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損事故或污染事故報告書是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或污染水域事故,由船長作出送給到達港口港務監督的報告書。 海損事故或污染事故報告書要有船上的兩人以上船員或知情者簽字證明,在國外寫出的報告書還應送達本國駐當地的使館、領事館並接受調查; 事後還須送交船籍港的港務監督。報告書的內容主要是載明事故經過,說明起因和受損污染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