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41號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41號》是2009年海關總署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41號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2009-07-18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41號
【發布日期】2009-07-18
【生效日期】2009-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4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進出境航空器所載旅客艙單傳輸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除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乘坐的專機(未裝載普通客貨的)以外,旅客艙單及相關數據傳輸義務人應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向海關傳輸所有進出境航空器所載旅客(包括過境旅客)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航空器未載有旅客的,旅客艙單傳輸義務人不需傳輸旅客艙單電子數據。
二、旅客原始艙單、預配艙單、乘載艙單數據應由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企業向海關傳輸;旅客及託運行李物品結關申請數據應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向海關傳輸。
三、旅客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義務人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時,除按照《辦法》規定提交的單證外,還應當提交以下單證:
(一)境內航空運輸企業。
2.《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3.《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4.本企業國際航班計畫。
(二)境外航空運輸企業。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2.《經營許可》複印件;
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複印件;
4.境外航空運輸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經其書面授權人員簽發的申請書;
5.本企業往返中國各航空港國際航班計畫。
(三)運輸工具負責人代理企業(地面代理)作為艙單傳輸人。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2.《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3.航空公司授權的委託書、地面代理協定複印件。
旅客艙單傳輸義務人在境內有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將分支機構地址、聯繫人和電話向經營業務所在地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辦理登記手續。
四、海關接收旅客艙單及相關數據後將反饋接受、不接受、待海關人工審核及不接受原因等審核結果。艙單及相關數據傳輸人應當及時根據海關的反饋結果進行核實、變更
五、旅客及託運行李物品結關申請分為紙質結關申請和電子數據結關申請兩種,以海關接收到兩種申請中最後到達申請的時間為準。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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