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綿陽市涪城區城市管理局職責全部劃入區城管執法分局。
(二)增加的職責
1.增加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職責。
2.增加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等職責。
3.增加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建成區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處罰權等職責。
4.增加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的職責。
5.增加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非機動車侵占人行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職責。
6.增加參與管轄範圍內涉及市場、停車場、修車場(點)、洗車場(點)、餐飲、娛樂、散體建材銷售、廢品收購站(點)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並聯審批事項的職責。
7.增加全區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揚塵治理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區城管執法分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研究擬訂
涪城區城市管理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執法工作,具體負責市城管執法局授權管轄範圍內(以下簡稱管轄範圍內)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1.行使
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牽頭依法查處國有土地上各類違法建設,負責轄區內各類違法建設的統籌、協調、指導、督促、檢查等日常具體事務;
2.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以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在城市建成區排放生活污水;
6.行使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非機動車侵占人行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四)負責管轄範圍內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設施、臨時攤區設定、便民服務點設定、非機動車占道、占地面積 100 平米以下的占道宣傳等的行政審批工作。參與對市城管執法局交辦的市場、修車場(點)、洗車場(點)、餐飲、娛樂、散體建材銷售、廢品收購站(點)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並聯審批。
(五)負責管轄範圍內市容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工作,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監督檢查;監督管理管轄範圍內城市道路沖洗降塵;監督管理管轄範圍內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的收運處置及處置場地運營管理;負責協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專項治理和重大活動。
(六)負責管轄範圍內城市容貌管理;對占用市政設施、建(構)築物、公共綠地等城市公共資源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參與擬定城市管理領域內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方案;參與編制圍牆廣告、店招設定規劃和並聯審批,並進行監督管理。
(七)負責管轄範圍內市場、攤區、夜市、便民服務點、停車場(點)、洗車場(點)、修車場(點)、電話亭、郵政報刊亭、城市雕塑、街名牌、電力配電箱、休閒座椅、宣傳櫥窗等公共設施監督管理。
(八)參與管轄範圍內城市道路、橋樑(含新建、改建、擴建)等重大市政工程的方案審定和竣工驗收;參與公交線路的新辟、調整及站台建設的審核;參與主幹道兩側新建項目竣工驗收和新建小區綜合性驗收;參與涉及城市容貌、交通秩序的其他事項。
(九)參與管轄範圍內城市照明設施監督管理,以及城市照明總體規劃和新建工程的方案審定及驗收;參與城市景觀亮化的規劃、設定和驗收。
(十)參與除市城管執法局直接管理以外的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城市綠化總體規劃和新建綠化工程方案審定及驗收。
(十一)承擔市管區域內“城中村”的市容環境秩序和違規建設查處工作及市城管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牽頭全區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揚塵治理工作;落實全區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城市管理目標任務和考核;組織實施對有關部門、園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城市管理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
(十三)負責收集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的意見,辦理有關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的來信來訪,承辦區人大、政協有關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的議案、提案;受理涉及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的舉報投訴。
(十四)負責辦理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事宜;負責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審定、錯案的糾正和錯案責任追究以及相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
(十五)負責本區數字城管二級平台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十六)參與市城管執法局組織的跨區和重大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以及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城市管理方面的保障工作。負責行業領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擬訂,並組織實施。
(十七)承擔區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擔經區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城管執法分局(市城管執法支隊四大隊)設 5 個內設機構和 4 箇中隊:
(一)辦公室
組織擬定全局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目標;負責局機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公文處理、政務信息、宣傳、文書檔案、年鑑及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繫;負責人民民眾有關城市管理工作的來信、來訪的受理和督辦工作,組織或協調辦理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擬訂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工作;負責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和統戰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經費的管理,編制年度經費計畫;負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建立、完善內部財務監控管理制度;負責罰繳分離工作及罰沒票據的監督、檢查、管理工作;負責牽頭協調處理突發、應急事件;負責全局行政效能督查、紀檢監察工作;參與對城市管理工作目標任務的制定和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承擔區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政策法規股(掛督查股牌子)
負責組織實施對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和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局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負責擬定本局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法律文書;負責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審定、錯案的糾正和錯案責任追究以及相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辦理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等事宜;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諮詢;負責全局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考核、發證和管理工作;負責審核以本局名義發出的規範性檔案及其備案工作;組織實施對全局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受理相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負責對各執法中隊違反隊容風紀規定等不良行為的糾察工作;負責對執法人員崗位作為情況、執行各類制度和紀律情況進行督查;負責中隊的月、季度及年終績效考核工作。
(三)市容市政管理股(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負責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設施、臨時攤區設定、便民服務點設定、非機動車占道、占地面積 100 平米以下的占道宣傳等的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對市城管執法局交辦的市場、修車場(點)、洗車場(點)、餐飲、娛樂、散體建材銷售、廢品收購站(點)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並聯審批;負責城市容貌管理工作;對占用市政設施、建(構)築物、公共綠地等城市公共資源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參與擬定城市管理領域內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方案;參與編制圍牆廣告、店招設定規劃和並聯審批,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市場、攤區、夜市、便民服務點、停車場(點)、洗車場(點)、修車場(點)、電話亭、郵政報刊亭、城市雕塑、街名牌、電力配電箱、休閒座椅、宣傳櫥窗等公共設施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城市道路、橋樑(含新建、改建、擴建)等重大市政工程的方案審定和竣工驗收,參與接收移交管理工作;參與公交線路的新辟、調整及站台建設的審核;參與主幹道兩側新建項目竣工驗收和新建小區綜合性驗收;參與涉及城市容貌、交通秩序的其他事項;參與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管理,以及城市照明總體規劃和新建工程的方案審定及驗收;參與城市景觀亮化的規劃、設定和驗收;參與城市綠化總體規劃和新建綠化工程方案審定及驗收;負責指導、協助執法中隊做好城市管理市容市政方面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工作。
(四)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掛違章建築整治辦公室牌子)
牽頭全區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揚塵治理工作;落實全區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城市管理目標任務和考核;組織實施對有關部門、園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城市管理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負責對市容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監督管理城市道路沖洗降塵;監督管理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的收運處置及處置場地運營管理;負責協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專項治理和重大活動;負責牽頭依法查處國有土地上各類違法建設;負責全區違章建設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督促、檢查等日常具體事務;負責牽頭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五)數位化城管中心
負責對全區城市管理區域實施全方位、全時段的動態化監控;負責對受理的涉及其他單位的城市管理事項向市數位化城市管理中心反饋;負責重點整治期間的指揮、統籌協調與調度;負責協助對各片區中隊執法情況進行核查和考核評價;負責對我區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對各類受理案件進行分解、派遣和協調處理;負責網路問政督辦、回復工作;負責信息裝備的管理、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
直屬一中隊
負責行使對運渣車輛拋灑滴漏和夜間燒烤噪聲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參與由區級其他部門開展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聯合執法活動。
直屬二中隊
負責管轄區域內濱江西路中段—一環路北段—長虹大道中段—先鋒路—一環路西段—劍門路西段—臨園路中段沿線範圍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直屬三中隊
負責管轄區域內濱江西路北段—聖水寺—西山北路—西山公園—子云路—玉泉路—劍門路西段—迎賓路沿線範圍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直屬四中隊
負責管轄區域內濱河南路—綿吳路—機場路—石塘路—一環路南段—長虹大道南段—綿州大道北段—南塔路沿線範圍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人員編制
區城管執法分局(市城管執法支隊四大隊)核定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 50 名。其中:設局長(大隊長)1 名、副局長(副大隊長)3 名;紀檢組長按區委規定配備;中層幹部職數 9 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 2 名。
管理體制
區城管執法分局,既是市城管執法局的派出機構,也是區政府負責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機構,實行
雙重管理體制,日常管理以區管理為主,具體負責市城管執法局授權管轄範圍內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 區政府城管執法隊伍領導班子實行“統一領導、條塊結合、共同考察、分別任命”的管理模式。區城管執法分局局長職務任免需在徵求市城管執法局意見後,由區級任命;執法大隊大隊長職務由市城管執法局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