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區審計局

海城區審計局

1997年5月12日,成立北海市海城區審計局,設綜合科、財政金融和行政事業審計科、工交、商貿和基本建設審計科。1999年海城區建立內部審計機構8個,配備兼職內審人員44人。同年聘請特約審計員11人。2001年海城區進行機構改革,內設辦公室和審計股。2001年由於海城區計經局已撤消,內部審計機構變為7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城區審計局
  • 地址北海市海城區
  • 成立時間:1997年5月12日
  • 屬性: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和許可權,辦公地址,

主要職責和許可權

(一) 職責:
1.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2.向海城區人民政府和北海市審計局報告工作及向海城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我局進行的審計。
4.向海城區人民政府、區長提交區本級預算執行的審計結果報告,並報北海市審計局;受海城區人民政府委託向海城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5.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6.依法及按有關規定對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7.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對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8.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9.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和北海市審計局授權的其他事項。
(二) 許可權:
1.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採取該項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5.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7. 其他法律法規賦予的許可權。

辦公地址

長青北路13號海城區人民政府大院
北海市海城區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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