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統計》是2008年中國海關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麗川。
基本介紹
- 書名:海關統計
- 作者:張麗川
- ISBN:10位[7801654390]13位[9787801654397]
- 定價:¥30.00元
- 出版社:中國海關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1-1
海關統計
概念
1981年,國務院決定海關統計作為中國的官方統計,國家公布對外貿易統計數據使用海關統計數字。1987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明確規定,編制海關統計是海關的四大任務之一。
一、海關統計的主要任務
按照“準確及時、科學完整、國際可比、服務監督”的要求,對進出中國關境的貨物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科學、準確地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態勢,及時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服務,實施有效的統計監督,開展國際貿易統計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
二、海關統計的特點
中國海關統計自1980年起,全面採用國際標準,其統計方法與統計口徑同各國通行的貿易統計方法是一致的,其數據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國際可比性。
三、海關統計的組織機構
中國海關總署設立綜合統計司統一領導全國海關統計工作。各地海關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相應設立統計機構。全國41個直屬海關中,有36個海關設定了綜合統計處,5個海關設定了統計科。全國海關共有專職統計人員700餘名。
(一)海關總署綜合統計司介紹
1.基本職責
研究擬定進出口貿易海關統計制度和海關業務統計制度並組織實施。進行進出口貿易統計分析和預警監測,編制國家進出口貿易統計,管理、發布進出口貿易統計數據。編制海關業務統計,開展海關業務統計分析。研究擬訂報關單資料庫管理規範,確保報關單數據質量。管理報關單數據的使用安全,建立數據安全使用的監控體系。負責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的檔案管理。開展執法評估和統計監督工作。編輯海關統計刊物。開展進出口貿易統計的國際交流。指導和檢查地方海關的統計工作。
現有人員21人,其中司領導3人。
(二)直屬海關統計機構的基本職責
執行進出口貿易海關統計制度和海關業務統計制度,負責進出口貿易統計和海關業務統計原始資料的收集、審核、匯總和上報;編制本地區進出口貿易統計和海關業務統計,開展統計分析和統計諮詢服務;管理和發布本地區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對本關區的統計質量負責。
四、海關統計制度
中國海關統計是中國的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中國海關統計制度是參照聯合國建議各國政府編制本國對外貿易統計時應統一採用的國際標準制定的。
(一)統計範圍
中國海關統計採用總貿易記錄製。凡能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物質資源存量增加或減少的進出口貨物,即實際進出中國關境的貨物,均列入海關統計。
(二)商品分類
凡列入海關統計範圍的進出口貨物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歸類統計。該目錄採用海關合作理事會制定的《商品名稱和編碼協調製度》(HS)為基礎編制,由8位數編碼組成,前6位數是《HS》編碼,後2位數是根據中國關稅、統計和貿易管理方面的需要而增設的本國子目。全目錄計有8000餘個8位數商品編號。
(三)統計價格
進口貨物按CIF價格統計,出口貨物按FOB價格統計。
(四)統計國別(地區)
進口貨物統計原產國(地),出口貨物統計最終目的國(地)。最終目的國不能確定時,按貨物出口時儘可能預知的最後運往國統計。此外,中國海關對進口貨物的起運國(地)和出口貨物的運抵國(地)亦有單獨記錄,作為補充資料。
(五)統計時間
進口貨物按海關放行的日期進行統計,出口貨物按海關結關的日期進行統計。海關月度和年度統計數據按公曆月和公曆年匯總編制。
(六)統計資料來源及統計項目
海關統計的原始資料是經海關實際監管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統計項目包括進出口商品的品種、數量、價格、國別(地區)、經營單位、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貿易方式、運輸方式、關別等。
(七)海關統計數據的收集、審核和匯總
進出口企業按照報關單的規範格式填制、以電子數據交換的方式向海關申報,經海關通關、審單關員初步審核通過後,再傳輸到海關統計數據質量檢控系統。各地海關統計部門的關員再對報關單上的統計項目逐一認真審核,並通過電腦程式進行錯誤信息查控、邏輯檢控和價格檢控等多項數據質量檢查把關。確認無誤後,按月通過網路將數據傳輸到海關總署。海關總署信息中心再將各口岸的數據匯總並再行質量查控,經綜合統計司查核修正後編制貿易統計報表和對外發布海關統計數據。
海關總署按月通過新聞媒介發布中國對外貿易的基本統計數據。月度初步數字在月後10日發布。月度詳細數字可在月後21日後提供,法定節假日順延。
統計刊物有《中國海關統計》月刊、《中國海關統計年鑑》、《中國對外貿易指數》月刊、《進出口貿易動態分析》季刊等。
六、海關統計的國際交往與合作
自1980年起,海關總署先後與歐共體統計局、聯合國統計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美國商務部普查局、加拿大統計局、韓國海關、俄羅斯海關、中亞各國海關以及香港政府統計處等近二十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的貿易統計機構建立了交換統計資料的關係,並同有關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在國際貿易統計方法、雙邊貿易統計數字差異分析等方面有著十分密切的合作關係。密切的合作關係。
制度方法
1. 統計範圍
海關統計包括實際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的貨物。保稅倉庫、保稅區或經濟特區進出境的貨物、加工貿易進出口的貨物、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賃貿易貨物、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的貨物、國際間無償援助的物資以及捐贈品等均列入海關統計。 海關統計不包括暫時進出口貨物、租賃期一年以下的租賃進出境貨物、進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車除外)、進出境運輸工具在境外添裝的燃料、物料和食品以及經過中國領土的直接過境貨物。
2. 商品分類
凡列入海關統計範圍的進出口貨物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歸類統計。該目錄1980-1991年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第二次修訂本為基礎編制,1992年起改以海關合作理事會制定的《商品名稱和編碼協調製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為基礎編制,採用八位數商品編碼,前六位數是《協調製度》編碼,後兩位數是根據中國關稅、統計和貿易管理方面的需要而增設的本國子目。全目錄計有6000餘個八位數商品編號。 進出口貨物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計量單位統計數(重)量。統計的重量一律按淨重計算。
3. 統計價格
進口貨物按到岸價格(CIF)統計,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FOB)統計。 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離岸價格不包括貨物離開中國關境後的運費、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海關統計價格分別以人民幣和美元計值。進出境貨物的到岸價格或離岸價格以其他外幣計價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發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表的買賣中間價和各種貨幣對美元的折算率分別折算成人民幣和美元統計。
4. 統計國別(地區)
進口貨物統計原產國(地),出口貨物統計最終目的國(地)。 原產國指進口貨物的生產、開採或加工製造的國家。對經過幾個國家加工製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後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該貨物的原產國。原產國確實不詳時,按“國別不詳”統計。 最終目的國指出口貨物已知的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製造的國家。最終目的國不能確定時,按貨物出口時儘可能予知的最後運往國統計。
5. 統計時間
進出口貨物按海關放行的日期進行統計。海關月度統計數據按公曆月匯總編制。
6. 資料來源
海關統計的原始憑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經海關核發的其他申報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