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涇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涇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涇源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涇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涇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辦公地址:涇源縣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辦理與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關的評比達標活動。
2、取消工商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營單位的年檢、驗照工作。
3、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明確取消的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將涇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涇源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涇源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涇源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涇源縣衛生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整合,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職責
1、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營單位信息公示、年度報告工作。
2、增加餐飲環節中前置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3、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固原市市場監管管理局下放和委託授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審批項目和監管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營造良好投資環境的職責。
2、加強市場監管職能,嚴格落實經營主體寬進嚴管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量。
3、加強涉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4、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構建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
(二)牽頭組織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
(三)組織、指導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市場主體年度報告、信息公示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的年度報告、信息公示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工作。
(四)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健全協調聯動機制;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牽頭負責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督促檢查縣級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格線化管理體系;落實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依法統一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負責食品行政許可的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並組織落實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整頓治理方案;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七)負責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相關行政許可,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質量管理規範,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健全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組織開展監測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食品醫藥產業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負責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貫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製度,配合實施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指導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的業務工作。
(八)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的商品交易;落實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九)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十)組織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十一)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十二)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十三)依法承擔生產、流通、餐飲環節的產品檢驗檢測職責;依法負責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協調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諮詢、申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
(十四)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監督管理和規範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行為。
(十五)依法開展反壟斷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
(十六)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不包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經紀活動。
(十七)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工作;監督管理拍賣行為;組織實施消費類格式契約條款備案;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十八)指導廣告業發展;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經營活動;依法查處各類廣告違法行為。
(十九)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名牌戰略工作;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負責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名牌產品推薦申報工作。
(二十)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工作,推進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
(二十一)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組織指導全縣特種設備應急反應體系建設。
(二十二)組織實施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和區、市質量發展相關實施計畫;分析全縣質量形勢、發布質量信息,負責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組織、指導、監督產品違法行為的查處;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二十三)負責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登記工作;負責國家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監督檢查標準實施情況;負責組織機構代碼的申辦、變更、註銷、換髮證和管理工作。
(二十四)負責建立和管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監督管理計量器具的製造、維修、進口、檢定、使用和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監督管理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依法對計量檢定技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和計量仲裁檢定。
(二十五)監督管理產品質量,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3C產品和認證認可後續監督管理;依據許可權承擔法定質檢機構(含授權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二十六)指導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質量監督檢驗與計量測試所的工作。
(二十七)承辦縣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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