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係統反腐敗抓源頭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中央紀委關於反腐敗抓源頭工作部署,海關係統要緊緊抓住發生執法腐敗主要的源頭性問題,從體制、機制、制度和管理上採取措施,預防和治理執法腐敗。
一、海關發生執法腐敗主要的源頭性問題
通過總結海關反腐敗鬥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分析近年來暴露的違紀違法案件,海關發生執法腐敗主要的源頭性問題是:
(一)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業務、人事、行政決策權監督不夠。海關是垂直管理體制,總署直接面對45個直屬單位,管理幅度寬,監督不到位。
(二)對進出境貨物監管,關稅徵收和行政、刑事處罰等項工作某些環節的權力運行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
(三)法規政策透明度不高。一是對應當公開的法規政策和工作程式主動宣傳不夠,客觀上海關行政執法涉及內容十分繁雜,對外公布的檔案規定多,不易被工作對象全面準確地了解和掌握。二是在處罰、非貿易物品監管等業務上,海關有法定的自由裁量權。一些海關工作對象為了尋求照顧、方便、減輕處罰等,有可能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少數海關人員可能藉此弄權勒索。
針對上述問題,海關係統反腐敗鬥爭要著力抓好源頭工作,標本兼治,深化改革,逐步剷除和減少滋生腐敗的條件。
二、總的思路和目標
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執法腐敗總的思路是:通過深化海關管理體制、幹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改革,建立適應全國海關集中統一領導、垂直管理的、適應海關特殊複雜的外部執法環境的組織管理體制和制度體系;形成對海關各級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權力制衡和有效監督機制,形成靈敏高效的預防和糾錯機制。
近3年的工作目標: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已有的監督措施,如利用科技手段實施監督、實行公務迴避、嚴格執行幹部交流制度等;同時,在管理體制、監督體制上進行改革,全面啟動通關作業改革,制定重大問題集體審批制度,實行海關外勤工作費用自理,實行關務公開、警務公開等,全面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決策權和海關行使監管、稅收、處罰權力的監督,使違紀違法案件得到遏止。
三、主要措施
(一)改革和完善海關係統領導、管理體制
1.總署成立政治部,部分直屬海關設黨組專職副書記,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2.設立2個跨省區的海關總署特派員辦事處,為海關總署的派出機構,主要職責是進行執法監督,協助總署考察了解署管幹部。
3.直、隸屬海關紀檢監察負責人由上級委派,異地任職。直屬海關向部分隸屬海關派駐紀檢監察特派員,專司監督職責,定期輪換。紀檢監察特派員在已有編制100名的基礎上,增加編制100名。
(二)通過實施通關作業改革等措施,健全對重要業務環節的監督制約機制
通過作業改革要與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預防腐敗緊密結合起來。通過通關制度改革,加強對進出境物流的監控,不斷提高對進出境貨物監管工作和關稅徵收工作的監督制約,防止海關人員“報人情關”、“收入情稅”、“驗人情貨”、以“不作為”的方式放縱走私和受賄放私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1.最大限度地實現海關行政執法依據的統一,嚴密行政執法程式;
2.總署的監察、稽查、調查、偵查、審計、統計等部門利用通關資料庫,對海關行政執法進行監督,形成有效的糾錯機制;
3.轉變和創新職能管理方式,增強對各項通關作業的指導和監督;
4.實行集中審單作業,以風險分析為核心,通過單證審核、風險處置等方式,實現通關作業的信息化、規範化、專業化,確保海關執法的規範性和統一性;
5.規範查驗工作程式,減少執法隨意性。查驗工作要嚴格按照查驗程式和標準進行,嚴格執行總署、直屬海關職能部門、審單中心根據風險管理、布控而下達的查驗指令,按規範的內容、要求填寫查驗記錄,並通過計算機系統自動反饋查驗結果;
6.加強對海關監管倉庫、堆場、貨棧等監管場所的實際監管,在嚴密監管的同時嚴格規範海關人員的執法行為;
7.加強對加工貿易監管工作的監督制約,減少管理漏洞。加工貿易的審批、核銷實現計算機管理,進一步加強實際查驗,並實現關稅、加工貿易、統計、稽查、調查等多職能部門參與的綜合管理;
8.加強對商品歸類、審價工作的監督制約。商品歸類、審價工作按照規定程式,由現場接單審核徵收稅費環節、稅費覆核環節和審單中心相互制約,相互覆核。
9.逐步開展計算機系統審計,開發和套用計算機身份認證系統,增強計算機系統運行的安全性。
此外,要進一步加大科技投入,研製開發H2000通關係統和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增加貨櫃檢查設備和電子地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因素對公正執法的干擾。
(三)健全制度,加強管理
海關係統要認真落實已有的各項廉政制度和業務制度,並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健全制度,加強隊伍管理。
1.制定重大問題集體審批制度。規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審批權,凡行政執法、財務支出等方面的重大問題,須經黨組會或關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2.制定海關外勤經費管理辦法和海關外勤工作紀律。海關將實行外勤經費完全自理,切斷海關工作人員與工作對象的任何經濟聯繫,保證海關公正執法。海關人員到企業執行公務所支出的市內交通、住宿、一伙食、通訊、辦公等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由海關財務列支,所需交通工具由海關自行解決。
3.實行海關關務公開和警務公開制度。
在全國海關推行標準化的關務公開。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向社會公開海關各部門職責許可權、機構設定、辦事人員工號;公開海關工作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公開海關行政程式,包括通關作業和其他職能管理工作程式,工作步驟、環節和手續,行政審批的作業時限;公開海關執法許可權及其法律依據、海關人員應履行的義務;公開海關廉政紀律,包括廉政規定、監督辦法、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置措施及舉報聯絡方式等。
實行緝私警察警務公開。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向社會公開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的職責許可權,受案範圍,辦理案件的基本程式,執法職權,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受理舉報、投訴、行政複議、參加行政訴訟和辦理國家賠償等。
4.健全並嚴格執行調查幹部執行公務紀律規定。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對調查辦案工作的監督制約,嚴禁調查人員與工作對象建立不正常關係,防止“消化”案件、泄露工作機密、違規處理罰沒物品和放縱走私等行為。
5.健全並嚴格執行警務監督制度。要不斷完善紀檢、監察、督察“三位一體”的海關緝私警察內部監督制約制度,實行隨警、隨案督察,對可能受人情干擾、可能出現執法偏差的案件、內部違法案件和複雜疑難案件,實行跟蹤監督、專項監督、執紀監督和全案監督,防止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刑訊逼供等違紀違法行為。
四、組織領導和分工
海關係統反腐敗抓源頭工作在總署黨組統一領導下進行,駐署紀檢組負責綜合協調,總署各部門分工負責。
關於改革和完善海關係統領導、管理體制的工作,分別由人教司、駐署紀檢組、監察局提出具體方案,報總署黨組決定執行。
關於實施通關作業改革,健全對重要業務環節的監督制約機制的工作,在總署通關作業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由有關事項涉及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關於制定和落實重大問題集體審批制度,由辦公廳和人教司負責。
關於制定和落實海關外勤經費管理辦法、海關外勤工作紀律,由財務司和駐署紀檢組、監察局負責。
關於海關關務公開工作,由督察辦會同辦公廳、政策法規司等部門組織推動。警務公開工作由走私犯罪偵查局負責。
關於健全並嚴格執法調查幹部執行公務紀律規定,由調查局負責。
關於健全並嚴格執行警務監督制度,由走私犯罪偵查局負責。
上述工作涉及改革現行體制和制度的重大問題,由總署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