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文物旅遊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文物旅遊業發展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監督實施;擬定全縣文物旅遊事業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涇陽縣文物旅遊局
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文物旅遊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文物旅遊業發展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監督實施;擬定全縣文物旅遊事業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縣文物保護工作。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文物保護規劃、計畫和文物保護搶救方案;申報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全縣重點文物保護項目及古建築維修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工程項目建設;負責全縣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宣傳、普及文物法規知識,增強全民文物法制觀念,監督檢查文物法的貫徹落實。
(3)負責全縣文物安全保衛工作。督促檢查和指導協調全縣文物安全保衛和消防安全工作;擬訂安全保衛、技術防範的方案和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查處文物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4)負責全縣文物和博物館業務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文物、博物館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全縣文物、博物館有關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縣文物、博物館的業務工作;負責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工作。
(5)組織審批基建項目的選址工作。
(6)負責全縣旅遊開發工作(除鄭國渠首遺址國家水利風景區)。研究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組織開展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開發旅遊客源市場;組織指導旅遊產品的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管理全縣假日旅遊、紅色旅遊、民俗旅遊和鄉村旅遊,推動旅遊產業化發展;承擔旅遊外事接待工作;監測分析全縣旅遊經濟運行情況,開展旅遊統計及分析工作。
(7)負責全縣旅遊景區(除鄭國渠首遺址國家水利風景區)的規劃和開發建設工作;負責全縣重大旅遊投資項目的審查、申報和管理;負責重點旅遊項目的開發建設;申報旅遊景區(點)質量等級劃分及評定工作。
(8)負責全縣文物旅遊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文物旅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範文物旅遊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文物流通,負責文物復仿製品管理、文物認定和文物鑑定工作;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擬訂並組織實施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服務標準;負責全縣國內旅行社的申報管理工作;組織申報涉外飯店的星級評定工作;會同物價部門制定、調整、監督和檢查旅遊價格及收費標準。
(9)負責全縣文物旅遊普查及學術科研工作。組織旅遊、文物資源的普查;負責文物徵集、文物檔案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10)組織和指導全縣文物旅遊行業的教育培訓和人才培養工作;指導實施旅遊業人員職業資格和等級資格考試認定;負責指導文物旅遊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
(11)管理全縣文物保護、旅遊開發專項經費,受縣財政局委託,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編報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經費預算和收支計畫,審批和監督專項經費的使用。
(12)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條例的規定,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有關政務信息。
(13)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