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是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青海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10日,海西州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標誌著我州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邁出關鍵一步。州委書記文國棟,州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察委員會主任喬文禮共同為海西州監察委員會揭牌。州委常委張紹軍出席揭牌活動。

現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主任:喬亞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Supervision Committee of Haixi Mongolian and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 組織性質:國家監察機關
  • 產生方式: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 成立時間:2018年2月10日
  • 現任領導:喬亞群
  • 領導機構:青海省監察委員會
職權調整,監察範圍,主要職責,監察職能,監察職責,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職權調整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主任

2020年3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選出: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主任:喬亞群(女,蒙古族)

副主任

達巴特爾、史可庭、田發偉

委員

賀建忠、旦正措、李忠建、江天宇、李福存、劉立軍、東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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