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盤活房地產市場若干辦法

《海口市盤活房地產市場若干辦法》在1998.12.18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盤活房地產市場若干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2月18日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為了啟動消費市場,盤活存量房地產,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一、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建房、安居房,下同)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經濟適用房建設,按建設立項、規劃報建等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准列入經濟適用房計畫的,實行政府最高限價銷售,享受經濟適用房建設的有關優惠政策。
經濟適用房價格構成包括以下八項因素:
(一)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
(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三)建安工程費;
(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
(五)(一)至(四)項之和為基數的1—3%的管理費;
(六)貸款利息;
(七)稅金;
(八)3%以下的利潤。
二、住宅小區竣工,實行綜合驗收制度。市房管部門要按建設部頒布的《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參與住宅小區的竣工驗收,監督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質量,推行住房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制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允許私人依法購地建房。市規劃、土地部門可在規劃區範圍內劃出一定規模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作為低層獨立式居住區,允許建設多樣化的、滿足不同對象需求的獨門獨院式的低層住宅。低層獨立式住宅建設必須節約用地,按規定期限建設完工。
四、對已具備一定配套設施、適銷對路的商品房收尾工程項目,各商業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給開發企業提供貸款,完成收尾工程,使其具備居住條件,促進銷售,盤活資金。
五、“停建”工程主體已完成或需要調整規劃達到主體工程完成的,經市規劃、城建部門出具符合規劃和主體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後,可向市房管部門申請辦理註明“房屋主體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權證,作為抵押貸款的憑證,待工程項目全部竣工後,再交還此證領取正式的房屋所有權證。
經市規劃、城建部門批准,開發企業可將“停建”工程分層裝修出租。
六、對以土地、房產作價聯營、合作、入股、項目轉讓等方式繼續建設的,不視為交易行為,直接辦理土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七、城建、規劃、土地、房管等部門要聯合組織對已竣工的房屋開展驗證工作,加快辦證。對符合辦證條件的,應在驗證一個月內予以辦理。
八、把盤活空置商品房與實施解危解困、拆遷安置結合起來。經市房管部門核准,將空置商品房轉化為解危解困、拆遷安置、經濟適用房的,按照《海南省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省政府第57號令)第二十六條辦理。購房者契稅實行先征後返還,房屋交易手續費減半收取。
九、商品房交易過戶時,銷售一套,完稅一套;銷售一幢,完稅一幢,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十、鼓勵個人購房,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市場化。凡個人向開發商或中間商購買商品房的,契稅實行先征後返還的優惠。
納稅人憑契稅完稅憑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向市財政部門辦理返還契稅手續,財政部門要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十一、各商業銀行要積極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放寬貸款條件,提高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提高消費者購房能力。貸款額度最高為擬購住房契約價值總額的70%,貸款期限最長可至二十年,貸款利率按現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下浮一個檔次。
各商業銀行可為購買期房的消費者提供按揭貸款,市房管部門為其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十二、鼓勵房改房和其他享受優惠政策所購的住房上市買賣、租賃、抵押和交換(具體規定另行發布),激活二、三級房地產市場。
十三、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引導、鼓勵物業管理髮展規模經營,並推行物業管理經營權的招標、投標制度;清理無資質、亂收費、服務不到位的物業管理企業。
推行住宅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度,加強住宅小區的管理和監督,最佳化小區環境,提高居住質量。
十四、設立和培育房地產中介、法律服務機構。建立集中、公開的房地產有形市場;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溝通供求雙方的信息連通,促進房地產的流通,盤活房地產市場。
十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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