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組織貫徹省、鞍山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有關問題;擬訂工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城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城市:海城市
  • 屬性:政府部門
  • 監督:海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引用日期:2012-06-28
基本職責,職能條列,

基本職責

組織貫徹省、鞍山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有關問題。

職能條列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通訊業的行業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業行業管理,指導工業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分析工業經濟發展趨勢,提出調節政策建議和調控目標;負責日常工業經濟的調控;監測分析工業運行態勢,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問題。
(四)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組織實施科技重大項目,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做好國家、省、鞍山市和海城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項目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八)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巨觀指導企業改革,提出非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的意見;研究發展以非國有資本為主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巨觀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九)依法行使全市電力行政管理職責,協調電力運營中的有關問題,培育電力市場;參與制定交通產業發展政策,協調解決綜合運輸問題。
(十)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貫徹省、鞍山市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通信運營業的發展,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一)統一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二)負責協調推進全市信息安全和全市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除公共電信網)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三)開展工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貫徹落實國家發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促進全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組織全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運行監測和分析工作,協調解決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建議,依照相關檔案負責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十七)指導全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企業制度改革和管理創新;推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產業結構、產品結構調整;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的建設發展。
(十八)組織實施全市中小企業創辦的扶持工作;擬訂創業扶持政策,推進創業輔導孵化基礎建設,協調落實創辦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場地和設施,落實創業輔導、孵化和信息、諮詢服務工作。
(十九)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科技創新,協調落實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各項支持政策,構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二十)推進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融資擔保工作,組織開展融資服務;指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構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協調中小企業上市、發債、租賃等多渠道融資工作。
(二十一)協調和推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區域性合作和對外經貿、合資合作,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市場。
(二十二)推進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創業輔導、技術支持、融資擔保、信息服務、市場開拓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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