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清理辦公用品保稅倉庫的通知,海關總署在1995年發布的檔案通知, 關於清理辦公用品保稅倉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清理辦公用品保稅倉庫的通知
- 類型:檔案通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95-02-13
- 生效日期:1995-02-13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署監[1995]109號
【發布日期】1995-02-13
【生效日期】1995-02-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於清理辦公用品保稅倉庫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署監〔1995〕109號)
根據《國務院批轉關稅稅則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二步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64號)精神,現將清理辦公用品保稅倉庫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鑒於海關總署所發《關於準予免稅進口的辦公用品範圍的通知》(〔85〕署稅字第762號)及《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機器設備、辦公用品(設備)的範圍的通知》(署監一〔1996〕877號)自1995年1月1日起已經廢止,各關應抓緊對經海關總署批准設立的辦公用品保稅倉庫進行清理,做好庫存辦公用品的監管工作。
二、各地辦公用品保稅倉庫,凡於1994年12月31日前對外簽訂訂貨契約,並於95年3月31日前到貨的,仍可按原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並開展出售免稅進口辦公用品業務。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在海關登記備案、已領具進口許可證並在海關辦妥減免稅手續的外商投資企業仍可於1995年3月31日前向海關辦理辦公用品進口手續,逾期一律照章徵稅。
三、要嚴格按規定處理辦公用品保稅倉庫的庫存貨物。對1995年3月31日後庫存的進口貨物,經主管海關核准後,允許其轉口出境或憑有效進口許可證照章徵稅後驗放。
四、請各關於1995年4月15日前將辦公用品保稅倉庫進貨、銷售、庫存、轉口情況以及倉庫清理情況書面報送總署監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