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海洋法的新發展》就
大陸架法律制度、國家管轄範圍以內、以外的海域問題、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科學研究、爭端的解決等海洋法中的重要問題在《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發展作了較詳細的評價,特別是對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作了較深入的闡述。
作品目錄
上編 大陸架與國際法 | 下編 《海洋法公約》評介—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鬥爭概況和豐碩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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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大陸架這一法律概念的由來 (一)1945年以前 (二)杜魯門公告的發表 (三)各國對杜魯門公告的反應 (四)聯合國國籍法委員會關於大陸架的條款草案 二、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一)1958年大陸架公約(第一一五條) (二)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與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三、關於大陸架的要求、爭端和協定 (一)五十年代 (二)六十年代 (三)七十—八十年代 北海大陸架案 希臘和土耳其有關愛琴海的大陸架爭端 英法大陸架仲裁案 突尼西亞--利比亞大陸架案 冰島和(挪威)揚馬延島之間大陸架區域的分界線問題 四、東海大陸架問題 (一)大陸架疆界的劃界應當根據等距離原則?還是根據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原則,達成公平合理的協定? (二)在特定地理條件下,應當根據大陸架的具體情況來劃界?還是不加分析地適用等距離中間線? (三)所謂“日韓共同開發大陸架協定”是非法的、無效的,對第三國沒有拘束力 附錄: (一)對大陸架外部界限提出要求的概況 (二)大陸邊的輪廓圖解 (三)世界大陸架圖 (四)所謂“日韓共同開發大陸架區域”圖 | 引言 一、關於國家管轄範圍內的海域問題 (一)領海 (二)領海範圍內的海峽通行 (三)群島和群島國 (四)專屬經濟區 (五)大陸架 二、關於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域問題 (一)公海 (二)開發國際海底資源的國際制度和機構 三、防止海洋污染和海洋科學研究 (一)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 (二)海洋科學研究 四、爭端的解決 (一)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創立 (二)海洋爭端的其他解決方法--調解、仲裁及特別仲裁 結束語 附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後記 |
創作背景
1973年12月,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在美國紐約召開之後,趙理海意識到海洋法在國際法領域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顯,各國之間海洋權益的爭奪將成為國際鬥爭的個重要陣地。於是,他以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超前眼光,確立了自己今後的學術研究重點——海洋法。1975年,他以“開發中國家對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巨大貢獻”為研究課題上報上級部門,未能得到批准。但是,他認準了這一研究課題的特有價值,即使上級不批准也要幹下去。於是,他夜以繼日,甚至連星期天、節假日也利用了起來,完成了專著《海洋法的新發展》。
作品思想
該書通過深刻的分析和創造性的闡述,說明新的《聯合國海洋公約》歷經十餘年,經世界119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代表簽署頒布,含有446個條約的重要檔案,適應了世界形勢發生的深刻變化;揭穿舊的《日內瓦海洋公約》,從根本上說有利於超級大國推行其海洋霸權主義,任意對開發中國家進行威脅、侵略、掠奪的“自由”,剝奪了廣大開發中國家捍衛自己主權和維護民族經濟利益的正當權利,從總體上違背時代要求,因此應予廢除修訂;同時闡明了應根據“國家不分大小,應該一律平等,國際上的事務,應該由各國平等協商解決”的原則,制定新的適應時代要求的條款,以便使第三世界國家的呼聲和願望得到充分尊重,其切身利益得到有力的保障。
作者認為,大陸架作為一個地質學,地理學和海洋學概念,很早就存在。但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是1945年9月28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發布關廣大陸架底上和海床的自然資源政策的公告之後才出現的。公告發表後不久,南美、中美、波斯灣和其他地區的一些國家也紛紛提出單方面要小,把它們的權力擴展到領海以外的海底區域。從1949年起,聯合國閩際法委員會開始對大陸架這一法律概念進行比較系統的探討。1956年國際法委員會經過激烈辯論和多次修改終於通過了關於海洋法的條款草案,共73條。1958年在日內瓦簽訂了大陸架公約。該公約對大陸架規定為:“(1)鄰接海岸但在頂海範圍以外,深度達二百米或超過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許開採其自然資源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2)鄰近島嶼海岸的類似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根據公約,劃定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採用兩個標準:200米等深線或可開發深度。對這兩個標準,作者認為,“200米等深線早已落後於科學技術發展的實際速度。可開發條款,理論上含糊不清,實踐中只能有利於超級大國及其他擁有先進技術的國家,因而也早已為人們所唾棄”。至於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性質,作者認為公約給予了明確的回答,公約沒有賦予沿海國家任何主權權利,只規定。沿海國為了勘探和開採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
作者通過對各國實踐的分析指出,“由於石油資源不斷發現,海洋技術迅速發展,從20世紀50年代起,各國對大陸架提出的要求紛至沓來,由單方面要求而引起的大陸架爭端層出不窮,有關國家締結的劃分大陸架協定,以及闡述各國對大陸架原則立場的國際宣告,愈來愈多”。作者重點剖析了20世紀70至80年代比較重要的大陸架爭端和案例,包括:北海大陸架案,希惜相土耳其有關愛琴海的大陸架爭端、英法大陸架仲裁案、突尼西亞—利比亞大陸架案、冰島和(挪威)揚馬延島之間大陸架區域的分界線問題等等。作者特彆強調,
南沙群島、
西沙群島,
中沙群島和
東沙群島,都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國對這些島嶼具有無可爭辯的主權。越南當局1973年9月宣布將南沙群島中的南威、太平等10多個島嶼劃入越南版圖是非法,無效的。作者還著重論述了中國東海的大陸架問題。他指出,中國東海的大陸架海底蘊藏著極為豐富的石油資源,被認為是世界上石油遠景最好而未經助探的近海地區之一。1974年1月30日,日本政府和韓國當局背著中國簽訂了所謂《共同開發大陸架協定》,在東海海域片面劃定了大面積的大陸架,作為日本和韓國的“共同開發區”。對此,中國外交部多次發表聲明,指出“日本政府和韓國當局背著中國簽訂的所謂‘日韓共同開發上陸架協定’完全是非法和無效的”。“中國政府決不能同意。”“任何國家和私人如果在該‘協定’所劃定的所謂‘共同開發區’內擅自進行開發活動,必須對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承擔全部責任”。日本某些人士爭辯說“日韓大陸架協定,避開了日中兩國間主權重疊的地區”,“日韓聯合開發地區是我國和中國之間的等距離中間線、限定在日本方面設定的”等等,對此作者進行了有力的考察和論證,證明這些說法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作品評價
《美國國際法雜誌》:“本書的確是部值得歡迎的非常重要的嶄新的海洋法著作,在所有研究中國的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的學者們的書架上都應找到它的位置。”
《文匯報》:“這本書在國內海洋法領域堪稱開山之作,而且在世界同類著作中亦屬不可多得的上乘論著。”
作者簡介
趙理海,曾就讀於美國哈佛大學,獲國際法博士學位。歷任武漢大學,中央大學、南京大學,北京大學教授,長期從事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的教學與研究。1983年任美國紐約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歷任中國玫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理事、顧問,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希臘國際公法與國際關係學會國際理事會理事,中國海洋學會理事,中國海洋國際問題研究會副會長,海洋法學會副會長,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法制委員會委員, 民盟中央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除《海洋法的新發展》外,還著有《國際法基本理論》。主編有《當代海洋法的理論與頭踐》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