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海安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根據南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安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通辦〔2019〕4 號),制定本規定。

海安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海安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地方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南通市委、海安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安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領導

局長:陸從俊

主要職責

(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在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下,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協同配合駐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負責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金融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協調解決全市金融業改革與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三)聯繫協調駐海金融機構。協調推進全市金融改革創新工作,建立引導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評價激勵機制。配合駐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參與指導和規範全市重大項目融資工作。
(四)負責全市上市和掛牌企業的培育工作,推進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推進上市、掛牌公司利用資本市場併購重組和再融資。配合證券監管部門規範發展全市上市、掛牌公司。
(五)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以及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強化對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七)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駐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八)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行政服務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金融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全市金融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和重大課題研究;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審批、轉報工作。
(二)資本市場科(銀行保險科)。承擔駐海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配合駐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指導推動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協調推進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創新發展;配合駐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直接融資發展協作機制;配合證券監管部門做好全市上市、掛牌公司規範發展工作;負責擬上市、掛牌後備企業的培育工作;協調企業上市、掛牌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推進全市上市、掛牌公司利用資本市場併購重組和再融資;組織指導企業開展股權融資對接活動;承擔市企業上市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擔駐海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協調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推進全市農村金融創新發展工作;協同配合駐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市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市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建立引導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評價激勵機制;配合駐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參與擬訂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重點工程、主導產業和重要區域發展的融資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金融產業發展;參與推進金融集聚區建設;協調處置企業資金鍊等重大風險問題。
(三)金融監管科。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監督管理;承擔區域性股權市場、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同配合駐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承擔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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