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簡介
海寧市位於中國長江三角洲南翼、浙江省北部,東距上海120公里,西接杭州,南瀕錢塘江。海寧陸地面積700.5平方公里,戶籍總人口68.17萬,下轄8個鎮、4個街道,擁有三個省級經濟開發區。海寧歷史悠久,民風淳厚,名人輩出,為文化之邦,尤以燈、潮、名人三大文化獨具地方特色。
海寧市人民法院審判辦公大樓位於錢江西路86號,占地50畝,於2008年初投入使用。
海寧法院現有法官80人,其中審判員57人,助理審判員23人。具有碩士學歷17人,法官本科以上學歷達93.75%。內設辦公室、政治處、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審判庭、少年案件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智慧財產權庭)、行政審判庭、簡易案件審判庭、書記員管理室、巡迴法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執行實施科、執行綜合科、司法警察大隊,共18個職能部門和機關黨總支。下轄長安、袁花、鹽官、許村4個基層人民法庭。
2012年以來,海寧法院先後被授予“全省優秀法院”、“全省政法系統先進集體”、“全省陽光司法優秀法院”等榮譽稱號。同時,以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的法官隊伍為目標,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湧現出了一大批先進集體和個人,五年來受到嘉興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累計119人次。
機構設定
內設法庭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務會和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本院的司法鑑定及相關技術工作;負責委託司法鑑定、評估拍賣工作;負責車輛、服裝、財務、機要、保密、辦公信息化、檔案及院志編纂等工作;指導和監督訴訟費管理使用工作;管理本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機關有關行政及日常安全管理事務;辦理本院外事工作事務;負責人民法庭及審判法庭的建設工作。辦理其他的有關工作事宜。
(二)研究室
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並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起草重要檔案、院長講話等文稿;負責法制宣傳、新聞發布、文秘、信息、司法統計工作。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會辦綜合性審判業務檔案、報告;總結審判經驗,負責巨觀調查研究工作;指導青年法官學術研究會的工作。辦理其他的有關工作事宜。
(三)政治處
協助地方黨委考察、管理本級法院隊伍建設;辦理本院向市人大提請人事任免的有關事項;負責本級法院機關錄用、調配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法院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統計工作;負責本院黨組決定的其他有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項;負責本級法院國家司法考試和法官等級、法警警銜的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管理方面的法規、條例和規章的實施;負責崗位責任制和幹警年度考核,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相關工作;負責本級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表彰獎勵工作;研究制定本級法院的教育培訓規劃和相關規章制度,審定年度培訓計畫;辦理上級法院等單位下達的各類培訓任務;辦理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四)立案庭
對本級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處理來信、來訪;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提出有關司法建議。
(五)刑事審判庭
審判除危害國家安全、外國人犯罪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各類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六)少年案件審判庭
審判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或未成人犯罪的一審刑事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七)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較為疑難的一審勞動爭議、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契約等糾紛案件;審判一審涉及國防利益、涉外婚姻以及在本市有較大影響的一審民事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指導人民法庭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較為疑難的一審契約、證券、期貨、票據等糾紛案件;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九)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一審智慧財產權(除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設計、馳名商標認定案件以及涉外智慧財產權案件外)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十)巡迴法庭
審判本市市區範圍內的較為疑難的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物業管理糾紛等一審民事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十一)簡易案件審判庭
審判本市市區範圍內的較為簡易的各類民、商事一審案件(除智慧財產權、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涉及國防利益等案件外);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十二)書記員管理室
審判本市市區範圍內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十三)行政審判庭
審判一審各類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十四)審判監督庭
審判由本級法院提起再審或由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負責本級法院案件質量和法律文書評查工作,配合紀檢、監察部門辦理督查案件;負責辦理本級法院審判、執行中對外委託鑑定、評估、拍賣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十五)執行庭
依法審查在執行過程中提起的執行異議、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拘留和罰款決定等事項;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項。
(十六)執行實施科
執行本院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中關於財產、行為的決定;執行由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委託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項。
(十七)執行綜合科
負責執行宣傳、信息、調研工作和內勤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項。
(十八)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本院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機關重大緊急事件的安全保衛,審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配合執行局等執行有關事項;執行強制措施,開展司法警察技能訓練。
機關黨總支 負責院機關的黨群工作。
派出法庭
(一)長安人民法庭
審判本市長安鎮、周王廟鎮及連杭經濟開發區轄區範圍內的普通一審民商事案件;參與轄區社會綜合治理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二)鹽官人民法庭
審判本市鹽官鎮、丁橋鎮、斜橋鎮及鹽官景區轄區範圍內的普通一審民商事案件;參與轄區社會綜合治理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三)袁花人民法庭
審理本市袁花鎮、尖山新區(黃灣鎮)轄區範圍內的普通一審民商事案件;參與轄區社會綜合治理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四)許村人民法庭
審判本市許村鎮及臨杭新區範圍內的普通一審民商事案件;參與轄區社會綜合治理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案件管轄
案 件 管 轄
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
一、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契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契約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契約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管轄的司法解釋
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所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春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我院的受理範圍
一、地域管轄 本院轄區內的各類案件
二、標的範圍
(1)當事人均在本院轄區內的婚姻家庭、繼承、物業、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土地徵用、土地承包、環境污染、醫療損害賠償等第一審民事案件,不受標的限制。
(2)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嘉興市轄區內且訴訟標的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均在嘉興市轄區內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不受標的限制。
(3)爭議標的在2000萬元以下的外商獨資企業第一審商事案件。
(4)爭議標的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案件(不含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和馳名商標認定案件)。
三、選擇範圍 當事人明確約定選擇由本院管轄的上述民商事糾紛案件。
四、其他範圍
1.履行地、加工地在本院轄區的案件;
2.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在本院轄區內的案件;
3.不動產在本院轄區的案件;
4.訴前財產保全的財產在本院轄區的案件;
5.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所在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在本院轄區的行政案件;
6.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在本院轄區的行政案件。(集團訴訟及市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案件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案件)
五、指定範圍 上級法院指定、指令本院管轄的案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人員信息
海寧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
序號 | 姓名 | 職務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時間 | 進院時間 | 法官等級 |
1 | 陳建鋼 | 院長 | 1967/07 | 中共黨員 | 1985/08 | 2016/12 | 四級高級法官 |
2 | 章小平 | 副院長 | 1967/06 | 民眾 | 1984/12 | 1984/12 | 四級高級法官 |
3 | 湯文良 | 副院長 | 1965/10 | 中共黨員 | 1989/08 | 1989/08 | 四級高級法官 |
4 | 盧永明 | 副院長 | 1969/12 | 中共黨員 | 1990/08 | 1990/08 | 一級法官 |
5 | 程建國 | 執行局長 | 1963/06 | 中共黨員 | 1983/08 | 1989/08 | 四級高級法官 |
8 | 金仁法 | 袁花法庭庭長 | 1964/05 | 中共黨員 | 1983/08 | 1984/08 | 四級高級法官 |
14 | 裘靖飛 | 審判委員會專委 | 1972/11 | 中共黨員 | 1996/08 | 1996/08 | 二級法官 |
15 | 黃曉雯 | 審判委員會專委 | 1970/02 | 中共黨員 | 1991/08 | 1995/01 | 一級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