民族學生給予適當的書本費和午餐費補助。
第七條 普通寄宿制辦在鄉(鎮)中心完小和片區中學,在全鄉(片區)範圍內招收國小四年級至國中三年級父母雙方均在農村且家庭貧困的少數民族學生。國小每班班額為45人左右,國中每班班額為50人左右,學生在校寄宿就讀。
第八條 在確保縣城有一所300人以上規模的重點寄宿制國小的前提下,可在片區中心校辦重點寄宿制班,一類模式可在鄉(鎮)辦重點寄宿制班;初、高中重點寄宿制必須辦在縣城中學或縣民族中學。中國小重點寄宿制必須在全縣(片區)範圍內通過統一考試擇優招收國小四年級以上家庭困難、居住離校偏遠、品學兼優、父母雙方均在農村的少數民族學生,每班班額為50人左右。高中重點寄宿制可單獨編班,也可混合編班。學生必須寄宿就讀,實行集中管理。全州民族寄宿制學生的發展規模要根據省上下達的計畫和籌集的財力確定。
第九條 普通、重點民族寄宿制中國小可單獨分設,也可混合設定。普通、重點寄宿制中國小的布點由縣市教育局確定後報州教育局審批。
第五條 根據不同的培養目標和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居住遠近、品學優劣,民族寄宿制分為半寄宿制、普通寄宿制和重點寄宿制三類。半寄宿制以推進普及,為普通、重點寄宿制提供生源為目標;普通寄宿制以推進和鞏固普及,為重點寄宿制提供合格生源和向社會輸送合格的建設者為目標;重點寄宿制以向高一級學校輸送優秀生源為主要目標。
第六條 半寄宿制辦在鄉、村國小的中低年級,學生實行走讀。由各縣市籌措資金對家庭經濟困難、家離學校1.5公里以外的少數民族學生給予適當的書本費和午餐費補助。
第七條 普通寄宿制辦在鄉(鎮)中心完小和片區中學,在全鄉(片區)範圍內招收國小四年級至國中三年級父母雙方均在農村且家庭貧困的少數民族學生。國小每班班額為45人左右,國中每班班額為50人左右,學生在校寄宿就讀。
第八條 在確保縣城有一所300人以上規模的重點寄宿制國小的前提下,可在片區中心校辦重點寄宿制班,一類模式可在鄉(鎮)辦重點寄宿制班;初、高中重點寄宿制必須辦在縣城中學或縣民族中學。中國小重點寄宿制必須在全縣(片區)範圍內通過統一考試擇優招收國小四年級以上家庭困難、居住離校偏遠、品學兼優、父母雙方均在農村的少數民族學生,每班班額為50人左右。高中重點寄宿制可單獨編班,也可混合編班。學生必須寄宿就讀,實行集中管理。全州民族寄宿制學生的發展規模要根據省上下達的計畫和籌集的財力確定。
第九條 普通、重點民族寄宿制中國小可單獨分設,也可混合設定。普通、重點寄宿制中國小的布點由縣市教育局確定後報州教育局審批。
第三章 學生生活補助費標準及其管理
第十條 普通寄宿制國小每生每月補助30元,國中每生每月補助40元;重點寄宿制國小每生每月補助50元,國中每生每月補助50元,高中每生每月補助60元,全年按10個月計算。普通、重點寄宿制學生補助經費根據省、州下達的學生計畫數,由《十年行動計畫》分配資金解決。國小半寄宿制由已隨財政下撥到縣市的省財政補助遞增2%、縣市財政和社會捐贈資金解決,補助標準由各縣市根據財力和人數確定。今後隨著經濟發展和條件的改善,要逐步增大學生自交經費的比例。
第十一條 長期在鄉以下民族地區工作的單職工少數民族子女,要求在普通寄宿制和重點寄宿制中國小就讀的,原則上不給予補助,個別家庭經濟確實困難且品學兼優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單位證明、縣市教育局批准可按同類補助標準的50%給予補助,但人數比例每班必須控制在5%以內。農村漢族孤兒、殘疾兒童和居住在少數民族聚居鄉的家庭經濟確實困難且品學兼優的漢族學生願意在民族寄宿制學校就讀的,可按同類補助標準給予補助,但人數比例每班必須控制在5%以內。各縣市享受寄宿制補助的少數民族女生必須占寄宿制總數的50%以上。享受補助的學生要經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嚴格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普通、重點寄宿制學生補助經費,主要用於學生的生活補助,且應占80%以上,並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和學習情況分甲、乙、丙三等評定發放,每個等級的差額控制在5-10元內;20%以內用於書本費、衣被補助和學校為寄宿制學生購買常用藥品。片區中心校以上的中國小校,應當分期分批的設立醫務室,配備醫務人員,其餘寄宿制學校應購置保健箱,確保寄宿制學生的健康。各縣市可根據財力狀況,在現行補助標準基礎上給予適當增加。
第十三條 嚴格審定享受寄宿制生活補助的對象。每學年末,縣市教育局將州下達的寄宿制學生指標分配給各寄宿制學校。各寄宿制學校根據學生的家庭貧困狀況、居住遠近、學習情況初步確定享受寄宿制補助的學生名單,並制表徵求村、鄉鎮的意見,經學校再次研究後,在下學年開學前將確定的學生名冊及補助等次上報縣市教育局審批。重點寄宿制學生也可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直接錄取,由學校確定補助等級。開學初學校將享受補助的學生名單及補助等次張榜公示。學校對確定享受補助的學生必須建卡(姓名、性別、族別、年齡、班級、家庭住址、父母情況、享受標準、照片等),並登記造冊,補助經費可換成飯菜票、代金券和卡發給學生,每月由學生簽名領取補助。學校可根據學生經濟、學習的變化情況,每學年可調整補助的對象和等次,並張榜公示。普通、重點混合設定的寄宿制學校,每學年可用10%內的名額實行升降,形成激勵競爭機制。
第十四條 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必須建立寄宿制經費管理的機構,負責寄宿制經費的管理和享受補助學生的審批。省州分配到縣市的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經費,由縣市財政直接劃撥到縣市教育局實行專戶管理,縣市教育局每月按審定的經費撥給寄宿制學校,學校將生活補助費換成飯菜票按月發給學生。
第十五條 各縣市要建立健全民族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經費的管理制度,教育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寄宿制學校學生生活補助經費使用的檢查、管理,建立督導、檢查制度。學校要嚴格寄宿制學生補助經費的管理,不得剋扣、挪用。寄宿制學校要嚴格建立學生學籍檔案(附學生照片),在學生學籍檔案中註明重點或普通寄宿制及生活補助標準,學校憑學生學籍檔案、寄宿制學生花名冊和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經費開支帳目,接受教育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十六條 寄宿制學生生活費要堅持以家長負擔為主,國家補助為輔,多渠道籌資的原則。各普通、重點寄宿制學校必須規定學生家長自帶一定的錢糧和蔬菜。學生帶來的糧食、蔬菜,學校必須按市場價格收購併換成飯菜票返還學生。凡有寄宿制學校的地方政府都必須按涼委發[2000]69號檔案精神,無償劃撥與學校規模相適應的土地給寄宿制學校,由學校辦小農場、小牧場。學校原有的基地不準個人承包經營,已承包出去的應收回,作為學校職業技術教育和勤工儉學基地。城市寄宿制學校可以搞其它形式的勤工助學。要積極提倡"“每班種好一塊菜地,每校養好幾頭豬”,以培養學生勞動習慣,提高學生勞動技能,改善寄宿制學校師生的生活。
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七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要嚴格實施《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強化對學生的管理,加強和改進學校德育工作,培養學生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自覺維護祖國統一,積極開展民族團結教育,增強民族團結;培養學生遵守社會公德和養成文明行為的習慣;培養學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和助人為樂、維護集體利益的品質。努力把青少年學生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第十八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要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以管理為途徑,以質量為目標,確保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必須保質、保量地完成各學科的教學任務。要嚴格執行省、州制定的課程計畫,要嚴格按照教學計畫開齊課程、開足課時。要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充分發揮寄宿制學校的骨幹示範作用。
第十九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必須根據當地語言環境和學生的語言基礎,實施好雙語教學。在選擇使用雙語教學模式上,一個鄉鎮可以實行兩種模式。學校實行何種教學模式,須經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實行二類模式教學的學校,必須從國小一年級起開設彝語文,並切實加強彝語文的教育教學;實行一類模式教學的學校,必須加強漢語文教學,提高漢語文的教育教學水平,努力實現少數民族學生“民漢雙語兼通”這一基本目標。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民族語文教學納入檢測評估的內容。
第二十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必須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普通、重點寄宿制必須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開設實用技術或職業技術課,加強小農場、小牧場的建設,培養學生勞動習慣,增強職業技能,增加學校收入,改善學生生活和辦學條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納入學校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要加強信息技術教育。民族寄宿制中國小要通過《十年行動計畫》的實施和學校自身的努力,搞好遠程教育和校校通工程。建立計算機網路教室、多媒體電教室,配備實驗、體育、藝術、衛生、勞技教學設備和圖書以及相應教學軟體,使學生開拓視野,培養學生的創新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二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要加強自習課和課外活動的組織管理。充分利用學生食宿在校的有利條件,積極組織學生開展豐富健康的文藝、體育、科技等活動,豐富學生在校的課外生活,培養學生的社會適應能力和創造能力,使學生從小接受現代文明生活的薰陶,增強寄宿制學校的辦學吸引力。
第二十三條 州教育局對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學生實行學年末統一檢測,使寄宿制學生的學習引進競爭機制,促進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並把是否參加統一檢測和成績作為擴大和發展寄宿制規模,分配寄宿制學生計畫指標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領導管理
第二十四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的管理權屬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由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及鄉(鎮)政府具體實施寄宿制中國小的建設,並負責對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在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對辦好學校負有全面的責任,對學校行政、教育教學業務行使統一的指揮權。校長要加強學校制度建設,充分調動教師的工作積極性,依靠全體教師逐步實現學校管理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範化。學校實行分工負責制,通過學校領導的分工與合作,強化對學校教育教學、學生衣、食、住、行的全方位、全過程管理,切實提高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
第二十六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民族寄宿制中國小實行教師聘任制,通過教師聘任制把責任心和事業心不強,業務能力弱的教師調整出民族寄宿制學校,堅決清退民族寄宿制學校的代課教師,在一定的範圍內通過考核選拔充實民族寄宿制學校的教師隊伍。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教師實行結構工資制,將30%活工資統一由學校按年終考核分等級評定發放。要強化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教師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教育,狠抓教師繼續教育和技能培訓,切實提高現有教師的綜合素質。學生學習、生活的管理教師要選派政治素質強、熱愛民族教育、業務能力強、具有吃苦精神,有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責任感的教師擔任,並在待遇上有所體現。在評優、晉級等方面對民族寄宿制學校教師給予傾斜。
第二十七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必須建立教育教學管理細則、紀律管理細則、安全管理細則、衛生管理細則、後勤一伙食管理細則。學校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明確責任,加強對學生的紀律、學習、衛生、安全的管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生活學習秩序。
第二十八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要依託社會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幫助來搞好工作,寄宿制學校要努力搞好與當地幹部、民眾的協調工作,發動他們積極支持和配合學校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成立學校管理委員會等方式,把各級幹部、社會各界人士、家長代表等組織起來,共商辦學大計,以充分調動、發揮社會各方面和廣大家長的辦學積極性。
第二十九條 黨中央、國務院的西部大開發戰略和《四川省民族地區教育發展十年行動計畫》以及東西部對口支援工作為我州發展民族教育事業帶來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寄宿制學校的建設和管理,切實履行職責,通過努力,把全州寄宿制學校建設成辦學條件完善,管理嚴格、科學和規範,教育教學質量好,讓適齡兒童都進得來、留得住、學得好,能把絕大部分學生培養成才,讓家長放心、民眾滿意的學校。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的管理實行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對責任心強,為學校的管理作出貢獻的學校領導和教師,要給予表彰,並在晉級晉職中優先解決;對不負責任,學校管理混亂的要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對班級管理不善的要追究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的責任。因管理不善造成學校損失的,剋扣、挪用、貪污學生生活補助費的要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各民族寄宿制學校實施本《辦法》的情況實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實行州、縣市兩級“民族寄宿制示範學校”掛牌制度。通過評估,確立為“民族寄宿制示範學校”的,州、縣市在資金投入、儀器配備、小農場建設、教師職稱指標、評選先進等方面給予優先解決和支持。
第三十一條 民族寄宿制中國小校實行州、縣市兩級“民族寄宿制示範學校”掛牌制度。通過評估,確立為“民族寄宿制示範學校”的,州、縣市在資金投入、儀器配備、小農場建設、教師職稱指標、評選先進等方面給予優先解決和支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從2003年9月1日起執行。原與本《辦法》精神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從2003年9月1日起執行。原與本《辦法》精神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