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提供和使用氣象資料審查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涉外提供和使用氣象資料,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外提供和使用氣象資料審查管理規定
  • 屬性:政府規範檔案
  • 發文單位:中國氣象局
  • 國別:中國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第二條 向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以及在華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經營組織(以下簡稱外方)提供氣象資料,中外合作項目中外方使用氣象資料,國內組織機構和個人攜帶、郵寄或傳輸氣象資料出境,經批准的涉外氣象探測活動所獲取的氣象資料需對外提供等,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氣象資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域內收集、管理和歸檔的各種氣象觀(探)測記錄,以及由這些記錄加工處理而成的各類氣象數據集、各種氣候統計值和數據分析資料等。
第四條 向涉外方提供和使用氣象資料,屬於氣象部門對外合作項目的,由中國氣象局氣象資料業務主管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辦理申報和審批手續;屬於非氣象部門的對外合作項目的,由中方主持單位按照本規定向中國氣象局氣象資料業務主管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辦理申報和審批手續。

第二章

第五條 氣象資料劃分為公開、內部和保密三個等級。
第六條 下列氣象資料屬於公開氣象資料。
(一)參加全球和區域實時交換的地面、高空氣象資料;
(二)參加全球實時交換的地面、高空氣候月報資料;
(三)參加全球交換的地面、高空歷史氣象記錄月報資料;
(四)參加全球交換的GCOS地面、高空氣象資料;
(五)參加全球交換的氣象輻射資料;
(六)參加全球和區域交換的大氣本底氣象資料;
(七)向全球公開的數值預報產品;
(八)參加全球交換的雷達站圖像產品資料;
(九)向全球公開的風雲氣象衛星和國外氣象衛星數據和產品。
第七條 保密氣象資料劃分為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
(一)下列氣象資料屬於絕密級氣象資料
1.為國家絕密活動提供的專項氣象情報資料;
2.為重大軍事活動提供的專項氣象情報資料;
3.在涉及國家安全區域內觀測的氣象情報資料。
(二)下列氣象資料屬於機密級氣象資料
1.為黨和國家領導人重大活動提供的專項氣象情報資料;
2.為高科技或者特殊科學試驗研究獲得的空間氣象監測資料;
3.當年的農業氣象產量預報資料。
(三)下列氣象資料屬於秘密級氣象資料
1.為國家或者軍事部門保密任務專門統計整編的氣象資料;
2.為國家或者軍事部門保密任務專門設定的氣象台站情況及其氣象情報資料;
3.與軍事設施安全、重要航道出海口附近陸地上有關的氣象資料;
4.海岸帶綜合調查的氣象資料;
5.黑碳氣溶膠、POPS及大氣成分相關資料;
6.風雲氣象衛星收集的全球衛星資料和加工處理後的災情資料;
7.其他對外公開有可能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國家安全、外交安全的氣象資料。
第八條 公開資料和保密資料以外的氣象資料,定為內部氣象資料。

第三章

第九條 向外方提供和使用公開氣象資料,由中國氣象局直屬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批,並報中國氣象局氣象資料業務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條 向外方提供和使用內部氣象資料,按照分級審批範圍和許可權進行審批。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許可權的,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批,批准檔案須報中國氣象局氣象資料業務主管機構備案;屬於中國氣象局氣象資料業務主管機構許可權的,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初審,同意後報中國氣象局氣象資料業務主管機構審批,批准檔案須報中國氣象局保密主管機構備案;屬於中國氣象局審批許可權的,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初審,同意後報中國氣象局氣象資料業務主管機構審核,報中國氣象局保密主管機構審批。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批許可權
1.本省範圍內的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氣候觀象台)和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氣象觀測站一級站),30年統計整編的12個氣象要素、41個統計項目的累年逐日、月、年統計值。
2.本省範圍內的不超過10個非交換的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氣候觀象台)和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氣象觀測站一級站),30年統計整編的12個要素、41個統計項目,連續10年的歷年逐日、月、年統計值。
3.本省範圍內的不超過10個非交換的國家一般氣象站(國家氣象觀測站二級站),30年統計整編的12個要素、41個統計項目的累年逐月、年統計值。
4.同上,30年統計整編的12個要素、41個統計項目,連續5年的歷年逐日、月、年統計值。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局自建加密自動站的氣溫、降水、風向風速、氣壓,近30天的實時氣象資料。
6.本省範圍內的雷達圖像產品資料。
(二)中國氣象局氣象資料業務主管機構審批許可權
1.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節。
2.同第十條第一項第二節。
3.同第十條第一項第三節。
4.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節。
5.全國範圍內的交換站點的雷達圖像產品資料。
(三)中國氣象局保密主管機構審批許可權
1.超出上述(一)(二)項資料提供範圍的。
2.承擔國際或國家重大科學試驗、考查、研究與外方合作項目需要氣象資料的。
第十一條 涉密氣象資料,保密期限未到期的,不得向外方提供。保密期限屆滿的密級氣象資料,經過批准後可以對外方提供。同類保密任務需要提供密級氣象資料的,經過中國氣象局保密主管機構審查批准後,可以提供。
(一)提供和使用絕密級氣象資料,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請,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初審同意後,報中國氣象局氣象資料業務主管機構複審,複審同意後報中國氣象局保密主管機構審核,再報國務院保密主管機構審批。
(二)提供和使用機密、秘密級氣象資料,同第十條第二項。複審同意後報中國氣象局保密主管機構審批,批准檔案應報國務院保密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章

第十二條 為保證涉外提供和使用數據的質量和可靠性,根據現有氣象數據處理的業務流程,原則上向外方提供2--3年之前、經過質量控制檢查後的氣象數據(如2007年可以提供2004或2003年或以前的氣象資料)。
第十三條 向外方提供氣象資料的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單位應與用戶或合作單位簽訂提供和使用氣象資料協定書(見附錄1)。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應當嚴格審查提供和使用氣象資料的合理性,確定要提供和使用氣象資料的範圍,通過填寫申請報告,提出使用氣象資料清單(含省名、站名、區站號、要素項目和提供氣象資料的年限等)和申請理由,在提供氣象資料前三個月將申請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或中國氣象局氣象資料業務主管機構審批。
外方或中方主持單位必須如實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對上報的申請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和中國氣象局氣象資料業務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告後1個月內批覆。上報中國氣象局的申請報告,缺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初審意見,或者缺少詳細的提供和使用氣象資料清單的,中國氣象局氣象資料業務主管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中國氣象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在外事活動中,本著有來有往、平等互利的原則,可贈送適量的國際交換氣象資料(見附錄2)。
第十七條 出國考察、培訓、訪問等確需攜帶或者郵寄氣象資料出境的,按照分級審批範圍和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 公開發表的論文、出版著作以及向外方交換的個人文章、各單位或個人向世界氣象組織提供材料的涉密審查工作,按照職能分工(由各主管機構)分別負責初審,同意後報中國氣象局保密主管機構審批。
第十九條 國家級氣象數據管理業務機構(是指國家氣象檔案館)和省級氣象數據管理業務機構(是指省級氣象檔案館)按要求負責向外方提供氣象資料。向外方提供氣象資料時,國家級或省級氣象數據管理業務機構應當詳細登記使用資料的外方單位名稱和提供資料的名稱、站點、記錄年代等。
行業氣象部門所屬單位向外方提供氣象資料時,應當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批准後才能提供。
第二十條 外方對通過合作而獲得中方提供的氣象資料及其加工產品依協定約定使用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或提供給第三方。
涉外氣象探測活動所獲取的原始氣象資料,應當歸交到國家級或省級氣象數據管理業務機構歸檔,外方可以使用其加工產品;未經批准和雙方同意,所獲取的原始氣象資料不得用於其他項目研究,不得單方發表文章或在刊物上出版,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提供給第三方,並要簽訂書面保證協定。
第二十一條 收取外方提供和使用氣象資料的費用,應當按照中國氣象局《關於實施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氣預函[2001]38號)有關規定執行,或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氣象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為氣象資料審查工作做出貢獻、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氣象局下發的《對外合作提供氣象資料保密暫行規定》(中氣辦發[199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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