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支持郵輪產業發展的措施》是海關總署於2024年4月24日印發的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支持郵輪產業發展的措施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措施發布,全文,內容解讀,
措施發布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海關支持郵輪產業發展的措施》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發展郵輪產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升國際郵輪在我國靠港補給便利化水平,促進郵輪產業和郵輪經濟高質量發展,總署研究制定了《海關支持郵輪產業發展的措施》,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海關總署
2024年4月24日
全文
海關支持郵輪產業發展的措施
一、增設郵輪直供物資供船方式
對航行國際航線的中外籍郵輪,在原有供船物料渠道的基礎上增設郵輪直供物資供船方式,便利郵輪運營所需的相關物資供船。海關對郵輪直供物資方式報關的供船物資,賦予專用征免性質代碼,簡化監管手續。對以郵輪直供物資方式報關出口的供船物資,企業可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企業可對供船物料選擇按照郵輪直供物資方式報關供船,除特殊情況外,無需重複辦理供船物料手續。
二、簡化動植物產品檢疫許可和監管程式
對以郵輪直供物資方式報關的進境動植物源性食品和水果(法律規定來自疫區禁止進境的除外),海關可參照過境檢疫模式進行監管。企業辦理相關物資進境的報關手續時應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可免於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不實施檢疫準入和境外食品生產企業註冊管理。
上述物資應使用貨櫃裝載運輸,在進境口岸對運輸工具或包裝檢疫合格後,可存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除特殊情況外,海關在進境環節不下達檢疫查驗指令,在確保檢疫安全的情況下,僅在配送郵輪時實施一次檢疫查驗。支持同一貨櫃多次供船,有剩餘物資的貨櫃應在海關施封后重新存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三、最佳化進境保稅貨物供船檢驗、檢疫流程
對於進境時已經檢驗、檢疫合格的保稅貨物,供船時不再重複實施檢驗、檢疫(出境時發現有檢疫指征、超過食品保質期的除外)。
四、便利國產商品供船
對於按照郵輪直供物資方式申報出口的國產商品(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除外),可在口岸海關實施出口申報前監管,由口岸海關對綜合評定合格的簽發電子底賬。
五、支持國產菸草製品供船
解除海關對國產菸草製品出境後不得回流進入保稅監管場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限制,已出口至境外的國產菸草製品需要回流供應郵輪的,可在郵輪直供物資方式下申報進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後按保稅貨物報關出口供船。
六、便利酒類、化妝品供船
對於按照郵輪直供物資方式申報的屬於危險化學品的酒類、化妝品,進口申報時應如實填報危險貨物信息欄中的危險類別、包裝類別、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有限數量、例外數量包裝及國際規章豁免的除外),可不申報涉危的貨物屬性和檢驗檢疫名稱(監管類別),無需提供《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中文危險公示標籤、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國產的酒類、化妝品,出口申報時無需提供《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危險特性分類鑑別報告、危險公示標籤和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七、支持藥品、醫療器械供船
支持為保障郵輪運行時船員及旅客的健康安全所需的藥品、醫療器械按供船物料或郵輪直供物資方式供船。郵輪補給藥品、醫療器械屬於國家實行出口許可管理的,應按規定向海關交驗許可證明檔案。
八、支持郵輪設備、零部件下船維修
除法律法規禁止進境的外,對需要下船維修保養的郵輪零部件、郵輪上使用的設施設備等,可按現行規定辦理修理物品相關手續,或到具有保稅維修資質的企業下船維修保養,涉及綜合保稅區保稅維修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九、便利郵輪及旅客入境通關
鼓勵各關根據郵輪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請,通過隨船檢疫等方式,在郵輪抵達境內港口前,提前開展各項檢疫工作,在落實各項檢疫要求的基礎上,加快郵輪及旅客檢疫速度,便利郵輪及旅客入境通關。
十、最佳化加工貿易方式建造郵輪通關監管手續
對以加工貿易方式在我國境內建造的郵輪,最佳化完善出口監管流程,採取形式申報、郵輪暫不實際出境的方式辦結海關通關手續,並根據出口報關單結關信息辦理加工貿易賬冊核銷。
內容解讀
- 一、背景說明
郵輪經濟產業鏈長、帶動性強、溢出範圍廣,涉及航運、旅遊、酒店、零售、維修、採購等多種業態服務,對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良性互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中國郵輪產業全面復甦,2024年元旦我國首艘國產大郵輪“愛達·魔都號”在上海港開啟商業首航,目前已形成常態化運行航線,同時,國外郵輪公司也不斷回歸復航。在實踐中,我國在國際郵輪靠港補給方面存在制度短板,急需通過立法建立長效機制,打通制度堵點,推動郵輪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為此,國務院於2024年4月22日發布第780號國務院令,公布《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為落實《規定》要求,進一步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海關總署在調研收集相關運營企業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研究印發《海關支持郵輪產業發展的措施》,出台了10項具體支持措施。
- 二、支持措施總體情況介紹
此次10項支持措施中,以最佳化及便捷郵輪物資供船為重點,涉及郵輪物資供船7項、郵輪設備零部件下船維修1項、便利郵輪及旅客入境通關1項、最佳化加工貿易方式境內建造郵輪通關1項。
企業訴求:一是郵輪所需物資種類繁多、需求量大;二是郵輪停靠時間短、補給作業效率要求高;三是部分物資在原有政策下存在供應障礙,目前以國外補給為主。企業希望最佳化通關監管模式、提高作業效率以降低供應成本,並放開部分物資供應限制,吸引更多物資在國內供應,從而提升國內郵輪配套產業的發展。
監管難點:郵輪物資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保障郵輪航行使用的燃料、運輸安全的備件以及郵輪上工作人員和旅客的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這部分可按現有海關供船物料監管渠道供船;二是區別於一般國際航行船舶,郵輪供應物資包括郵輪上銷售商品、演藝展覽用品、醫療用品等,具有需求量大、品類多、頻次高等特點,而之前沒有專門的供船渠道,這也正是此次海關支持措施重點解決的問題。
- 三、具體措施解讀
(一)增設郵輪直供物資供船方式。
1.關鍵字:郵輪直供物資供船方式。增設郵輪直供物資供船方式,並明確報關單申報方式,後續所有的簡化申報手續、最佳化檢控邏輯都基於該供船模式。
2.措施內容:一是體現郵輪直供物資的特殊性,僅針對郵輪的便利化措施;二是對以郵輪直供物資方式報關出口的供船物資,企業可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三是一次辦理手續,無需重複辦理供船物料申報手續。
(二)簡化動植物產品檢疫許可和監管程式。
1.關鍵字:過境檢疫模式。即對以郵輪直供物資方式報關的進境動植物源性食品和水果(法律規定來自疫區禁止進境的除外),海關可參照過境檢疫模式進行監管。
2.申報模式突破:一是可免於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二是不實施檢疫準入和境外食品生產企業註冊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動植物檢疫證書仍需提供(企業辦理相關物資進境的報關手續時應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
3.物流模式最佳化:一是貨櫃檢疫後入區。即上述物資應使用貨櫃裝載運輸,在進境口岸對運輸工具或包裝檢疫合格後,可存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二是配送郵輪時實施一次檢疫查驗。即除特殊情況外,海關在進境環節不下達檢疫查驗指令,在確保檢疫安全的情況下,僅在配送郵輪時實施一次檢疫查驗,避免同一批次貨物多次查驗。三是支持同一貨櫃多次供船。對供應完畢後有剩餘物資的貨櫃應在海關施封后重新存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方便企業集中採購、靈活調配供船。為郵輪直供物資在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倉儲、分撥、轉運、配送、裝卸等提供便利條件。
(三)最佳化進境保稅貨物供船檢驗、檢疫流程。
1.關鍵字:進境保稅貨物不重複實施檢驗、檢疫。
2.措施內容:對於進境時已經檢驗、檢疫合格的保稅貨物,供船時不再重複實施檢驗、檢疫(出境時發現有檢疫指征、超過食品保質期的除外)。
3.解讀:這裡的保稅貨物涵蓋所有不採用過境檢疫模式入境動植物產品以及其他種類貨物,覆蓋面更廣。
(四)便利國產商品供船。
1.關鍵字:口岸海關簽發電子底賬。
2.措施內容:對於按照郵輪直供物資方式申報出口的國產商品(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除外),可在口岸海關實施出口申報前監管,由口岸海關對綜合評定合格的簽發電子底賬。
3.解讀:由於郵輪採購的國產商品產地來源複雜,對於郵輪運營企業,在商品生產地申請海關實施監管難度極大。因此,海關借鑑現有成熟的市場採購出口商品通關模式,允許在口岸地實施出口前監管,對綜合評定合格的簽發電子底賬,便利國產商品供船。
(五)支持國產菸草製品供船。
1.關鍵字:國產菸草回流供船。
2.措施內容:已出口至境外的國產菸草製品需要回流供應郵輪的,可在郵輪直供物資方式下申報進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後按保稅貨物報關出口供船。
3.解讀:取消原有國產菸草不得回流國內的政策限制,針對供郵輪的國產菸草在確保上船的基礎上,可先進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企業資質和供應數量等應先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海關憑主管部門核准清單允許供船。
(六)便利酒類、化妝品供船。
1.關鍵字:酒類、化妝品不按危險化學品申報。
2.措施內容:對於按照郵輪直供物資方式申報的屬於危險化學品的酒類、化妝品,進口申報時可不申報涉危的貨物屬性和檢驗檢疫名稱(監管類別),無需提供《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中文危險公示標籤、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國產的酒類、化妝品,出口申報時無需提供《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危險特性分類鑑別報告、危險公示標籤和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如實填報:危險貨物信息欄中的危險類別、包裝類別、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 UN 標記)(有限數量、例外數量包裝及國際規章豁免的除外)。
(七)支持藥品、醫療器械供船。
1.關鍵字:藥品、醫療器械2種供應方式。
2.措施內容:支持為保障郵輪運行時船員及旅客的健康安全所需的藥品、醫療器械按供船物料或郵輪直供物資方式供船。郵輪補給藥品、醫療器械屬於國家實行出口許可管理的,應按規定向海關交驗許可證明檔案。
3.解讀:藥品及醫療器械供船一直是郵輪運營企業所關心的問題。由於國際郵輪承載大量人員,航行過程中為滿足醫療服務和應急救治需求,要配置比一般國際航行船舶更高標準的醫療設施,涉及採購大量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一是規範供船資質。從事國際郵輪藥品及醫療器械採購的企業,應當具有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資質。海關將驗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企業資質及藥品清單。
二是明確監管流程。對於國家實施出口許可管理的藥品、醫療器械,應當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準予出口的證明檔案並向海關交驗後,辦理通關手續。
(八)支持郵輪設備、零部件下船維修。
1.關鍵字:郵輪維修。
2.措施內容:明確外籍郵輪設備、零部件下船維修的路徑,一是按現行規定辦理修理物品相關手續;二是到具有保稅維修資質的企業下船維修保養,涉及綜合保稅區保稅維修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落實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監管要求,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境的,不得起卸至我國境內。
(九)便利郵輪及旅客入境通關。
1.關鍵字:加快郵輪檢疫速度。
2.措施內容:鼓勵各關根據郵輪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請,通過隨船檢疫等方式,在郵輪抵達境內港口前,提前開展各項檢疫工作,在落實各項檢疫要求的基礎上,加快郵輪及旅客檢疫速度,便利郵輪及旅客入境通關。
3.解讀:郵輪入境時排隊等待時長一直是旅客關心的問題,海關可根據郵輪需要,在郵輪上提前開展相關檢疫工作,從而減少旅客入境時的排隊等候時間。
(十)最佳化加工貿易方式建造郵輪通關監管手續。
1.關鍵字:最佳化賬冊核銷。
2.措施內容:對以加工貿易方式在我國境內建造的郵輪,最佳化完善出口監管流程,採取形式申報、郵輪暫不實際出境的方式辦結海關通關手續並根據出口報關單結關信息辦理加工貿易賬冊核銷。
3.解讀:為減輕郵輪運營成本,對以加工貿易方式在我國境內建造的郵輪,進一步最佳化完善郵輪加工貿易賬冊核銷的監管程式,便利企業開展首航前運營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