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保護法

海洋環境保護法,調整在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海洋過程中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之總和。海洋,占據著地球表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由於:(1)海洋蘊藏著極為豐富的生物資源、礦產資源、動力資源、化學資源和其他資源,是人類獲取食物和其他生活資料、生產資料的重要來源;(2)海洋是一個完整的水體,有著自身的發展規律,在人類自然生態環境中占有極重要地位;(3)海洋中只有一小部分歸各沿海國家管轄,而絕大部分是人類的共同財富,海洋作為一個獨立的生態系統和人類環境要素,受到世界各國法律和國際法律的保護。目前有關國家已經簽訂了一系列關於海洋環境保護的協定和公約,其中包括我國已經簽署的、1982年4月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第十一期會議上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公約中有一個部分專門全面而系統地規定了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2年8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共八章48條。該法適用於中國的內海、領海以及我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在中國管轄海域外,造成我國管轄海域污染損害的,也適用該法。該法對防止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陸源污染物、船舶、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以及對污染海洋環境的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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